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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环境因素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2016-05-14阮丽旸王良刘益

软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小型企业

阮丽旸 王良 刘益

摘要:聚焦于影响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因素,从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的视角探讨了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综合作用机制。以华东、华北、华南等地124家制造业小型企业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于商业社会责任,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都能促进小型企业的履行意愿,但当两者同时作用时,促进作用会被减弱;而对于环境社会责任,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的效用分别表现为倒U型和正向作用,且当两者同时作用时,规制压力的促进作用会被减弱。

关键词:小型企业;商业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竞争强度;规制压力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05.15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5-0069-05

Abstract:Focusing on revealing the driving forces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n small enterprise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ffects of competition intensity and the regulative pressure respectively on the small enterprises business CSR and environmental CSR from economic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perspective. And then, it takes 124 Chines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s sample to conduct the empirical study. Results show that small enterprises business CSR is promoted by both competition intensity and regulative pressure, but the promoting effects are mitigated when the two factors coexist; Small 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CSR has an inverseU shaped relationship with competition intensity and a positive one with regulative pressure. And when the two factors interact, the positive effect of regulative pressure is weakened.

Key words:small enterprise; business CSR; environmental CSR; competition intensity; regulative pressure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近年来诸多企业罔顾社会责任行为的曝光,如劣质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健康隐患、血汗工厂带来的人权问题、排放污染废气引起的雾霾等更是将这一话题推向风口浪尖。在学术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同样成为热点议题。然而大多数研究以大中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小型企业的研究相对较少。虽然Thompson和Smith[1]早在1991年便意识到这点并号召学术界进行探索,但截止目前,针对小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动因的研究依然鲜见纸端,遑论在中国情境下的实证研究。在我国小型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九成以上、成为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重要力量的现实趋势面前,迫切需要有研究来揭示哪些特定因素能够影响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帮助社会各界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促进我国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总福利的提升。

基于此,本文将如何促使我国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研究问题,基于现有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商业CSR和环境CSR,探讨了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在促使小型企业履行这两类社会责任方面的单独和联合作用,并以124家制造业小型企业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

1 文献综述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分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期待的目标和价值制定政策、决策和行动[2]。在分类方面,Lee等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类,前者与企业核心运营直接相关,包括提高产品质量、员工待遇和公司管理等,后者与企业核心运营非直接相关,包括环境保护、慈善捐赠等[3]。类似地,Homburg等也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商业和慈善社会责任[4]。本文延续了这一分类体系,但根据小型企业的特点进行调整,将慈善相关的社会责任排除在外,只保留商业和环境社会责任(简称商业CSR和环境CSR)。这是因为慈善行为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5],而小型企业通常资源有限,不会主动履行这类超过必要范围的社会责任。

1.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研究

主流研究认为道德、经济和制度因素是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三大因素[6~8]。第一,道德因素主要指企业家的个人修养、价值观和企业伦理文化,这能够为企业其他人员确立道德榜样,进而影响其社会责任行为[8,9]。第二,经济因素主要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包括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健康程度、产业结构、市场竞争度等。当经济环境能够使企业从履行社会责任中获得声誉和差异化竞争优势时,企业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反之则不会[7,9,10]。第三,制度因素主要是指企业面对的规制、规范和认知三方面制度环境[11],它们分别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认可的惯例和准则、社会文化和价值观来约束企业行为[12]。当制度环境重视社会责任时,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合法性,为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便利,企业因此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反之则不会[13,14]。

本文关注的是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强度与制度环境中的规制压力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其原因在于:首先,小型企业难以形成较成熟的企业伦理文化,其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也通常不强,道德因素的作用有限。其次,小型企业较低的产品多样性和差异性使其面临更多的替代产品和价格战,竞争强度比其他因素更能体现小型企业的经济环境特征[7]。最后,规制压力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规范和认知压力则较为软性。在小型企业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总体不强的现实面前,规制压力更能影响小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

