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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病例”大剖析

2016-05-14史友兴

检察风云 2016年5期
关键词:海峰树林义务

史友兴

“病例”1:父对子犯罪 子不能拒绝赡养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倾尽心血,但当他们老去,需要“反哺”时却往往遭遇赡养纠纷甚至老无所依的窘境。贍养纠纷,已成为涉老最高发的纠纷,因极易伤害亲情,也成了最难解的纠纷。

65岁的吴尚德与董丽珠育有一女董晓婷、一子董晓峰。2005年7月,吴尚德与董丽珠因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吴尚德一人单独租房生活,以拉人力三轮车维持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董晓峰没有成家,也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父母离婚后与退休母亲董丽珠共同生活。在生活中,因家庭矛盾,吴尚德曾伤害儿子董晓峰,并因此触犯刑法被判了刑。

2012年3月14日,吴尚德因病昏倒在租住的屋内,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险组)、胆囊炎。出院后,吴尚德由女儿董晓婷帮助租房居住,雇人照料生活。吴尚德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1799元,董晓婷垫付了上述费用。因生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吴尚德便将女儿董晓婷、儿子董晓峰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女儿、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及提供住处,并承担已支付的医疗费21799元。

儿子董晓峰提出,其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住房,难以承担赡养义务,且父亲曾因砍伤自己被判刑,父子关系交恶,只同意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尚德年老体弱,身患重症,生活起居均需人照料,缺乏劳动能力,既无固定住处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儿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并合理分担父亲相应的医疗费用。吴尚德病发前未与董晓婷生活,与董晓峰也曾关系交恶,且审理中表示愿意接受以经济给付的形式解决生活、医疗上的困难,故以判决给付赡养费的形式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因调解无效,法院综合考虑吴尚德的经济状况、实际需求和儿女的经济状况及履行能力确定赡养费给付数额,判决董晓婷每月给付赡养费用为1200元,董晓峰每月给付赡养费用为700元。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21799元,董晓婷承担13620元,董晓峰承担8179元。

点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本案中,父亲虽然曾对儿子犯罪,伤害了父子感情,双方关系交恶,但这不能成为推卸赡养义务的理由。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判令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当然,父母对子女也要加以关心、爱护,才能呵护亲情,有一个和谐的家庭关系。

“病例”2:打官司不为金钱,只求“常回家看看”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精神层面的需求反而越来越多。打官司,将子女告上法庭,只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由此引发的精神赡养纠纷,在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越来越多。

现年73岁的冯福全与郭芳琴育有一女冯玉娥。1985年4月,冯福全与郭芳琴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两人的女儿冯玉娥由郭芳琴负责抚养,冯福全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冯玉娥随母亲郭芳琴生活,冯福全一直未探望过冯玉娥。之后,冯福全再婚,组建了新家庭,生了一个儿子。

一晃,30年过去,冯玉娥已成家立业,日子过得很平静。可是,2014年12月12日,冯玉娥忽然收到一纸诉状,告自己的竟然是多年未见面的父亲,要求自己常回去看望。后经法官劝导,冯玉娥抽出时间去看望了冯福全几次,冯福全以为达到目的了,便于2015年1月14日撤诉。可是,冯福全又觉得女儿看望自己的次数太少了,与女儿沟通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于同年3月27日诉至法院。冯福全在诉状中写道:我已经72岁,一个人无法完全照顾自己,其间,我多次联系女儿冯玉娥,要求女儿过来看望,均遭女儿拒绝,为此我曾于2014年12月12日起诉至法院,后于2015年1月14日撤诉,但女儿仍拒绝看望我,现再次起诉要求女儿每周来家中看望我一次。冯玉娥辩称:父亲与母亲离婚后30多年来从未看望过本人,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父亲两次起诉期间本人均有看望过父亲。鉴于本人有母亲、公婆及子女需要照顾,故同意每月看望父亲一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本案冯玉娥在其父母亲离婚后虽一直随其母亲生活,冯福全作为父亲也一直未探望过冯玉娥,但冯玉娥作为冯福全的女儿理应看望或问候冯福全。现冯福全要求冯玉娥看望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决冯玉娥每月看望冯福全不少于一次为宜。一审判决后,冯福全以每月看望一次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点评:为保障老年人权益,2013年7月1日,精神赡养被写进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充分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尴尬的是,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如果是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这与制定该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立法之意不在惩治,而在导向,将精神赡养提上了法律层面,意在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病例”3:再婚家庭破裂,受抚养继女须尽赡养义务

