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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种族平等从教育开始

2016-05-14林海

检察风云 2016年5期
关键词:种族隔离学童最高法院

林海

说起“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对于美国社会的意义,用多少溢美之词都不过分。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光里,一系列主张种族隔离的法律,剥夺着黑人学童平等入学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这些法律违宪无效,并宣布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的“隔离但平等”的说法,不过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人们不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还应当有权平等地生活在一起。

“隔离但平等”,可能吗?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由来已久。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经历了四年战火,国会终于新增了宪法第13至15条修正案,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平等的选举权,黑人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

然而,自内战结束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之前,南方各州一直被白人掌控。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比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较差,往往难以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则是著名的隔离法案。法案设立了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选举代表来改变不平等的现状。

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设了“隔离但平等”原则。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使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也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隔离但平等”原则,一直持续了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黑人无法正当地使用社会资源。体现在教育领域,由于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显著缺乏与白人学校竞争的机会。于是,一代一代的不平等在传承中不断加剧。

教育领域内的隔离危害深远

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之前,各地发生过多件诉讼。这些案件都是因为学校隔离所致。时人评论道:“隔离或许是平等的,但却显然是仇恨和误解滋生的温床。白人永远不可能理解黑人,而黑人也永远不可能原谅白人。”在这些案件中,比较著名的有以下几个:

布理格斯案(又名校车案):1947年,黑人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当时,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校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向白人学校的管理者提出要求,请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校车的开销。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提起集体诉讼。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然而,此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罢免。

格布哈特案: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校舍相当拥挤且坐落于工业区,不适合开展教育,师资不良且課程缺乏。然而黑人学生自己居住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在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法官柯林·赛兹判决,学生们因种族隔离受到了实质伤害,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教育当局不满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该案一直到布朗案判决后,才最终作出终审裁定。

布朗案: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姐姐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走一英里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离家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她家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的拒绝。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白人专属学校”。奥利弗·布朗——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决定提起诉讼。于是,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了诉讼,他们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理由是,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到压迫黑人的效果。

但是,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家长们遂将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事关种族隔离教育问题的案子合并审理。1952年,案件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代表白人一方的律师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而代表黑人的律师,则力主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审判过程中,十分偶然的一件事发生了。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死,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他的继任者是著名的厄尔·沃伦大法官。他上任后马上重启布朗案的听证,并作出名垂青史的重要判决。

废除隔离只是起点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影响,积极地协调了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最终达成了一致通过的“9:0”判决。法院提出,必须衡酌之处在于,种族隔离本身在公立教育中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必须从公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学校教育本身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种族隔离教育造成的实际影响面等进行综合考量,以思考这一复杂问题。

沃伦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提供公立教育是现代政府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培养良好的公民,使孩子能够认识文化价值,使其适应整个社会,并使他能够接受随后一系列进入社会(社会化)的训练。以上种种,都说明了受教育是一种权利。政府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且此提供必须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剥夺了黑人学童的权利,因而违反了同等保护权。更糟糕的是,在中小学进行隔离教育,会使学童对自己形成一种“自己是次等的”自我认同,这种认同感会伤害学童的心灵,同样也会影响他的学习动机以及未来心灵的正常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在教育领域内,“隔离就是不平等”。隔离教育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黑人学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的权利不得被拒绝。同时,最高法院也深知各州情况的复杂,落实这一原则存在着难度。因此,作判的次年(1955年),最高法院邀请各州的司法部长以及联邦的司法部长一起开会,讨论如何将布朗案确定的原则进行落实。会议达成协议:在各州教育系统转变至非种族隔离前,各级法院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对任何可能遇到的障碍。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以下惊心动魄的“教育权之争”: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长奥尔弗·法柏斯命令当地的国民兵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学就读。种族主义份子也在校园周围引起动乱,阻挡黑人学生上学,甚至还把黑人学生赶出了学校。为此,艾森豪威尔总统专门派出美国第101空降师中的1000位伞兵来维持秩序,协助黑人学生能够顺利进入学校就读。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兵阻挡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門,象征性地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宣称“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动”。为此,约翰·肯尼迪总统专门签署了命令,将国民兵指挥权暂时由州收至联邦,迫使乔治·华莱士放弃计划。这也就是著名的“挡校门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

很显然,布朗案对于种族平等的推动不只是在教育层面。随后,更多黑人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时至今日,如果哪个地方的学校或公共设施仍然以肤色为由,拒绝向黑人提供服务,那么显然会被诉上法庭。罗伯特·伯克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点评布朗案:“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件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的资源远远不及白人……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地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布朗案的意义有多么深远。无怪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成立的场合中,这样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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