综上所述,本文建立了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2 研究假设

2.1 竞争强度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竞争强度正向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指出在竞争越激烈的市场中,企业声誉越重要,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也越明显[10,15],企业能够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16,1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二者的关系是倒U型的[7],即当竞争强度高出一定程度时,企业利润较低,为维持生存反而会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入;只有当竞争强度适中时,企业既有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获得竞争优势的动力,又有实力来做到这点。[9,18]

本文认为没有区别看待商业CSR和环境CSR是造成目前分歧的重要原因。两者在实际投入产出方面相差较大:履行商业CSR不需要增加很多与经营无关的投入,且提高产品质量、员工福利等举措可以直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但履行环境CSR需要更换清洁设备、大力治理环境等不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额外投入,而且小型企业得到的社会关注较少,履行环境CSR带来的声誉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当面对竞争压力时,资源总体有限的小型企业可能会根据不同CSR行为的成本和重要性进行取舍。商业CSR由于其较强的经济激励作用,市场竞争越激烈,小型企业越愿意优先履行。环境CSR则由于其“性价比”相对较低,只有当竞争强度适中时,小型企业才会考虑通过其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当竞争强度过低或过高时,小型企业或是由于环境CSR的效用较低,或是为了生存而放弃环境CSR。因此,本文提出:

H1a:竞争强度能够促进小型企业的商业CSR行为。

H1b:竞争强度与小型企业环境CSR行为之间表现为倒U关系。

2.2 规制压力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

现有研究对这二者的关系已经形成了较一致的结论。Campbell认为强制性规定是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重要制度因素[7];周中胜等发现法律环境越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能性越高[13];尹珏林也证明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市场和公共责任的促进作用[8]。具体到小型企业,Vickers等发现了法律规定对中小型企业在员工雇佣和安全上的促进作用[19];Brammer等也强调了制度压力中监管部门的规制压力对小型企业环保行为的作用[20]。基于此,本文提出:

H2a:规制压力能够促进小型企业的商业CSR行为。

H2b:规制压力能够促进小型企业的环境CSR行为。

2.3 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对小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联合影响

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在企业的实践活动中通常同时存在,除单独作用外,它们还可能联合影响小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首先,当外部制度环境本身就很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有较完善的社会责任立法及监管体系时,大部分企业会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商业CSR在提高企业差异化竞争力方面的有效性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竞争强度同时又很高,面临生存压力的小型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从经济利益考虑,将资源投入在更容易带来竞争优势的地方,从而降低对商业CSR的重视。因此,本文提出:

H3:当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同时存在时,它们对小型企业商业CSR行为的促进作用会被减弱。

其次,小型企业受到的社会关注较少,不履行环境CSR被揭发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当竞争强度较高时,由于竞争激烈带来的生存压力,小型企业可能会心存侥幸而做出违背法律的投机行为[21],这会降低规制压力的作用效果。另一方面,当政府对企业环境CSR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时,与H3同理,小型企业通过履行环境CSR来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动机会被削弱;但强制性规制压力的存在也会增加小型企业逃避环境CSR的难度和风险,即“抹平”了竞争强度与环境CSR之间的倒U曲线。基于此,本文提出:

H4a:当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同时存在时,规制压力对小型企业环境CSR行为的促进作用会被减弱。

H4b:当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同时存在时,竞争强度与小型企业环境CSR行为之间的倒U关系会被减弱。

3 研究方法

3.1 样本数据

本文所调研行业为机械和化工行业,这两个行业具有重资产、高污染、波及面广等特性,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加突出。在调研过程方面,依据我国《中小型企业促进法》将员工300人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作为小型企业标准,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通过实地走访、行业展会/交易会、电子邮件等途径向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等地350家小型企业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24份,回收率为35.43%。问卷通过双填写人的方式来降低同源偏差,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由了解全局的董事长或高层管理者填写,商业和环境社会责任由相对更客观中立的中层管理者或资深员工填写。样本特征如表1所示。

