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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视角看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2016-05-14陈晓燕

关键词:社会性别大众传媒

陈晓燕

摘 要:近年来,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害者遭受着超乎想象的巨大的痛苦,无数家庭因为家庭暴力破裂,面对这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纷纷思考对策以防止悲剧重演。在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监督中,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选择社会性别的视角,探讨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和作用:一方面,通过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发挥其舆论引导作用。因此,研究媒体如何呈现反家庭暴力问题,并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以帮助媒体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制止家庭暴力。

关键词:社会性别;大众传媒;反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80-02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简略的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居多。家庭暴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上是“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制思想以及男女不平等思想严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率约为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部分为女性[1]。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出了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关注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国外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理论,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社会性别成为分析两性社会问题、关注妇女权利的重要理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在社会信息传播、舆论制造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导和呈现,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多的被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站在性别的角度,就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角色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理论概述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社会性别区别于一般所说的生理性别特征,主要指以文化为基础,以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即,是由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不仅仅通过文化象征来识别男女,更是一整套社会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确定两性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将女性置于社会的从属地位。从两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理论反应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根源,因此也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也成为一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又被简称为“家暴”,是指以捆绑、殴打、残害、禁闭以及其它伤害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家庭成员从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伤害作用直接,使受害者身体上遭受到痛苦,精神上受到折磨,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部分老、弱、病、残也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的根源分析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在文化的基础上,社会性别差异是性别等级不平等形成的基础,而性别不平等使家庭暴力成为可能。作为女性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社会性别重点强调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并且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父权社会的体现

以父权为基础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强女弱的格局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的体现,在中国,这种性别关系格局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延续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现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仍然充斥在夫妻关系中。从本质上来说,“打老婆”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反映,男性对女性的身体进行随意的伤害才能达到彰显父权统治的目的。施暴者普遍认为男人应该是家庭的主宰,所以当他的自尊和性别优越性被怀疑和破坏时,他自然地通过对妻子的身体实施暴力予以反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丈夫在文化层面、收入上明显低于妻子时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在于,当其失去控制资源优势时,男人会采取体力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两性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导致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女性相比,男性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优越[3]。事实上,女性在当前的社会要想获取与男性平等地社会资源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障碍。这最终催生出一种集体意识,认为女性天生处于弱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男性取得优是合情合理的。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2000年的传统封建文化中,“夫权统治”、“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思想不断固化和宣扬两性地位和角色的不平等。加之,社会中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偏见,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居委会不问、邻居不劝、执法机关不理、单位不管的“四不管”局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以及对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乏,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社会监督者

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通过对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视与关注,促进家庭现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能够使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公正的目光下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不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保护作用,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二)舆论引导者

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的传播,不仅可以把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出来,还可以宣传和解读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以及专家学者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研究结果,帮助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新闻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播出的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社会大众直观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残忍和危害。

四、完善大众媒体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的性别敏感自律

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与窥探欲角度取材和报道,甚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还伴随一些血腥细节,忽略了受暴妇女的感受和利益,并有意无意复制着男权文化对受暴妇女的偏见与歧视,这不仅有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更对受暴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果媒体在家庭暴力中一味恪守中立,就有可能强化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对女性造成进一步的压制。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时,要从性别的敏感性出发,在新闻内容的取材、叙述方面加强性别敏感自律[4]。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要制定哪些该写该说、哪些不该写不该说的自律规则,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传播正能量,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

目前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持续性不强,大多数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随着事件热度的褪去,媒体便不再关注后续情况。只有在妇女节前后、反家庭暴力日前后才会对反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密切关注[5]。因此,媒体应该高度重视家暴,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通过开展整体的宣传策划,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力度;开辟专栏,围绕家庭暴力进行讨论,讨论时可以邀请家庭暴力当事人、有关问题专家、执法人员及受众参加,从法律、道德及多学科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本质,探明原因,提出对策,以教育大众,震慑施暴者;增加对家暴的持续性关注,了解受害者后续的情况。总之要把反家庭暴力议题作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将其视为个别事件进行报道。

(三)树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对媒体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自觉接受并倡导性别平等观念,肩负起社会责任。传媒制作者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能发现媒体、生活中较为隐蔽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象,报道时才能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才能够从性别的视角分析问题,改善和提高传媒报道质量,进而向大众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力量。

因此,传媒工作者要树立平等的性别意识,在具体的采访、写作过程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色彩的语言[6]。除此之外,传媒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将性别意识纳入组织管理制度中,比如,实行男女同劳同酬,无差别待遇,让新闻工作者切切实实地感受到男女之间的平等。唯有如此,新闻工作者才能够树立起平等的性别观念,避免报道中男权意识的出现,将正确的性别意识传递给受众,影响并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与反家庭暴力意识,从而推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网媒反家暴议题报道呈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宗会霞.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权保障——以西方女权主义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00-103,124.

〔3〕王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27-30.

〔4〕谭亚明.媒体报道要走出性别认知困境——以媒体报道的李阳家暴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2,(04).

〔5〕王晖.关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社会性别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6):35-38.

〔6〕支纪强.媒体关于家庭暴力报道的问题与对策——以“桐城虐妻案”为例[J].新闻世界,2010,(05):131-132.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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