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6-05-14赵丹
赵丹
【摘要】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值得越来越值得关注。目前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质量不高,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尽快制定专门立法、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基础信息质量、构建外部风险防范体系等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 问题 对策
我国的小额贷款自2008年5月全面试点以来,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单的贷款手续、方便的贷款模式等优势,有效填补了银行体系的空白,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存在着借款人多为次优客户、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社会信用缺失等问题,因此容易出现突破底线、违规经营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值得关注。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短,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不断规范监管工作。
(一)对小额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8年5月出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当地的监管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是多元化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从各地的具体情况看,除了少数省份(如贵州与河南由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监管,青海省由经济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大多数都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如广西、辽宁、内蒙古、北京、黑龙江等等。虽然各地监管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在由地方主管部门监管的基础上,大多成立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一般而言,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统计公司数据、报表;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人民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一些地方还成立了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作为监管的辅助方式,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在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行监督部门构成的监管体系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上运营平稳、发展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的监管实践也暴露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量分散
现行监管体系中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面临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其本身并不具备对从事信贷业务该类企业监管的经验和技术,监管专业性较差。而人民银行、银监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协助部门又很难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甚至开业时间、开办贷款业务状况等都不在掌控之中,还需向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贷款公司询问。因此,在监管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合理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它们的职责主要专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备案和跟踪,没有提供详细的、专业的监管服务。各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但联动性差、衔接不畅,在监管实际中很容易造成监管力量分散,责任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以致不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监管目标。
(二)监管能力有限,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主体以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居多。金融监管是对金融业务方面的专业监管,从各地金融办的实际情况看,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人员一般为2~3人,普遍存在金融专业人员匮乏、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管职能的发挥。虽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专业性上具有优势,但其机构设置的基层覆盖率和延伸程度很低,并无充分的监管能力。而且人民银行如果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将身负在其出现风险时“最后贷款人”的义务进而带来一定负担。
(三)监管对象缺乏金融人才,上报信息质量不高
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统计制度不规范、不完善,所聘请的财务人员并没有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之甚少,混淆企业会计指标与金融统计指标,对报表的一些说明理解不深,漏报、迟报、错误重报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数据质量不高,直接影响统计监测效果。
(四)监管的法律依据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依据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只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部门文件,法律效力较低。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其法律层级更低。虽然满足了现实需求,但从长远来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必将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还存在数据采集质量不高、监测手段弱、监测工具单一等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日益庞大,必须引起国家的重视,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一)尽快制定专门立法
为解决我国缺乏更高层级相关法规,各地方政府的监管又难以深入、全面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条例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从立法上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监管主体等固定下来,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规则、内控制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相关问题,统一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设置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要进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为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体系。重点在于加强彼此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另外,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比,金融办监管能力不高,但可以通过引进外部技术支持部分解决这一问题,如青岛金融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公司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提高监管基础信息质量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报送,逐步建立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信息报送程序、路径及信息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范非现场监管内容和报表格式,确保信息全面、有效、透明。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信贷投向构成以及关联交易等等,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上报信息及时纠正。确保所取得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监测效果,防范金融风险。
(四)构建外部风险防范体系
依托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的贷款条件规定,规范银行借款用途,从源头上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经营。加快推进征信系统进程,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监督,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重点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储、从事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