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市场操纵公安先行
2016-05-14熊锦秋
熊锦秋
对于一些成交热络、操纵嫌疑明显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例,公安机关完全可在第一时间介入、展开独立调查,无需等待证监部门的调查取证后再入场
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大了对市场操纵(尤其是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比如对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依法做出处罚。这既是证监会处罚的首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案件,也是一起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混杂案件。笔者认为,应采取切实措施,全力遏制此类大规模、混合型违法行为泛滥局面。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有做高股价的愿望,而一些私募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帮助管理股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私募机构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形成典型的“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而且宏达新材一案还体现出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混杂的现象,具有“信息披露工具化、操纵行为隐形化、内幕交易长线化”的特点,对市场危害巨大。
在笔者看来,目前“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依托的炒作题材主要是并购重组或高送转。尤其是岁末年初,上市公司公布分红方案或预案,高送转成为当仁不让的首选爆炒题材。高送转对提升公司内在价值可以说毫无作用,但目前一些业绩平庸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股价竟然连连上涨。这些缺乏合理投资逻辑现象的背后,很可能就是市场操纵在作祟,一些机构提前进场、上市公司适时发布高送转“利好”予以配合,推动股价爆炒,然后有些大股东则趁高减持,这类节目在市场频频上演、司空见惯。
毋庸置疑,宏达新材一案的查处,对一些市场主体显然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这种震慑作用还远没有理由予以高估。假若几十、几百起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行为,只有一两例被揪出查处,那么众多的违法行为就可能逃脱法律的打击。从概率上来讲,如此违法就有暴利可图,难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盛行局面。为此,必须加大打击面,从根上消除市场主体“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要维护法律威严,应该有一起违法行为、就必须查处一起,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当前,证券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人员比较有限,加上此类混合型违法涉及的违法行为多种多样,调查处理非常费时,单凭证监部门力量,要将所有的大规模、混合型违法行为都绳之于法,有点不现实。但事实上,此类混合型违法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去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冬就曾表示,依法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职责。笔者认为,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主要靠公安等执法部门,毕竟目前证监部门的执法手段还不够强硬,往往面临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因此,对于一些成交热络、操纵嫌疑明显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例(比如高送转爆炒案例),公安机关完全可在第一时间介入、展开独立调查,无需等待证监部门的调查取证后再入场;公安机关人员众多,可以解决对证券期货犯罪全覆盖、全面打击的问题,当然公安部门相关执法人员也需加强证券期货方面的知识培训。
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打的是市值管理旗号,但目前市值管理却沦为管理股价、沦为市场操纵。证监会多次表示,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这些表态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理论上真正的市值管理应该是价值管理,包括内在价值管理和外在价值管理,前述“完善公司治理”等属于内在价值管理,而“资本运作工具”(比如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回购等)则属于外在价值管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在牵头推进市值管理的研究工作,建议尽快出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意见》,在其中明确提出对市值管理的定义,明确市值管理的正当手段,以端正市场认识。
要从根上遏制“内外勾结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还必须打造上市公司与公私募等投资机构之间的“隔火带”。为此,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信息公平披露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对散户调研的接待标准可能远不如机构,建议规定上市公司不允许单独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散户(包括媒体)与机构捆绑在一起,才能进现场调研,由此可以相互监督。此外,对上市公司与机构勾肩搭背、私通信息等行为,要落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发动群众、增加违法违规线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