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16-05-14孙文钦
摘要: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中国是开放的,航运在海洋战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航运的发展是不能没有足够的船员力量作为支撑的。当今中国船员的生存现状却是有悖于航运的发展强盛,待遇低下,工作环境复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航运业的人才队伍储备。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船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船员,关注航运,为航运大国的建设出谋划策。
关键词:航运;船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2.5;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78-01
作者简介:孙文钦(198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中国早已步入航运大国的行列,对于航运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强,船员作为支撑航运的中坚力量却无法紧跟航运发展的步伐。法律应该作为航运业的支撑,而现如今的情况却不同乐观,关于船员保护权益的法律法规了了无几,《船员管理条例》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却还不够,对于真正能够实实在在保护船员效益方面还需要加强。航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员队伍的支撑,从某些方面来说,对船员的保护就是对航运的保护。如何能够有效而简便的使得船员个人权益得到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规制,对于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船员作为航运业中相对较复杂、活跃、重要的因素,使得这个问题解决相对有了不同于陆上行业的特性。
对于船员的定义,国际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船长划为船员;另一种是将船长单独列出,船员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可见,我国是采取第一种形式,另外,依据同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这就是说,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才是海商法领域内的船员,通常称之为海员。
船员职业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笼统来说,我总结为如下三点:(1)专业技术独特性,船员的任职资格比较苛刻,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历才能胜任。(2)非连续受雇于同一船舶或公司,船员每次交接班,大部分都会服务于不同的船舶乃至公司,并且还有自由船员的存在。(3)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相比于其他职业,船员被国内海上企业所雇佣具有普遍、经常性,不仅身处国内时能够受雇,身处国外时也能受雇。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尤其在近期航运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损害。航运为世界经济繁荣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船员理应成为受到社会尊重的职业。但是,其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了海员市场的混乱。《海商法》只对海员作了简单的规定,规定了船员的概念与船长的职责和权限,并未详实涉及到船员社会保障权益。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目前参照《民法》《合同法》等,各船务公司也在内部制定了各种的合同范本,但是因为没有对应的船员法之类的调整,因此各船务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过于注重其自身权利,忽视船员利益,严重压榨船员劳动力。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对应船员制定相关法律,在船员劳动监督方面也基本是空白,船员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来维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对船员的法律关系调整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并不完善。并且中国再在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情况下,批准船员方面的公约甚少,致使船员保护不能与国际接轨。
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有法可依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执法必严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保护诉权是建立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完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确立船员服务对象的制度,使船员在遭受权利损害时能够找到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对于雇佣船员的实际船舶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雇佣人,在对船员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支付方,在其承担的债务范围外与另一方可以互相追偿。制定标准劳动合同格式,参照租船合同的形式,船员劳动合同涉及船员、航运企业、船员管理企业三方,故海事主管部门需会同船员代表、航运企业、船员管理公司,共同商榷,制定劳动合同范本,三方协商后确定。完善监管及纠纷调节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海事局牵头,选拔合适专业人才组成船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已有的和新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其监督法律规范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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