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在刑事侦察中的作用罗辑
2016-05-14宁媛
摘要:痕迹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刑侦人员在勘查现场、手机证据时经常采用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手印痕迹是案发现场最常见的痕迹,手印因其特殊性而经常作为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也是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有力依据。对现场手印认真观察研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从中找到有用的信息,可为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证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人提供重要证据。
关键词:手印;侦察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75-01
作者简介:罗辑(1986-),男,汉族,广西南宁人,本科,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宁媛(1986-),女,汉族,广西南宁人,本科,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众所周知,手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基本不变、触物留痕和认定个人的特点,是刑事技术应用手纹的科学依据。利用现场遗留手印通常可以认定罪犯、分析罪犯特点、查明犯罪人数及排除嫌疑人等。在刑事调查中的手印识别应用,可以说只是手印识别用途中的一个方面,像个别死者和自然灾害的受难者或其它原因,用肉眼无法辨识时,提取他们的手印或者DNA,往往能提供确切的识别。手印证据是一种性质微妙且易被破坏的证据,但又是一种很重要的证据,它可以通过巧妙地显现手段,而使其变得清晰便于比对。这样,成功的采用手印证据,不仅取决于所用的设备、提取方法,而且还取决于取证人的经验、技术水平和灵活性。
当今时代,手印证据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刑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门科学,而且也是一般干警、特别是基层民警应当掌握的一门技术,这是时代对一般公安干警在刑事侦察中的要求。那种认为手印是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中发现、显现、提取、固定痕迹的看法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因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是非常有限的,这些人员整天在大案、要的现场上奔忙,对一般案件的现场很难顾及得上,而这些现场上往往遗留着很好的手印证据,但由于基层技术力量、手段跟不上,大量现场提取手印的机会因此而失去了,没有可靠的证据,只能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漏网,案件的侦破率无从谈起。因此,手印在刑事侦察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必须加强之。
2015年7月4日15时,广西崇左市某高校保卫科接到报案,实验中心多功能厅的一台联想台式电脑被盗。多功能厅设在实验中心的二楼,楼下即是更衣室。在勘查中心现场时,除了发现了几处戴手套的痕迹外,未获取任何有价值的痕迹证据。经认真细致的勘查现场出入口,在窗框上发现并提取了两枚手印,白墙上发现一枚穿袜形成的右脚平面蹬蹋痕迹。经过4个小时的调查走访、摸底排查,最终确定李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讯问。一开始李某并不承认其有盗窃电脑,但在手印证据强大的压力下,其不得不坦白交待了作案过程。7月3日,李某等人在多功能厅看到小窗户为通风留有缝隙,就萌发了盗窃电脑的念头。他把一楼走廊的窗户打开一条缝,当晚11时从事先开好的窗户潜入楼内,进楼后,怕有响声惊动更大,脱掉鞋子经楼梯上二楼,又从一间没锁门的教室搬了一张桌子放在演播室墙下,蹬桌子翻入室内,因窗高又小,往外拿电脑主机戴手套不方便,便把手套摘下,才把电脑偷出去,因而窗户上留下了手印。
侦破此案有两点体会:一是勘查现场必须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可能留下痕迹的部位,中心现场、出入口更要仔细勘查。现在作案人反侦察的意识越来越强,戴手套作案就是其中的一种,现场勘查人员不能因为在现场上发现作案人戴手套,而忽略或者放弃现场的勘查,因为草率处理,放过提取手印的机会。对这类现场,只要坚定信心,细致认真地勘查,还是有收获的,技术人员要在现场慎重思考、仔细揣摩,必要时还要做现场试验:作案人在什么条件下会脱掉手套?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不便时会摘下手套,要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要在作案人可能脱去手套的环节部位仔细勘查。现场勘查时多下一份功,侦察时可省十分力,受百倍利。二是要高度重视外围现场的勘查工作,力争取得良好的勘查效果。外围现场多为犯罪分子进出口路线及踩点、观察、预谋、思考之场所,这些地方往往会发现很多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三是专业技术要熟练,除了必须的保护现场知识外,还应掌握多种发现、显现、提取痕迹的方法,在不破坏痕迹的前提下,一种不成,再来另一种。这起案件首先采用碘熏法显现(因为碘熏法显现手印不损坏客体,碘蒸发后不影响其他显现方法),结果手印不明显,然后再用青铜粉显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提取两枚手印。如现场上提取不到手印,就没有证据,作案分子第二天放假离校返回家中,那这起案件就成了无头案。
掌握好刑事技术,是侦察破案的基础和关键,基层的同志不要认为刑事技术是专业技术人员搞的,大家掌握了刑事技术专业知识,许多案件现场就可以直接处理,缩短勘查时间,为破案争取时间,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参考文献]
[1]刘少聪等.手印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