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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德领域公德与私德的关系辨析

2016-05-14张建英胡耀忠

科教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私德道德建设公德

张建英 胡耀忠

摘 要 公德与私德作为一对对应性概念和道德现象,既有鲜明的区别,又统一于现实的道德实践。对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作一清晰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依据其特点把握好二者的边界,提高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 公德 私德 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3.062

Abstract As a pair of corresponding concepts and moral phenomena,public morality and private morality both have distinct differences and exist in the real moral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Clear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morality and private morality can help us to grasp their characteristic boundary in the process of moral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pertinence and actual effect of mor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public morality; private morality; moral construction

时代的发展使社会交往日益深刻地分化为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相应地,道德也愈益分化为公德与私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我们带进了陌生人时代,陌生人交往具有时间上的短暂性和交往对象的多变性、不确定性,交往活动由各种规则调控着、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类交往因其对所有人开放、对参与者利益的同等保护而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因而属于公共交往。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交往,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权利和私人交往,因而,社会交往愈来愈明显地分化成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与之相适应,道德也日益分化为分别规范公共交往和私人交往的公德与私德。

公德和私德都具有规范和德性两层内涵。在规范意义上,公德指那些调整公共交往关系,使人们在公共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私德则指那些调整私人交往关系,维护人们在私人交往中有尊严地相互对待的规则。德性指人的优秀的品质。在德性意义上,公德主要是个人在以社会成员身份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公共场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主观上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私德主要是个人以私人身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体现的德性,在私人领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在主观上维护私人利益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①

对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作一清晰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依据其特点把握好二者的边界,提高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公德与私德的区别

公德与私德反映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道德需要,相互有着较明显的区别。

1.1 公德与私德的价值诉求不同

无论公德还是私德,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于他人的关爱和贡献,即利他。但是,不同类型的交往中的利他行为源于不同的诉求。在生活领域的分化越来越深刻的现代社会里,私人领域愈来愈成为一个追求、表达、享受感情的领域。在私人生活中,人们体恤、激励着自己,给予并享受着亲情、友情、爱情,以及其它由志趣相投带来的涉及少数人的情感滋润。正确对待各种感情,使其既不泛滥又不匮乏,以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是私德的根本诉求。因此,私德主要表现为私人之间通过仁慈、友爱、感恩等重感情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利他品质,标识人们对于爱情、亲情、友情等人间情谊的追求,它的运行基于对人的情感权利的承认与尊重。从价值追求来说,私德主要表示对情感的推崇和重视,因此,私人交往中的人们,正确地对待感情、在感情的驱使下做合宜的事情是私德的核心追求。

在公共交往领域,没有情感联系、也没什么直接利益关联的人们处理各种关系主要通过理性的计算和权衡。个人通过公共交往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公共交往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发现为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交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共交往中,只有公正的制度、规则才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公共交往、公共利益具有最真实的公共性,因此,人们往往会在理性的引导下追求、维护公正的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公共交往领域成为人们充分运用理性且追问规则之合理性的领域。因而,人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权衡认识公共利益,并且自觉承担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是公德的根本诉求。公德的运行基于对人的理性能力的信赖以及公共交往规则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1.2 公德与私德的激励机制有别

私德崇尚仁爱,在私人之间,利他行为的主要激励因素主要是感情。现代社会里,私人之间交往的主要纽带是爱情、亲情、友情等情感,然后才是感情基础上的各种利益联系。人们在私人交往中,相互间发生直接的特殊性交往,感受着对方的照顾和呵护,有足够的机会体察到对方的关爱、善意,因此,私人之间通过大量的交往,有充分的机会积累相互给予的情谊,这些感情的积累反过来成为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知恩图报、相互善待的种种理由。私德重视、运用的主要就是人生情感生活中的感恩效力之理。在现实的交往关系中,私人之间出现伤害感情的事情是很严重的,也从反面证明了感情对于私德意识和私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制约作用。

