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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2016-05-14

浙江人大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过会法律条文

时至今日,精细化立法走到了哪一步,这很难有一个相对量化的评估。环顾地方立法现状,不难察觉,速度在加快,数量在增加,质量问题也随即相伴而至。

一些地方年初颁布了立法计划,接近年底收官之际,草草审议、匆匆过会;偏重体例形式完整,抄引上位法条款现象严重,真正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条款较少;立法技术不完善,体例缺乏统一规定,条款设计随意,处罚幅度宽泛……甚至,有的法律条文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层层递进,条文很漂亮,但与实际对不上号,不管用。

“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不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尽量减少法规中的“号召性”“倡导性”条款,只要管用,有几条写几条,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几条立几条”,就是要在地方立法中,不违背上位法,不照搬上位法,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不贪大求全,根据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或者民族特色,规范和调整本地事务,最终成熟几条定几条。来源:《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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