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慈善法 规范慈善捐款运作
2016-05-14王前进
王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本文就慈善法部分章节学习,针对规范慈善捐款运作,谈些粗浅体会。
一、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
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什么是慈善?个人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
慈善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称为“个人求助”。例如,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慈善组织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募捐。但是个人需要一笔钱治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求助。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有两层意思:第一,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属于社会救助行为。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法还在附则中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近年来,“公益众筹”拉近了更多普通人与慈善、公益之间的距离。但是,由于对慈善、公益等概念的不够了解,导致这种不计回报的新兴的互联网众筹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生长,帮助了一些人,却也带来了更大的行业性的问题。以众筹的方式公开开展捐赠活动,分为救助众筹与慈善众筹两个不同模式。救助众筹也就是个人求助的互联网公开化;而慈善众筹则是以众筹模式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募捐活动为慈善事业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爱心人士提供了积德平台。如同全国各地一样,截至2015年,台州全市慈善会历年累计募集慈善款物28.21亿元,拨出救助款物13.59亿元,救助困难群众91.32万人次。仅2015年,台州全市慈善会共新增慈善款物2.47亿元,拨出救助款物1.31亿元,救助困难群众8.75万人次。慈善公益日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留本冠名基金和项目化筹资等都是慈善募捐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慈善捐款的使用管理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慈善捐款的使用,也包括救助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的人与项目。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多年来,我地积极运用募集到的善款,大力开展安老、济困、抚孤、救医、助学、助残及赈灾等活动及贫困地区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成立至今已累计拨出1.53亿元善款,惠及困难群众61863人次,对社会弱势群体嘘寒问暖,雪中送炭,充分发挥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补充作用。助学:重点关注贫困学子,及时推出诸如“圆梦”助学工程;“新篁”工程;“新星”工程等资助活动,呵护他们的成长。助医:急患者之急,想患者所想。诸如备受瞩目的“尿毒症患者”救助工程;“癌症病人”救助工程;“明眸”工程等活动,获得全社会的赞誉。助老:每年重阳节、春节期间,在敬老院实施“春暖家园”活动,为老人们开展“慈善嘉年华”系列活动。助困:每逢春节,对困难群众和职工进行慰问,还开展了“慈善救助卡”“爱心彩电·欢乐奥运”活动。对西部山区中小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补助工程。助孤助残:实施“精神病患者”救助工程,开展针对留守儿童、孤残儿童的送温暖活动。公益事业:包括精准扶贫、筹建资助敬老院、幼儿园、文化站、乡村卫生院、道路桥梁修建、水利项目修造等等。专项赈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人民,包括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四川芦山地震……
对创始基金、固定基金、各项资金结余,执行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慈善捐款的监管
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存在慈善信息不公开、资金使用不恰当、内部管理不健全、运作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专家建议,慈善法实施后,在鼓励更多人奉献爱心的同时,应加强善款监管的刚性制度约束,对于个体行为的慈善捐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政策补充立法空间的不足,增加具体行为执法的依据,并增加善款使用的信息公开透明度,公开募捐信息、募捐方案、剩余善款的处置等,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增加信息披露频率,将募捐情况和救助情况实时公开、动态监控。有识人士提出:“慈善捐款应以慈善组织为主,要加强第三方监管,形成以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捐赠人与受益人共同参与的慈善捐款监管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的法律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建立慈善机构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向公众公开资金运作明细、严惩慈善机构款项的滥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慈善立法方面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慈善事业监督机制有不少可资借鉴之处。
慈善法规定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十多年来,我会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一是每年都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和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二是每年度资产负债及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公开审计意见;三是每年的募捐及救助情况都在报纸刊登,同时在“两会”发放;四是规定救助标准,实地调查核实。努力做到信息透明,救助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