公德维护公正之理,公德行为的激励因素往往来自理性对公正的认知和追求。公德表现于人们对公共交往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最终促进国家、人类的永续发展。不过,公共交往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是众多的个人利益的重叠部分,与个人日常生活中丰富的利益需求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公共交往中人与人之间基本上是陌生人关系,因此,有序的公共交往主要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进行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共交往。公正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理性的人们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促使人们通过权衡选择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即公德意识和行为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理性的驱动。因而,如果说私德强调律己、责己的话,公德既强调律己,又隐含律他的前提,律己主要源于人们认同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律他则表现为人们需要能够保障公正的环境。

1.3 公德与私德的道德思维方式不同

道德思维是人的一种求善的思维,是人关于道德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活动,由思维主体、思维对象、思维方法等构成。私德思维是人们为了表示对特定对象的尊重而主动表达出友善、为对方着想的思维活动,思维对象是特定的,可以是自己本人,也可以是亲属、朋友等。私德思维中,作为思维主体的我和思维活动指向的对象都是特殊的,属于特殊性思维。私德思维遵循的是私人之间的感恩效力之理,而任何一对私人关系都是独特的,都有特定的要求,因此,人们在处理私人关系时,就显得没有统一的标准。

公德思维的主体则是群体甚至是类的一分子,思维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一般人,即思维的主体和对象往往都是一般的、普通的。公德思维的主体我的善意和付出的目的是利于公共交往、促进公共利益,是为众人的继续生存和生存得好而尽一点责任。我作为公众的一员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人。因此公德思维的出发点和落脚处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对象,虽然利他行为往往落实到某个人身上,但是,这种行为遵循统一的标准,是可以复制的。

总之,公德与私德作为人的优秀品质,反映人的价值追求、思维方式以及主要的激励因素,在这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还是明显的,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二者相对独立存在与发展的必要。通常,私人交往主要以感情为纽带,然后才是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联系。人情的厚薄、交情的深浅,决定着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大小。感情是有限的、仁爱是偏私的,不可能所有人面前一视同仁,做不到人人平等。感情的特点,决定了私人关系必然呈现出有亲疏远近之别的差序格局,因此,主要依赖感情的激励、对感情的合宜运用所产生的私德,就很难推广、适用于没什么感情联系的陌生人之间,由私德很难外推出公德,或者说,一个人私德高尚,并不一定公德没有瑕疵。有鉴于此,我们的道德建设中需要分别培育公德与私德,才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公德与私德发展的内在要求。

2 公德与私德的联系

2.1 现代社会交往生活需要公德与私德共生共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交往方式决定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反过来,道德又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反映人们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交往维护人的尊严的要求。因此,公德与私德的差异其实源于公共交往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的差异。现代社会的分工与分化越来越深刻,私人交往形成的私人领域与公共交往形成的公共领域之间由传统社会、近代社会里的分化不充分,发展到了现代社会里越来越泾渭分明,是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同等重要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私人领域涉及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既不必直接呈现或展开于社会之中,也不必或不能完全为社会所控制和支配,具有隐蔽性、私人性,阿伦特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相当于应该显现出来的东西与应该隐藏起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分。”②私人交往中的友情、个人之间的彼此感通、朋友间的亲密交往等既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又不必、不宜公之于众。我们的道德建设要尊重、保护这类需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就表现为对个体生活私密性的肯定和尊重。私德是私人领域交往的润滑剂,因此,建设私德,培育公民维持良好的私人交往的能力,能够促进私人领域的健康发展。

公共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人们相互交往、公开参与的活动,具有公开性、开放性特点。公共交往生活的有序运行特别依赖各种规则的保障。因为,参与公共交往生活的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主要以陌生人为主,陌生人之间交往的短暂性使他们不可能依赖人格的力量或某个权威或直接的舆论压力迫使人们遵守公共交往规则,而只能诉诸各种规范,对于违背交往规范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对公共交往规则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是公德的主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共交往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强公德建设。