再婚,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由此形成的再婚家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非常复杂,感情纽带十分脆弱,继父母的赡养问题也就比较棘手。针对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及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996年10月,聂树林与钱欣怡、钱欣玫的母亲李芬经人介绍相识并共同生活。时年,钱欣怡14岁、钱欣玫8岁,也随母亲李芬与继父聂树林共同生活。

2008年,聂树林与李芬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2013年6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李芬先后两次起诉与聂树林离婚,诉讼中,聂树林提出如果离婚,要求李芬的两个女儿钱欣怡、钱欣玫对其进行赡养。

2013年10月,法院判决准予李芬与聂树林离婚,并告知聂树林要求李芬的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应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聂树林因身患高血压,在家务农,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欣怡、钱欣玫承担赡养义务。

钱欣怡、钱欣玫提出:在我们母亲与聂树林登记结婚之前,双方虽认识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溯及至1996年10月;2008年,我们与聂树林之间建立继父女关系。但此时,我们两人已成年,完全有独立生活能力,与聂树林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事实,对聂树林无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应尽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聂树林与钱欣怡、钱欣玫的母亲李芬虽然于2008年方登记结婚,但双方于1996年即共同生活,故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自1996年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聂树林与李芬于1996年共同生活时,钱欣怡、钱欣玫均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聂树林对钱欣怡、钱欣玫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现聂树林生活困难,钱欣怡、钱欣玫作为与聂树林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对聂树林要求钱欣怡、钱欣玫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的訴讼请求,予以支持。

点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为继子女的成长付出过艰辛和努力,继子女就应学会感恩,善待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病例”4: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心中的痛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没有生育子女的夫妇,往往会收养子女为自己养老提供一个保障。然而,由于收养关系毕竟不同于亲生关系,因没有血缘关系,双方的亲情较为脆弱,一旦发生矛盾,极易破碎。花甲老人邱海峰、董凤娣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1985年1月,邱海峰、董凤娣收养一女婴,取名邱娇娇,收养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已由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登记。

在共同生活期间,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因琐事产生嫌隙,且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关系逐步恶化。自2011年11月起,邱娇娇不再与邱海峰、董凤娣一同居住。2013年10月20日,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发生争执,其间邱海峰与邱娇娇丈夫有肢体冲突并报警。同日,邱娇娇的额头受伤,双方对于致害原因各执一词。邱娇娇说是董凤娣用杯子将自己砸伤,董凤娣则认为是“邱娇娇自己弄出来的,是为了陷害我们”。因双方关系交恶,邱海峰、董凤娣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邱娇娇之间的收养关系。邱娇娇不同意邱海峰、董凤娣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在该案中,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未在一起共同居住已经超过两年,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邱娇娇现已成年,邱海峰、董凤娣要求与邱娇娇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

一审判决后,邱娇娇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邱娇娇提出:1.我的养父母邱海峰、董凤娣将我养大成人不容易,我们之间感情很深;2.原审判决中认定我们未在一起居住,对于我来说实属无奈,我们双方关系并未恶化;3.我对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维系应考虑双方的意愿及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邱海峰、董凤娣与邱娇娇的收养关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点评: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相互抚养和赡养关系即行消除,从此互不相干。

收养一个孩子,付出的精力、财力可想而知,而且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更是难以割舍,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解除,不论何方提出,对已经年老的养父母,那将是巨大的痛。收养家庭,更应小心呵护彼此的关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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