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务员休假:也是一场“寒战”
2016-05-14李自立
李自立
今年5月以来,媒体陆续报道了河北吴桥、霸州两地发文取消公务员休假的事件。近日,河北唐山出现第三起类似案例。7月9日,唐山市丰润区委办公室、唐山市丰润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取消“双休日”休假的通知。
公务员的休假可以凭一纸通知取消吗?上级党委、政府有这个权力吗?来找一找依据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都规定了其调整对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1995年出台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同样不适用的还有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这从理论上也讲得通,国家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
再来看看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而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有人会想到国务院在2008年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面对公务员带薪年休假作了具体规定,而这个条例针对的是带薪年休假,不是“双休日”休假。
最终找到的依据是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的国务院第174号令,即《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规定从当年的5月1日之后改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即家喻户晓的双休日工作制。
原来公务员的“双休日”休假权利是有依据的,唐山市丰润区的这个通知真的违法了。而当地有关机关似乎也很快知道问题所在,在第二天就立即取消了该通知。
我们不禁要问:出台这个通知的时候,有关人员有没有想到去查询上面这些法律法规?会不会经过这些思考过程?估计没这个习惯。
如果对待内部的公务员没有这种习惯,那么对待老百姓会有这种习惯吗?如果是制定涉及广大老百姓的社保医保政策,如果是决定耗资巨大的工程项目,如果是编制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那么没有这种习惯,事后发生问题还能在第二天说取消就取消吗?
这样的习惯就是法治的习惯,这样的思维就是法治思维。没有法治习惯和法治思维,是令人“寒颤”的。这让我们想起最近热播的电影《寒战2》,从第一部仅限于香港警队内斗,扩大到第二部涉及三司十二局、立法会、乃至特首等更为宏大的权力争夺,但影片与一般警匪片不同,还加入了另一条主线,从香港警队条例的反复提及,到罢免警务处长的机制,从保安局、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的制衡关系,再到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设立的调查委员会,始终绕不开的一个主题就是人治与法治的斗争。“寒战”的隐义就是人治与法治之战。
一个越来越精密的社会,需要明确的可预期的规则。对社会中的个体而言,法治的好处就是可预期。在可预期的社会里,不会人人自危。全社会要形成敬畏规则、敬畏制度、敬畏法律的氛围。人们不要等到出现“雷洋案”了,才想到法治;官员们不要等到被蒙冤了,才想到法治;普通公务员们不要等到自己的休假权利受到侵害了,才想到法治。法治不是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调“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看到这种法治思维正从上到下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公务员“双休日”休假权利的这场“寒战”中,法治取得了胜利。希望法治取得更多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