3.2 变量测量

除企业客观数据外,其余变量均采用李克特7分量表,1为非常不同意,7为非常同意。具体地,规制压力源自Kostova和Roth的研究[22],选取5个题项;竞争强度源自Jaworski和Kohli的量表[23],选取4个题项;商业CSR源自Homburg等的量表[4],选取4个题项;环境CSR源自Brammer等的量表[20],选取4个题项。题项选取结合了小型企业的特点,在翻译时也根据中文阅读习惯进行了调整。

信度及效度方面。首先,各变量的Cronbach α值均大于0.7,CR值均大于0.8,表明具有良好的信度。其次,各题项的因子载荷介于0.645与0.91之间,均值达到0.832,高于0.6的推荐值,且所有变量的AVE值均大于0.5,表明具有良好的效度。最后,对全部17个题项的Harman单因素分析结果表明不存在单一因子解释了大部分方差的情况,可以认为数据不存在明显的同源偏差。

控制变量方面。本文选取企业的经营年限、主营行业和所在地区。经营年限的测量方式为企业年龄的自然对数,主营行业的测量方式为定序变量(1=机械;2=化工),所在地区的测量方式为一组哑变量(华东、华北、华南和其他地区)。

4 实证分析

4.1 描述统计

如表2所示,各变量间具有适度的相关性,且竞争强度与商业CSR和环境CSR,以及规制压力与商业CSR和环境CSR之间均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4.2 分层回归分析

本文使用分层回归分析验证假设,为降低交互项的多重共线性,在回归分析前预先对全部交互项进行中心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模型1至模型4以商业CSR作为因变量。在加入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后,模型F值显著,且ΔR2为0.224,说明两者的加入具有统计意义。在回归系数方面,两者对商业CSR的作用均为正向显著。综上,H1a和H2a得到验证。在进一步加入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的交互项后,ΔR2为0.036,且交互项对商业CSR的作用为负向显著,H3得到验证。

模型5至模型8以环境CSR作为因变量。在加入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后,模型F值显著,且ΔR2为0.281,说明两者的加入具有统计意义。在回归系数方面,两者对环境CSR的作用均为正向显著,并且在加入竞争强度的平方项后,ΔR2为0.036,平方项的回归系数负向显著。综上,H1b和H2b得到验证。进一步加入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平方项的交互项后,ΔR2为0.021,且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的交互项对环境CSR的作用为负向显著,H4a因此得到验证;然而规制压力和竞争强度平方项的交互项却无法显著作用于环境CSR,H4b未能得到支持。

5 结论与启示

5.1 主要结论

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一方面,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都能促进小型企业的商业社会责任行为,但两者共同存在时促进作用会降低。说明小型企业履行商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是为了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当制度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较高,商业社会责任不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时,小型企业履行商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就被削弱。

另一方面,对于小型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行为,规制压力成为其主要动因而竞争强度的作用相对有限,只有当竞争压力适中时小型企业才会考虑将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作为差异化竞争策略。从竞争强度和规制压力的共同作用可以进一步看出,小型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主要是对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被动服从,竞争压力过大时反而会制约其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环境社会责任。但本文关于规制压力减弱竞争强度与环境社会责任倒U型关系的假设没有通过,其原因可能在于:(1)我国的环保立法尚不完善,执法力度也有待提高,对小型企业的约束力有限;(2)小型企业对于政府环保方面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能否获得经济利益仍然是其环保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5.2 研究启示

本文的研究启示主要体现在如何引导和管理小型企业履行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首先,小型企业更注重短期自身利益,在履行商业社会责任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因此,政府和行业应对小型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鼓励其通过重视商业社会责任来获取竞争优势。其次,小型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缺乏经济激励,主要是对制度规定的服从,竞争压力过大则会制约小型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在推动小型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时,应重视立法和执法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对小型企业进行扶持和帮助,例如对购买环保设备进行补贴、对改进生产工艺进行帮助等。同时,应当优化行业结构和市场秩序,避免竞争过于激烈,在保证小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下鼓励其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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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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