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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2016-05-14张志豪

时代金融 2016年5期
关键词:反倾销保障措施对策

张志豪

【摘要】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各国政府给予的帮助或救助的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措施的最终措施、针对对象、性质以及本质均有不同,在选择和使用时要仔细分析,选择最为合适的保护措施,以达到保护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效果。

【关键词】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分析 对策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

反补贴指一国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保障措施含义

保障措施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实施保证措施无需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政府补贴。它是一种“进口限制”,主要通过增加关税、实施非关税措施、或两者并用来限制进口,以达到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产品冲击的目的。

二、三大贸易措施的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在形式上以及作用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现将他们的不同之处做以比较分析。

(一)三大贸易措施的最终措施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都是征收相应的抵制性关税,而保障措施的最终解决措施则是限制该项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提高关税。

(二)三大贸易措施针对对象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恶意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并未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竞争行为中进口过量的现象,因此《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当事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三大贸易措施法律支持比较

《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未规定此制度。

(四)三大贸易措施性质及本质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虽然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倾销是公司个体的行为,而补贴可算作是政府行为,因此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保障措施则是一种介于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措施。

(五)三大贸易措施使用频率比较

由于反倾销的实施效果明显,有着不易报复、受法律保护、实施容易的特点,最常被用做保护本土产业的措施。相比,补贴自身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之其为政府行为,所以在实际贸易中使用较少。保障措施与其他两者比较,条件非常苛刻,加之有非歧视性要求和补偿要求,所以在贸易重使用频率是最低的。

三、三大贸易措施给予我国的启示及应对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量与日俱增,减少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以及合理的利用贸易措施来维护我国的民族产业非常重要。

(一)关于我国法律制度及保障机制的启示

上层建筑是支持一切经济活动的最根本原因,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就是从根本上控制贸易措施的最强硬的后盾。我国现已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理》、《保障措施条例》,但相比起WTO的相关规定,完整性以及操作性和地位都还相对薄弱,对于我们的民族产业保护不能起到比较完善的保障。因此,我国要依照WTO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这些措施和协议的完善。

(二)客观环境对三大措施适用性的影响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都是WTO承认和保护的合理贸易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发挥的效应,就必须熟悉各种措施的特点,并且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

对于我国,虽然政府补贴的产业较多,但由于我国人力资源成本较低,且商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成本较低,并在纺织品、小机电产品等领域出口量相对较大,所以更容易招致别国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对待。因此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重视。

(三)贸易措施对我国经济现状的启示

1.进一步深化改革,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以承认。对于我国遭受的巨大数量的反倾销诉讼,和许多国家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脱离关系。如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的确定只需要与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做比较,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指控一个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倾销,就不能简单以做比较的方式确定,而是需要相当充分的证据。我国的市场价格虽然放开了,但在决定和影响市场价格的企业行为中政府仍起很大的作用,我国仍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享受政策性补贴,这是很多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

2.加快经济发展,确立相对强势的经济地位。我国出口商品易受到某些国家的歧视和抵制,除了成本低廉外,也是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的反映。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加工工厂”,没有较多强势产业,在某些国家的认识里,总把中国作为一个廉价的劳动力供应基地,所以加强我们的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地位,也是保护我们民族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贸易措施对于我国补贴政策的启示

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我国出口贸易中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补贴,其中有些内容与WTO的《SGM协议》是相斥的,如对于出口企业的“实绩补贴”、“特殊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出口退税,都构成《SGM协议》中的“禁止性补贴”。

对于上述这些补贴,极易遭到外国指控甚至遭到反补贴调查。我国要改变现在由行政部门单独对某一企业或产业领域实施补贴的做法,并进一步完善退税政策,避免“征少退多”的现象发生,鼓励企业以质量、科技、原材料在国际市场上取胜,杜绝以低价出口而占领市场的做法,调整和完善出口制度。

WTO倡导贸易平等,但又给各种允许范围内的例外,我国现在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自身发展和外来抵制相互矛盾的一个外贸环境,因此我们既要遵循WTO的合理规定,从容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又要勇于拿这三把“双刃剑”保护我们的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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