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抓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
2016-05-14向选芝杨秀忠王国贵
向选芝 杨秀忠 王国贵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迅速发展,传统的饲养方式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畜禽规模化饲养比重大约占饲养量的60%以上,全面做好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目前规模养殖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
(1)缺乏科学的规划和选址。大部分规模养殖场分别建在交通频繁的公路主道边,有的甚至建在村中居民居住区,有的建在低洼潮湿地带,有的建在河流边,有的租用废弃的厂房、校舍等改建。
(2)畜(禽)舍设计不科学。只有少数养殖场是经有关专家或大专院校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后,按要求规划设计的,而大部分养殖场则是根据所在地的地里位置、占地面积、或从网上下载图纸资料相应参照,自行设计建设,没有全面考虑风向、坡度、采光、通风、污物、污水排等。
(3)场区布局混乱不合理。部分养殖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饲料间、污物处理区不分、没有相应的隔离。
(4)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生产保障。部分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场内主要干道、栏舍内地面没有硬化,场区四周无围墙,没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污物道和清洁道共用一个通道,缺乏必要的生产保护措施。
2.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
(1)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规模养殖场在疫病防控上缺乏相应的兽医防疫专业技术人员,未采取定期的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措施,而养殖业主大多数属打工返乡人员,防疫意识低,管理素质差,对畜禽养殖技术,当前流行的动物疫病知识一知半解,免疫程序混乱,随意性强,疫苗来源复杂,是否安全有效难以保证。
(2)抗生素、原料药滥用现象严重。一是生产环节治疗滥用、大剂量使用,二是作为预防在饲料中滥加,长期大剂量使用抗菌素、原料药,导致动物体内大量残留,产生抗药性,从而影响疫苗效价,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3)种苗引进不严格。有的场所引进的种苗未经引进地检疫部门检疫出证,调运中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调回后也不向当地检疫部门报检,隔离观察,登记备案,从而在引种的同时带入疫病,危害本场和当地畜牧业发展。
(4)病死动物随意处置。养殖过程中发病和死亡动物随意处置的现象较普遍。为了一己私利,尤其是疫病流行中,不经检疫随意将病猪、死猪销售,更不做无害化处理,造成动物疫病蔓延和流行,死亡率增高,由此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5)预防消毒制度落实不到位。消毒工作是规模养殖场的一个薄弱环节,有的没有定期开展消毒工作,有的即使消毒,也是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也没有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消毒记录。消毒不严格,从而引发疫情。
二、监管规模养殖场应做到七个方面
1.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即不同规模的养殖场由不同级别的人员实行监管,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制度,明确规模养殖场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一对一”监管责任人每月到场巡查监管不少于1次,制定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2.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推进规模养殖场内布局合理,达到人畜分离、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各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封闭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
3.做好规模养殖场免疫监管。一是对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要实行备案制度,加强自免记录、养殖档案的监督管,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二是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抗体监督抽查每年每场应不少于3次。三是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场,要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4.加强动物安全措施监管。要监督和指导养殖场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传入;二是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无害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病死畜禽要在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处理率必须达100%,并做好处理记录,凡擅自剖检、丢弃、转运、加工、贮藏、食用、销售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惩。三是严格动物隔离制度。对新调进的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专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
5.强化外地引入动物的监管。规模化养殖场在引入动物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引入,经批准引入的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验检,今后凡擅自引入动物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疫情发生传播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强化畜牧投入品的监管。一是狠抓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从源头上保证兽药、饲料的质量,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审查合格证非法企业要坚绝取缔,对新申办企业要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和工作纪律。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要实行产品审核登记备案制,通过备案材料上网进行核对,合格的准入市销售。二是实现监管全覆盖。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加大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落实专人监管,净化兽药、饲料市场;组织监管人员大力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严禁人药兽用;严查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禁用药品行为。
7.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动物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监管档案,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要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的,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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