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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 助力慈善事业精准扶贫

2016-05-14张兆祥

慈善 2016年5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依法慈善

张兆祥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中国首部慈善法于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是慈善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立法;慈善法施行形成依法行善、以法促善的良性发展氛围,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依法治“善”的新时代。这部法律对于做好慈善工作,开展慈善活动;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对于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对于弘扬传统美德,践行核心价值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慈善法颁布以来,长治市各级慈善组织及慈善工作者,遵照各级民政部门和上级慈善总会要求,“心”热起来了,“身”动起来了,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本遵循,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以守住“慈善合法性底线”为基本原则,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积极解决当前慈善扶贫攻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助力慈善事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慈善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特别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这告诉人们,慈善法以法律形式将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确定下来,把慈心善举、乐善好施,崇德向善、积善成德,大爱人间、善行天下等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慈善事业履行职能,提升公信力和影响力,就必须以“精准”为中心,以“扶贫”为重,突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两条善治原则,千方百计落实“以法治思维引领、用法治方式推进”的工作方针。长治市市县两级慈善组织成立10多年来,突出扶贫济困重点,改善贫困群众民生,依法治善,依章行善,推动了一系列慈善品牌项目的开展。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累计募集善款善物4.66亿元,发放善款善物4.607亿元,帮扶贫穷群众33.5万人次。实践证明,只有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助力慈善扶贫,才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才有利于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与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同时,也才有利于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不懈努力。

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善要讲究“规矩”, 捐赠要遵循法律。慈善事业在“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中扶贫施救,运用慈善法的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上,以法治思维统领精准扶贫全局,以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具体开发。据有关资料显示,长治市为完成“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确保每年4.3万人减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好三件事情:一是要深刻认识慈善捐赠财产的新内涵,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这样就突破了传统捐赠模式,即“货币+实物”, 实现慈善捐赠财产多样化,为扶贫攻坚开发和利用慈善资源,搭建了一个平台,同时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着手学习与知识产权、股权、证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要深刻认识慈善信托新概念,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指出,“慈善信托很可能会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慈善信托对我们来说完全陌生,需要从头学起。”为提高依法治善新水平,开拓慈善扶贫新领域,要把对慈善信托的学习、研究和试行列为重要日程;三是要深刻认识慈善组织的新定义,是指以面对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样定性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它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的关系,依据非营利的属性,在法律框架下有效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推动慈善扶贫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慈善事业精准扶贫,需要慈善法统领和指导,同时也需要以慈善法法治方式规范、创新和发展慈善扶贫的各项具体举措的有效实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这样才能在慈善扶贫攻坚中,不断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形成办善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扶贫工作氛围。我们长治慈善人就是要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过程中,千方百计把“以法治思维引领慈善扶贫、用法治方式推进慈善扶贫”的法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履行“扶贫济困、道德关怀、公共服务”三大职能;着力做好“慈善创业、慈善创新、慈善创优”三件大事;全力加快培育和推广“五个一批” 慈善公益品牌项目:即在发展生产脱贫中的产业扶贫项目;在易地搬迁脱贫中的公益扶贫项目;在生态补偿脱贫中的生态扶贫项目;在发展教育脱贫中的助教扶贫项目;在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中的救助扶贫项目。通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的思维模式,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全力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小康“两个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弘扬慈善文化,传播“大慈善”理念。慈善法对慈善内涵、慈善内容及慈善活动,作了精确的界定,不仅有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助医等内容,把“优抚”也包括进来;而且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内容也全部纳入其中;还有明确规定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从法治意识上,从法治方式上,从具体操作上,法律开放性的、广义性的界定,把慈善和公益基本等同起来,形成了“大慈善” 理念,扩大了慈善内涵,拓宽了业务领域,从而为慈善事业扶贫攻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坚持信息公开,营造“大空间”格局。慈善法第八章专设“信息公开”共8条。践行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方式,体现操作水平,不仅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程、时限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对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活动,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大空间”,体现了法治体系的规范,体现了法治方式的运用,体现了操作具体的水平,以满足社会民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知情权,从而激励社会民众在放心的前提下,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扶贫工作。

重视项目协,拓宽“大合作”领域。“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协作双方或多方为实现一定共同利益,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慈善法在法律规定中,多次强调赋予法律作用的“协议”, 这种法治方式的具体的“协议书”,在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和章程一样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是成为慈善行为合法性的要件,而且也成为法律纠纷的关键法律证据。为此,要高度重视慈善项目协议的调查研究、文书起草、要点核实和审议推敲;“合作”是联合行动的一种方式,是法治方式的具体运用和体现。随着慈善法的施行,基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需要合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需要合作等等, 只要合法正规,只要有资源有能力,就要积极拓宽合作领域,就要积极拓宽“大合作”对象群体,就要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其慈善理念。

在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热潮中,在传达“中华慈善总会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会议精神深入中,长治市市县两级慈善组织认真研究和探讨慈善法出台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时期新特点;认真研究和探讨法律的立法精髓、基本内容和要求;认真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善、依法创新的重要举措,遵守法律逻辑、遵守法律规则、遵守法律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慈善事业扶贫攻坚,为全面推进长治慈善走进法治新时代做出积极贡献、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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