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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委内加工业务的思考

2016-05-14查贵勇

对外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管措施

查贵勇

摘 要:委内加工业务作为海关业务创新,突破了以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只能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的传统限制,对于加工贸易拓展两个市场、加速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委内加工作为新业务,其内涵特点、关企实践、创新意义、监管措施、发展瓶颈等还有待深入解读。

关键词:委内加工;关企实践;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5-0027-03

2015年11月22日,一批发动机舱门、保险杠等货物被顺利运入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内厦门丰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将由该公司加工成电动汽车车身后运回金龙旅行车公司组装成电动旅行车。这是2015年6月底厦门海关发布在自贸区实施监管创新制度后,首批委内加工货物。何为委内加工?与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有何区别?监管政策如何?开展委内加工对外贸发展、经济增长有何效应?本文将一一进行解答和分析。

一、委内加工业务、深加工结转和外发业务辨析

委内加工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区内企业)接受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和收取加工费,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突破了以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只能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的传统限制。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具体可分为区内和出区深加工结转。区内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如果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则就属于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出区深加工结转的一种特殊形式。

委内加工业务相对于外发业务、深加工结转而言,具有如下特点和创新:

1.加工委托方不同

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委托方是在中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位于特殊监管区域之外的企业;外发业务和深加工结转中的委托方是指经中国工商和海关登记注册的经营企业,该经营企业一般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2.加工承接方不同

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受托方是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外发加工中的承接方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一般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外,且不需要经过海关登记;深加工结转中的承接方一般是经海关登记可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大多数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但也可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3.加工料件来源不同

外发业务中的加工料件主要来源于境内区外,仅有少量配件、辅料等经海关许可后可来自境外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外发业务和深加工结转中的加工料件主要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或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仅有少量配件、辅料等经海关许可后可来自境内区外。

4.制成品去向不同

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制成品须首先全部运往境内区外,然后再由委托企业决定是内销还是出口,如果是出口,须按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外发业务和深加工结转中的制成品既可以运回委托企业,也可不运回委托企业,但最终一般应按保税货物申报复出口;特殊情况下,也可转为内销,如转为内销则须向海关申报,并按内销货物办理审价、征税等手续,并办理加工贸易账册核销事宜。

二、委内加工业务的政策与实践

为推动委内加工业务的发展,我国海关总署及地方海关从海关政策、关企实践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1.海关监管政策方面

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加贸系统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加贸函[2014]66号)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开展委内加工业务。[1]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监管方案》,从定义、适用范围、准入条件、业务操作、监管及推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便利基层海关更快更好地落实委内加工政策。[2]

2014年11月6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国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第11条“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指出: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两种资源的作用,建立适应区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研发测试、境内外维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展示展销等业务需求的管理机制,优化区内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区域功能和监管模式,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入区发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

2015年6月26日,厦门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2015年第19号公告,详细规定了开展委内加工业务海关管理试点的有关事项。

2.关企业务实践方面

2014年10月以来,吴江海关主动作为,开展委内加工试点,并加强前期业务指导,走访试点企业并开展座谈,了解企业业务运行状况和节点,向企业详细解读账册备案和操作须知,并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委内加工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咨询,强化加贸监管、卡口监控、现场查验等部门间联系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3]截至2014年10月30日,吴江海关已审批委内加工账册一份,涉及基板、电容、集成电路等货物,数量为65550个,货值10.9万元。[4]

2015年5月12日,天津海关下辖开发区海关启动出口加工区企业委内加工试点,为美克国际家私加工(天津)有限公司完成国内账册的备案和建立,支持出口加工区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国内订单、统筹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2015年6月底,厦门海关发布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委内加工”监管制度试点,积极指导企业设立保税港区首份“委内加工”专用账册,并指导企业采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便利进出区方式,提高物流速度。[5]

2015年8月,镇江综合保税区启动华星美科申报“委内加工”创新试点。

2015年11月22日,一批发动机舱门、保险杠等货物被顺利运入厦门海关下辖海沧保税港区内厦门丰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加工成电动汽车车身后运回金龙旅行车公司组装成电动旅行车。[6]

三、委内加工业务的意义

委内加工业务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的创新,突破了以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只能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的传统限制,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的业务提供便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对区内加工企业

委内加工业务可充分利用生产加工能力,提高业务量,增加就业和经营收入,对于缓解加工贸易不断下滑而给加工企业造成的开工率不足和经营业绩下滑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1-11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7201亿美元,同比下降9.7%,而同期出口总额仅下降3%,一般贸易出口甚至增长1.1%。由于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制成品首先需运回境内区外(即内销),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加工贸易内销问题,有利于企业拓展市场和促进转型升级。

2.对区外企业

区外企业通过“委内加工”方式与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合作,不但可降低投资强度,节约资金成本,还可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实现超常规发展,如为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交通工具,区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要投资巨额资金,且需要一定周期,由此容易丧失市场机会,但如果通过与合格的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则可立即运用区内加工企业的成熟技术,降低投资额、缩短建设周期,及时占领市场以取得先机,区外企业也由“自力更生”转型为“共享发展”。

此外,运用区内加工企业生产自身能力难以生产的重要零部件,可降低对进口零部件的依赖,降低零部件生产成本和缩短供应周期,能充分释放区外企业下游产品的产能,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大大拓宽区外企业的发展路径。

四、委内加工料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9号》对委内加工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申报规定如下:

1.区内企业应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请建立料号级底账,并在H2010系统申请设立项号级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委内加工业务。

2.委内加工所需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保税料件原则上应征税后使用,特殊情况若需直接使用保税料件,应事先经主管海关同意,其保税料件应使用开展保税业务账册管理,不得纳入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管理。

3.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外报关入区时,区外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内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委内加工成品报关出区时,区外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价格为货物的价值扣除加工增值费用,征减免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价格为加工费用(含耗用保税料件费),征减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报。同时,区内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价格为扣除保税料件价值的货值,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报。对委内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使用保税料件,区内企业还应在该保税料件对应的电子账册项下申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5.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报关出区时,区外企业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备注栏填报“委内加工剩余料件退运出区”,征免方式填“全免”;同时区内企业填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6.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境内区外时,主管海关应当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的耗用。

综上,发展委内加工业务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外贸可持续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关应继续探索监管体制改革和优化,以进一步便利化委内加工业务发展,如将委内加工业务纳入加工贸易无纸化改革,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手册备案、变更、核销和征税等手续均可通过互联网而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并全面收集企业系统数据资料,重点对工单数据、实际领料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比对,提升账册核销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减少来回奔波降低人员成本,并提高核批效率和企业的运营效率;力推加工贸易便利化,允许委内加工业务中随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保守加工料件可享受汇总征税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按月汇总征税,并开展内销价格预审核而提前完成价格审核,节省内销环节的通关时间。

[参考文献]

[1]嘉兴出口加工区委内加工政策落地[EB/OL].www.jiaxing.gov.cn/sbhbgwjkab/gzdt_7255/qtywxx_7259/201412/t20141231_459518.html,2014-12-31.

[2]佚名.嘉兴出口加工区再迎利好[N].嘉兴日报,2015-01-13:A3.

[3]佚名.吴江出口加工区启动首票“委内加工”业务[N].吴江日报,2014-10-28:B4

[4]郭志强,李伟.出口加工区委内加工业务快速发展[N].吴江日报,2014-11-18:B4

[5]林侃.厦门关区启动“委内加工”业务试点[N].福建日报,2015-11-17.

[6]张道成.厦门海关创“委内加工”监管新制度[N].国际商报,2015-11-24:A7.

(责任编辑:郭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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