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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

2016-05-14刘梦瑶刘子琰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历史地位时代精神

刘梦瑶 刘子琰

【摘要】“五四宪法”,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人民结束了被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欺压的历史,翻身成了新中国的主人。通过对“五四宪法”的研究,能够借鉴我国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宝贵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五四宪法”在历史上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包含怎样的时代精神,也指出一些“五四宪法”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五四宪法;历史地位;时代精神

“五四憲法”,就是1954年公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国家机构组成、公民基本权利、政府权力行使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我国的法学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五四宪法”的制定,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为未来的宪法完善提供了依据。“五四宪法”秉承了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其历史地位值得肯定,包含的时代精神也值得发扬。但是由于其产生年代的影响,“五四宪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

1、确定了国家构成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的根本,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在新中国刚成立的1949年,国家还没有实现完全统一,人民不能够统一组织起来,制定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来规范国家的正常运转。《共同纲领》就承担了这一历史使命,在“五四宪法”诞生之前成为了国家工作所要遵守的原则,为“五四宪法”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到了1954年,国家形式稳定了下来,制定宪法的种种条件都成熟了,“五四宪法”也就诞生了。“五四宪法”在序言中表明该宪法建立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初级制度上,“五四宪法”通过建国五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确立了国家的组织构造,形成了我国的政治执行模式。法国史学家西耶斯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必须属于人民,体现人民的自由意志,而不是掌握在权贵的手里。“五四宪法”的确立,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爱国知识分子和各级人民代表协商决定的,表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维护了全国人民的利益,能够收到全体中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五四宪法”的建立,确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组成结构,是我国主权独立的表现。

2、国际上广受赞扬

新中国的成立,在国际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新中国的宪法如何规定与世界各国关系的处理,将大大影响世界各国对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评价。“五四宪法”中规定我国要以团结世界各国,推动世界和平为己任。这一思想决定了我国外交“和平、平等、合作”的立场,为以后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赞扬。澳大利亚的《卫报》、朝鲜的《劳动新闻》、《民主新闻报》、波兰的《人民论坛报》等各国媒体,纷纷发文对“五四宪法”进行高速赞扬,认为“五四宪法”不仅对于中国人民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世界各国人民反封建反压迫的斗争也有极大的鼓舞作用,是“全人类进步的一大喜事”。

二、“五四宪法”中蕴含的时代精神

1、民主精神

民主精神,就是按照“一视同仁”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各项事务的精神。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根本,更是要深刻渗透民主精神的思想,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毛泽东同志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宪法应该由人民来制定,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当然,宪法要有民主精神不代表宪法的制定要经过每一位人民群众。“五四宪法”的制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草案的提出与修改的讨论;第二阶段是对外公布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在这一段长达五个月的期间,我国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区代表都参与了讨论,提出了的关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达52万多条。纵观“五四宪法的”制定流程,始终贯彻着“人民做主”的思想,让“五四宪法”成为一部“人民的宪法”。

2、科学精神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始遵循着“客观、实际”的原则。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宪法起草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宪法必须反映出人民革命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种种变革,总结这些变革中的宝贵经验,便于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进行借鉴。比如宪法中第五条阐述了我国的四种经济所有制,但是有意见提出这四种所有制与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区域的所有制情况不符,宪法起草委员会便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

除了遵照我国的客观事实,“五四宪法”在描述表达上也具备相当高的严谨性。我国宪法的制定遵循了三条原则:结构严谨明确;内容完整充实;措辞简易精准。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上,委员们对宪法中的一些措辞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比如对于“公民”这一概念,李维汉委员提出这一概念应该指“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与“人民”这类社会概念区分开。这正是“五四宪法”在表达上遵循的严谨科学精神。

三、“五四宪法”的时代局限性

1、没有明确党的领导和宪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依法治国”观念认识的不够深刻,执行的不够彻底,只能依靠以往的一些政策对国家进行管理。虽然“五四宪法”制定颁布以后,国家已经向宪法治国倾斜,但是我国仍然是党的政策和宪法法治同时在进行管理。紧接而来的文化大革命破坏了这种局面,让我国的法治被破坏得彻彻底底。制定宪法,依法治国的目标落空了,执政党的地位居于宪法之上,给国家的治理造成了混乱和破坏。

2、没有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

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讲,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而在“五四宪法”中,没有明确认识到这一点,呈现一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趋势。一位强调国家利益,让公民个人利益屈从于国家利益之下,是对二者关系上的本末倒置,只会导致国家与公民的对立,加剧矛盾冲突,妨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3、没有监督宪法实行的机制

“五四宪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缺乏监督宪法实行的机制。我国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工作程序。“五四宪法”在制定的时候,本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在实际过程中,全国人大并没有很好实行这一职责。全国人大错误地把宪法看成阶级斗争的工具,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四、结论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五四宪法”的出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的出现确定了我国的基本性质和组织构建,受到国内人民的高度拥护和国外媒体的广泛赞扬。“五四宪法”中包含的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至今仍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然而由于时代和历史的限制,“五四宪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在未来的宪法建设中,一定要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J]. 中国法学, 2014,04:28-47.

[2] 郑贤君. 现代与超越:“五四宪法”的民主主义的自由观[J]. 中国法学, 2014,04:60-76.

[3] 钱锦宇.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存疑——关于“五四宪法”历史地位的反思[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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