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解读
2016-05-14
建立固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一项新的探索性的工作。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经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工作规则共14条,主要从设立联系点的目的、人大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联系点的设立和产生、联系点主要工作职责及其工作要求,以及对联系点的服务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
为什么要设立联系点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联系点,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要求,畅通立法机关与基层群众和组织之间的沟通渠道,“更接地气”地听取基层对法律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为此,工作规则第一条规定了设立联系点的目的,并在第二条对联系点的定义予以明确,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谁来承担联系点的管理职责
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点参与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总体原则,具体部门的管理职责分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法工委具体负责对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二是规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各部门”)根据立法及相关工作需要积极发挥联系点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在联系点建设中的作用,工作规则第四条对市、区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工作机制作了规定,通过市区联动、协同推进的方式,共同做好对联系点的建设和指导工作。
联系点怎么设立和产生
为了体现联系点的基层性、覆盖面和典型代表性,确保所收集信息尽可能客观全面,在联系点的设立方面,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设立联系点应当考量的因素。第六条对联系点的遴选和产生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明确设立联系点,一般由市人大各部门或有关方面推荐,经常委会法工委协调并遴选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向其颁发证书。
此外,工作规则第七条对联系点设立的期限、调整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一般为五年。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联系点工作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联系点有哪些工作职责和要求
联系点是收集基层单位、组织、公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平台。从有利于联系点启动工作可操作、实际运行可持续、工作积极性可维系的考虑出发,工作规则第九条着重突出联系点的三项重要职责:一是组织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等的意见建议;三是协助市人大有关委员会赴联系点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为了指导联系点有序开展工作,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联系点组织征求意见建议的方式方法、意见建议的汇总整理以及工作台账等具体工作作了规定。此外,工作规则第十条还对联系点的组织构成作了规定,要求各联系点应当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点工作,确定一至两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并对联系点建立稳定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如何做好对联系点的服务和保障
为了确保联系点发挥所长、更有针对性地参与立法活动,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了每年年初向各联系点征集参与常委会年度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向等内容。
工作规则第十二条对市人大各部门对联系点的有序使用、立法调研提前告知联系点以及编发工作专报通报联系点工作情况等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联系点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水平,工作规则第十三条对市人大有关部门定期寄送相关资料、邀请联系点参加相关立法调研等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报道、挂职蹲点协助工作和提供经费支持等内容作了规定。
考虑到联系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工作规则试行两年后,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改完善。同时,为了避免联系点运行过程中出现多头联系的现象,工作规则要求市人大各部门确定年度使用意向,并由常委会法工委统筹平衡后制定并印发使用计划,以保证联系点有序、有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