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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若干思考

2016-05-14周文静

居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登记不动产条例

周文静

[摘要]我国现存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暴露出了明显的缺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将法治理念引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初步实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但其也存在着很大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价值,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条例;价值;建议

文章编号:2095-4085(2016)07-0174-02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作用是维护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不动产交易有法可依,保证了不动产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维护相关人员的产权、维持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中的价值

2.1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责,落实了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职;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并协调中央政府的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行业的管理以及不动产的交易监督管理等则继续由相关部门执行。条例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机关,整合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既减少了冗杂的办证环节,也减轻了当事人办证的负担,在维护交易市场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2设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簿册,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详细具体的制度规定是不动产登记簿必不可少的部分。条例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登记簿的形式、设置原则以及内容等进行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实现了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并为其提供了制度的支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对提高不同地区登记工作的耦合程度、建设后期信息管理平台具有重要作用。

2.3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条例要求国家、省、市、县四个不同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应当建设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不动产登记信息也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及时准确的信息共享在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政府部门调控的准确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统一的信息平台也提高了搜集反腐人员罪状的速率,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官员腐败的路径。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缺陷

3.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不动产登记薄的缺陷

条例规定的六个条文只涉及到登记簿介质、登记事项以及保管日期等,并未明确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赋予登记簿推定效力和公信力。如果不能赋予登记内容相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无法依法拥有登记簿中所记载的相关权益,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权利纠纷,造成法律漏洞,引发社会矛盾。

3.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机构整合上的缺陷

条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省和市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在两级机构之间,往往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上下统一。同时,市县级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在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登记机构人员多,而当前从事相关登记工作的人员较少,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缺乏正规的培训,因此往往难以实现。

3.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上的缺陷

条例规定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依照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错误的责任性质、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程序、赔偿费来源等实质性内容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如果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不能得以完善,将会增加败诉的风险,引发一系列社会纠纷。

4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4.1确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最新颁布的条例虽然对登记簿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赋予登记簿推定效力和公信力。因此,今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应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赋予登记簿公信力。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针对这一问题,加快相关细则法律的出台,为在全国层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

4.2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条例虽然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统一登记的部门,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登记部门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每个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重新设置一个部门或机构,将其作为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相关登记部门抽离,或招纳新的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知识疏导与素质培训,以确保工作的质量性与专业性。

4.3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条例在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但是还没有详细规定用于赔偿的资金来源、赔偿程序等。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现有其他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成熟的地区或国家的有效做法,比如创新赔偿的保险基金制度,设立登记损害赔偿部门,制定并完善登记赔偿程序,这样不仅有助于降低登记机构的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结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维护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使不动产交易有法可依,保证了不动产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程啸.不动产登记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周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J].评论,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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