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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

2016-05-14周宇阳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急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形成一种新型购物方式。虽然网络购物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网络交易平台与权利人之前纠纷层出不穷。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成为亟待解决问题。本文将以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来源,分析其在网络交易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范围,以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相关制度。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09-02

作者简介:周宇阳(1991-),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运营网络交易平台并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①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侵权,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尚不完善,如何判定其侵权责任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明晰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在事前预防侵权行为十分必要。

一、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论来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来源分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两种。②

(一)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的法定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无法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时,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如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是法定责任。

(二)网络交易平台违反约定义务承担的约定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在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作出类似于,先行赔付、退换政策、保质条款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性约定。如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与网络交易平台约定的条款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

刘德良学者提出:“具体知道”的注意义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无须履行主动审核监控的义务,只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服务实施侵权,却始终不予阻止时才承担责任。二是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合理注意或者常规监察的义务,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③笔者认为,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讨论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注意义务三方面分别进行探讨。

(一)事前注意义务

事前注意义务应包括:对销售商资格审查以及告知、警告义务。首先,对销售者的销售资格以及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次,网络交易平台对应引导商家进行合法经营,事前对各种侵权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告知,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提醒消费中网络交易中的风险,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活动的发生。

(二)事中的注意义务

事中的注意义务应包括: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和信息的义务、信息核实义务以及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首先,我国《浸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及时删除义务的内容,当发生网络浸权行为之时,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的浸权通知后没有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则被认定须承担该浸权活动的共同责任。④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实提供平台上发布的主体(卖方或买方)信息和商品信息,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⑤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并不能完全掌握商品信息,很难以个人的力量对抗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网络交易平台以谨慎的态度对商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是十分必要的。第三,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及网络交易平台可以获取消费者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势必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保护,以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事后协助义务

在网络交易侵权发生后,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相关侵权证据以及商户信息,尽到事后协助的义务。若此时网络交易平台拒不提供商户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交易记录及与商户恶意串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口通过,自2010年7月1口起施行。其中,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⑦但是现有法律缺乏对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侵权案件发生率不断攀升,若想对网络交易侵权进行有效预防,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

在学理上,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⑧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属于新兴的交易媒介,不能用原有的民法概念定义。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和销售方的桥梁,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只是为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而不能作为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在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中立地位之后,才能更好的赋予其权利,规定其注意义务。

(二)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侵权案件各地法院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原因,除了判决标准不一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完善。如何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对消费者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我国应合理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立法,对于法条中的关键词语给出司法解释,明确其内涵。

(三)限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免责事由

网络服务合同常常作为司法实践中审理网络交易平台侵权案件的依据,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合同多从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利益出发,在内容上存在诸多免责条款或对消费者的限制条款。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合同,我国应当对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程序、内容及解释进行规定,并对免责事由加以限制。网络交易合同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网络交易平台对合同的订立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应提醒消费者阅读或者查阅网络合同的相关声明、通知及免责条款,并以简便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对格式合同内容的变更负有告知义务。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进行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

四、小结

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预防我国网络交易侵权活动的有效屏障。对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进行研究与探讨,并逐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促进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必然要求。限于自身理论水平和现有资料的缺乏,本文还有许多有待讨论的观点,对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的探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

[注 释]

①李红.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

②杨立新,韩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J].江汉论坛,2014(5):84-90.

③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④李红.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

⑤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4.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⑦刘晓纯,马兆婧.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淘宝网为例[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2013:2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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