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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引起的法的正义的思考

2016-05-14国萍

资治文摘 2016年6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正义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一座座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给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从法律角度看,新型的社会危害也在悄悄滋生,这就是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事件。这种类型事件的频繁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着眼点,分析该法条的立法背景以及现实意义;结合法的正义观,对该条文提出相关的质疑,最后又针对国外立法及判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及民事救济途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正义;归责原则

一、无明确立法时的判例回顾

1.“重庆烟灰缸案”。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济南菜板案”。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旧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3.“深圳玻璃案”。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进行了二审审理,2010年4月30日,终审判决出台: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74户使用人每户补偿小宇父母4000元人民币。

二、几种观点的推敲和反思

1.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可归责性为前提,缺乏可规则性的,受害人就应当风险自负。谁也没有义务为他人的行为埋单。例如,一群人在一起,其中一个人丢了东西,必须受害人举证是谁偷了或捡了他的东西,对方才要承担责任,如果他举证不能的话,难道所有和他在一起的人都要赔偿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缺乏可归责性,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2.采用“公平责任”说的那些人认为,“现代侵权法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但是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既不能用共同侵权理论来分析,也不能用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责任来分析。因为各个业主之间是不可能有共谋的。贸然让所有的可能加害人来分担责任有悖法理,不符合立法精神.

三、归属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1.行政立法预防措施。根据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的特殊性来看,解决问题最大的难点在于无法查明物件的归属人,假如能够解决归属人的查找这个关键性问题,就不会让责任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会让与这类侵权案件无关的其他人承担对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负担。那么,作为侦查辅助手段之一的监控对此类案件侦查成功与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点,我建议建议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如制定和完善物业法规,由法律强制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在从事管理过程中必须完善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置,针对高层楼房设置抛掷物、坠落物监测系统,通过从不同角度和方位对高楼上坠落的物体进行监控。

2.对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法律途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来说,是无法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给受害人提供及时完整的补偿的,且法律也不应该是受害人寻求救济的唯一方式。受王泽鉴教授所著的《侵权行为法》(最新版)中介绍的台湾地区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体系启发,并经过对相关资料的阅读研究和归纳,我认为,在歸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在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就应着眼于通过对综合的救济体系建立的方式,力求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得到赔偿。

四、结论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我们不是只要在心里憧憬“各得其所”,我们更要在立法中体现“各得其所”。法的目的无非就是满足和保障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需要,使社会每一个成员各得其所,为其促进社会存在所必须的安全与秩序。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出台显然并没有解决它想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真正解决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使赔偿人和受害人“各得其所”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很多时候体现在弱者能否得到妥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麻昌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法学论坛.2010(2)

[3]高佳.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2)

[4]柳虹.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2)

[5]王陈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我见.法制与社会.2010(2)[6]欧阳晨雨.侵权责任立法彰显人文关怀.民主与法治.2009(10)

[7]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判解研究.2004(2):24

[8]周波.中美两国高空抛物佼权责任认定之比较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9]杨思敏.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大学,2011[10]蒋晔.论加害人不明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

[11]陈信勇.社会保障法原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国萍(1990-05-06),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民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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