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设金色降落伞
2016-05-14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月7日发布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拟加入“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中国宝安公告,“本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容易成为被举牌目标,公司董事局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防止恶意收购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特向股东大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及增加有关条款。我们参考和借鉴了沪深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修订案例,例如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如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均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在设置经济补偿条款倍数标准时也规定为‘十倍,并未突破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经济补偿条款设置的上限。”
多氟多的公司章程包括,“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6月29日,中国宝安的股东大会以86.35%的赞成通过章程修改。
编辑点评:
最早产生在美国,“金色降落伞”指按照合同中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高层进行补偿的规定——对公司治理整体水平不高、资本强势人才弱势的中国公司而言,对此可以稳妥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