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既然是两个领域,既相互影响,又独立发展,对于其存在、发展的道德反映的公德与私德也就同样需要发展,才能适应公德与私德本身发展规律的要求,提高道德建设的有效性。反过来,通过道德建设中正确处理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来对现实交往生活予以调整,在保持公德与私德的界限的同时促进其共同发展,又有助于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调谐到一个有机的良性互动位置,使公共领域能实现对私人领域的保障,同时私人领域也不侵害公共领域。历史的事实表明,无论是以公为本位还是以私为本位,结果都是两损两伤,个人主义太强行不通,而完全的整体主义,不要“私”的“公”肯定也是行不通的。

2.2 促进当代中国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

“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理想的价值目标,也是建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③我们党和国家在思想上、理论上一贯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立场,因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全面交往关系的塑造。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协调、规范的公共交往生活对个体有很强的塑造作用,个人离不开这种塑造。只有真正参与公共交往,个人才能实际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国家这一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通过公共交往的现实化环节,形成、确证公民身份,养成符合公共交往生活需要的多方面的品格、素质。但是,主要通过私人生活养成的个体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即私德对于公共交往的协调运转也有重要作用。从生活方式的选择到家庭伦理责任的确认;从环保意识到消费取向等,都首先表现为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观念,然而,它们同时又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共交往实践。在其现实性上,个人既是公共领域的公民,又是私人领域的普通社会成员,每个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和身份。健康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能够培养个人良好的私德与公德,有助于实现个人的各种角色与身份的和谐、稳定,而不是彼此冲突;使人具备多方面的才能,而不是人格分裂;促进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制约的统一,促进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是公共交往与私人交往的价值反映,而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丰富的私人交往和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需要温暖的感情和有效的理性,需要私德和公德。人生的丰富性本就源于多样的交往关系,单面人或单向度的人是令人遗憾的,因此,为了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适时反映社会交往生活的需要,同步建设公德与私德,促进公民在道德方面的全面发展。

2.3 成就人们的完美个性需要公德与私德的共同发展

经验告诉我们,在很多人身上美德并不是统一的。如“巴顿将军勇敢但没有耐心,也不够宽容。比尔·克林顿富有同情心但在美女面前不能自制。甘地是勇敢、正义、正直的楷模,但也是一个冷酷而没有同情心的丈夫。特蕾莎修女是一个无私奉献的人,但也是一个苛刻、很难相处的人。”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德必定是分离的、破碎的,或许有人具有几乎所有的美德。

生活中也有众多的因素会导致人们具有“有限的美德统一性”(the limited unity of virtue),即美德“在某些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如:(1)道德主体在其特定的生活圈子中表现出某种美德,但在这一圈子之外则不一定表现这一美德。比如,某人对其朋友和同事非常慷慨,但对一般的点头之交以及陌生人则不一定慷慨。(2)在同一个生活圈子中,道德主体的所有美德也不一定是统一的。就是说,一个人在其朋友圈子中表现出仁慈的美德,他并不一定也是公正的、勇敢的等等。⑤正是这一经验支持我们尽可能倡导更为全面的道德,对道德教育的对象坚持进行全面的道德训练。这也可以解释何以私德难以推导出公德,昭示人们公德与私德建设都不可偏废。

3 小结

作为一对对应性现象,公德与私德有内在机理方面的较明显区别,二者有不同的价值诉求、激励机制、思维方式,当然,归根结底,公德与私德的不同源于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交往领域的不同。但是,公德与私德并不截然对立,二者统一于整体的道德现象和社会交往实践。为了发展、维护公正有序的公共交往和丰富健康的私人交往、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及人的道德统一性的生成等,我们的道德建设需要公德与私德同步发展,共生共存。

注释

① 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J].伦理学研究,2010.1:81-86.

② [德]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文化与公共性[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0-101.

③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④ Susan Wolf(2007), "Moral Psychology and the Unity of the Virtues",Ratio 20, p.146.

⑤ Neera K.Badhwar(1996),"The Limited Unity of Virtue",Nous 30, p.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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