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6-05-14董君豪
董君豪
摘要:网络金融监管存在制度、人才与市场环境各方面的不足与漏洞,从而导致监管不严与监管无效的状态。需要针对现实情况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培养优秀人才、注重技术开发利用与国际交流合作,从而有助于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金融的流行趋势逐步得到扩展。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方式,有效地提升了运作效率,同时由于其存在的风险性,导致对金融行业与客户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其主要的活动存在于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中,其存在的特殊性、信息安全性等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困难,如何做好网络金融的风险规避是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金融定义
网络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益成熟的情况下衍生出的电子金融产物,属于新型的金融领域概念。网络金融从狭义层面上讲主要是一种在互联网空间中进行的金融相关业务,例如网络银行、网络保险与网络证券等都属于网络金融的范畴。从广义层面上来说,网络金融除了涵盖网络金融相关业务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的安全与网络金融交监相关业务内容。与传统的金融活动与业务相比,网络金融是一种存在与电子虚拟空间的金融运作模式,由此带来的监管与操作与传统金融而言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同时其中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会更为显著。
二、当下我国网络金融发展情况
1.网上银行快速扩展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在2000年时,我国主要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等大型知名商业银行就已经先后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掀起了网络金融的浪潮。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智能化技术不断升级,网上银行相关功能也逐步丰富化,各大银行也随着人们从电脑端向手机端转移的趋势而相继推出了手机客户端服务,有效地便于客户随时对个人资产做有效管理操作。当下在我国的银行账户之间已经可以达到实时到账、连通全国,有效地突破的账户资产管理中所存在时间与空间的干扰影响,有效地提升了人们资金流动的便捷性。随着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快速的相关业务服务,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办理,节省了到银行柜台窗口长时间排队办理业务的麻烦,同时也减轻了银行自身业务办理的负担,提升了银行与客户双方面的办事效率。
2.电商支付平台的普及化
随着近年来淘宝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网上商城的兴起与普及化,促使了人们网上购物生活习惯的形成,进而也促使多种电商支付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例如常见的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都属于相关支付工具,为人们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支付服务享受。一般相关账号与客户银行卡做对应绑定,从而可以在费用支付中运用账号、密码与验证码等方式达到资金的支付与转账功能。除了网络购物费用的支付,相关手机充值、信用卡还款、生活费用缴纳、酒店预订等都可以通过相关支付工具开展,甚至可以兼具一定理财功能,例如余额宝、QQ钱包与微信钱包等,都可以发挥更多的资金流通管理业务。客户可以将暂时不需要使用的闲散资金存入相关账户中,从而得到一定利息,可以达到资金的随存随取,不受传统银行定期存款的束缚,同时比传统银行活期存款有更高的利息回报,操作便捷,客户认可度较高,使用较为广泛。
3.网络投资理财兴起
在2015年开始运用个人投资者依据实际情况开设多个沪深A股账户以及场内封闭式的基金账户,最高账户数量可以达到20个,取消了传统自然人投资者在A股账户只能进行一人一户的制约。由此促使证券公司间开展更为良性的竞争状况,有效地减少佣金来获取更多的客户到自己的公司中开户,进而有效地缩减了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成本,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有了更可靠的保证。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发达,覆盖范围广,作为个人投资者而言,可以运用手机客户端的下载来开设个人账户,操作便捷,可以不受时空局限性地进行投资业务的处理,随时做理财产品的购买,操作便捷,容易操作,客户接受度较高。
三、当下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常见问题
1.缺乏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虽然网络金融在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广泛兴起并普及,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健全,其原因主要在于网络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积累丰富的操作经验,同时相关规定也较难以有效界定,制度缺乏明确性,甚至无法有效地与实际网络金融实际情况相匹配。在我国,有对应的银行法、证券法与保险法,但是其中涉及网络金融业务内容较为有限,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白。当下的金融法律体系仍以传统金融模式为主,设想的背景也主要是传统金融业务状况,而相关制度显然与网络金融有较大的使用差异性,总体来说,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建立其完善健全的体系,没有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全面的法律条文内容。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与不健全,从而也为网络金融埋下了较大的风险与隐患,对于网络金融相关的法规制定在当下尤为必要。在当下的法律没有得到全面化处理,同时其涉及的内容与层面较多,对应的网络金融监管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性,相关条款也较为空泛而缺乏明确性管制内容,监管上缺乏实际有效的可操作性,无法有效的满足网络金融实际操作的开展。同时在监管上对于网络金融监管的主体较为模糊,无法适应多样性的网络金融业务实际情况。面对网络金融相关的犯罪模式,在相关的法律上甚至存在失效情况,因此导致相关新问题无法有效处理管制。
2.监管力度缺乏合理把控尺度
对于网络金融产品国家并没有取消的意图,更多的表示支持的态度,但是对应的监管方式仍旧是保持持续严格的发展趋势。在目前情况下,网络金融产品较为普遍,例如知名的阿里巴巴下的贷款公司,但是相关网络金融产品更多的处于不受对应监管约束的状态。对于当下的金融监管而言,网络金融是一种新兴事物与新挑战。网络金融有着相当大的群体,而对应的网络金融管制制度还需要更为明确全面。网络发展为金融业务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平台,但是也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性,而对应的网络金融监管需要把控好对应的监管尺度,一方面要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宽松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保持网络金融发展的规范性,避免不法分子乘虚而入。而具体的监管力度大小对金融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影响作用。监管强度过小会导致金融风险无法有效控制,而强度过大则会导致金融发展受到更大的压制,进而导致竞争力下滑。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在网络金融监管上,需要保证基本的安全性,同时也在尽力的给良性网络金融更多的发展空间,促进网络金融竞争力提升,促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3.监管部门划分不清
在网络金融方面,较多比例属于民间资本开展,因此相关机构存在较高的风险性,而对应的监管部门相关的管控制度也缺乏完善性。在当下的法律制度上缺乏对网络金融产品的明确定性,因此就无法有效地形成对应监管体系,甚至在部分地区没有配套对应的监管部门。这样就会导致网络金融的投资者存在一定风险与利益受损的可能,部分人会通过法律漏洞来获取不当的公众存款目的。
4.缺乏科学的网络监管模式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并不专业,存在一定滞后性。网络金融自身的发展模式在不断地变化创新,但是对应的网络金融监管却存在管理措施滞后、主体不清、职责不确定,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资源,这也导致了在我国范围内的金融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不断完善,监管的实质性效果较差。因此,现存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网络金融现状,需要建立更为专业科学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
四、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1.强化网络技术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黑客与不良的攻击技术日益增多,需要在网络技术上不断研发升级,从而有效地确保网络金融环境有更为安全的技术层面监管效果。做好对应的市场调研工作,明确相关技术发展水平,与时俱进的升级对应操作与监管技术。
2.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要依据网络金融现存情况,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依据国情对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做不断地完善。要明确网络金融服务系统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成立专业的指导与管理单位,对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内容做对应的修订与补充。其次,需要强化信息管理,对于网络金融情况做及时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上报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制度的专业完善,让网络金融能够在相对公平、公正与透明化的环境中运作。
3.注重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不断扩展与升级,相关问题也逐步凸显,需要培养对网络金融有更深层次了解的专业人才,既需要其有专业的职责道德素养,同时也需要有专业的金融与网络开发、应用相关能力。注重人才的培养,多学习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与方法,与国际人才做交流沟通,加大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为相关工作储备专业人才资源。
参考文献:
[1]徐玮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16(09):13.
[2]牛瑞芳.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4(19):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