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氧气瓶压伤患者,责任如何承担?
2016-05-14北方
北方
[案例回放]
2013年11月初,75岁的周老伯因心脏病、糖尿病复发住进某区医院,周老伯借去前楼检查的空档,前往3楼看望在内科病房住院的老友张阿姨,通过二楼楼梯处时,正赶上医院集中安装医疗设备。当周老伯打算迈过横在过道的氧气瓶时,因过道处人多,前面的一位行人不小心登在氧气瓶上时,滚动的氧气瓶重重地滚压在周老伯的右脚前脚趾上,老人痛得当即跌倒在地,经保安及其他医护人员将周老伯搀扶到外科,经检查确诊,周老伯右脚3趾全部骨折,其中2趾粉碎性骨折。经转市医院的当天进行了手术,住院51天,共进行了包括右足清创骨折脱位复位内固定术等2次手术,仅医疗费就花费了17400余元。出院后,根据医嘱,周老伯在家休养了5个月,病情稳定后,周老伯及其儿子认为,老人是在区医院住院期间受到的伤害,医院在施工时使用设备未能注意到患者及他人的安全,导致被氧气瓶压伤,医院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未果,老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方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的举证期间,医院提供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走在周老伯前面的一位年轻人踩在氧气瓶上,导致其滚动压在周老伯前脚面上。但未能查找到该“肇事者”。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原、被告双方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周老伯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额为24812.90元。医方按50%责任应赔偿原告周老伯12406.45元。
[法律分析]
本案既不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事故,也不是由医方过错所引发,而是患者在医院活动时因物件损害所至。对于物件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物件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可以免责。
而是否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4)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物件损害的举证责任实施责任倒置,即由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物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提供受侵害的事实,无须承担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证明。本案医方虽然强调其安装新设备施工时,正常放置使用氧气瓶,并无不当与过错,但却无法举出具体证据加以证明,且该氧气瓶放于楼梯过道处,又未加以固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医方的施工安装工程系由第三方实施,即医方是将该工程承包或者交由第三方承揽加工,那么,第三方应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医方完全可以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承包或承揽关系,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