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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处理问题微探

2016-05-14刘伟杰孟超

关键词:处理方式相关问题事业单位

刘伟杰 孟超

摘 要:自动离职,是员工根据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单位的工作关系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个人单方面的,必然会出现后续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为有效解决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进行了以下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相关问题;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95-2

0 引言

多年来,大部分事业单位在处理本单位擅自离职人员的问题上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基本上对不辞而别且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辞职手续的工作人员广泛采取自动离职处理。处理之后,事业单位一般会将受处理人员档案统一转入相关人才交流中心。

经对北京市W学院跟踪了解,W学院曾于20世纪90年代分两批集中对一些不辞而别、联系无果的教职工进行了自动离职处理。近期,这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陆续出现回潮,并提出协助办理退休、个人保险接续、人事档案转移等问题,本文试图就如何妥善解决自动离职处理所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并给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建议。

1 自动离职的基本含义

自动离职,是员工根据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单位的工作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员工因辞职未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自动离职是指员工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2 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的表述及后果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第十三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自动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上述文件对自动离职的适用情形、直接影响和后续处理均作出明确规定,是目前为止事业单位有关自动离职处理的权威表述,为事业单位拿捏处理辞职尺度及对已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后续问题解决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导。

3 个案处理

201*年**月,W学院原教职工高某与学院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将其档案从某人才交流中心转至某街道。得到消息后,该学院人事部门与高某保持密切联系,详细了解其内心想法,掌握真实意图。先后多次采取电话咨询、现场请教的方式与某人才交流中心和某职业介绍中心进行沟通,查找相关政策,了解办事程序,寻求最佳解决办法。

经过反复做工作,最终使其认可学院对其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采取由本人做出《情况说明》(明确写出责任在其本人,与学院无关);学院出具《迟转档案说明》,分清责任,其签字认可;及《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说明》、《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然后由W学院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其到某人才交流中心提取其个人档案,附带个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送交某职业介绍中心,由某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将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并由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与其本人进行各类社会保险接续。至此,高某要求将档案转至街道一事顺利解决,其与学院脱离关系。

4 问题预测及相关文件规定

4.1 问题预测

从W学院来看,该学院于20世纪90年代集中做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工作人员,目前大部分年龄分布在50岁至58岁之间,当年选择离开该学院大多出于下海淘金、国外镀金、另谋高就等原因,一些发展比较顺利或年龄距退休尚早的人员暂时不重视档案和社会保险问题,另一些发展不够顺利或者年龄偏大接近退休的人员则陆续开始考虑今后个人生活保障问题。

因此可以推断,在今后的几年内,会逐渐出现类似高某一样与学院重新取得联系,要求将档案转至街道,或提出对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有异议,要求学院给说法的人员。第一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便于处理,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学院下大力气做好解释工作,依据政策协助这部分人员解决好现实问题,以免给学院带来纠纷。对这部分人员,需要掌握工作技巧,采取柔性政策,一旦其提出异议,需要有效应对,并将影响降到最低。

4.2 相关文件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处理及自动离职人员社会保险接续补缴相关的政策规定有:①《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有关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③《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补费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养复〔2003〕334);④《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⑤《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上述政策规定均为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处理及后续问题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办理依据。

5 意见建议

为有效解决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相关问题,建议采取“瞄准一个目标,分清两类人员,扭住两个环节,抓住四个重点”的工作思路,依据“以人为本、政策为根”的原则,注重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真正把矛盾梳理清、把方法运用妥、把问题化解好,达到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干净、处理圆满,让当事人和单位都满意的程度。

瞄准一个目标,就是圆满解决自动离职人员档案转移、社保接续、协助办理退休、认可处理决定等问题。

分清两类人员,就是分清认可单位对本人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和不认可单位对本人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扭住两个环节,就是扭住当事人和经办机关求突破。从当事人层面看,因政策规定凡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从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之前的工龄全部归零,所以这部分人员如果要补缴续接,只能从2003年3月起向后接续至2011年6月(北京市政策规定),此后的各类社会保险缴纳则只能从实际办理时间起进行正常缴纳,直至退休。而养老保险需要交够15年,医疗保险需要交够25年(女性需要交够20年),其中部分人员已接近退休年龄,这样补缴(缴纳)工作就显得紧迫起来。需要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逐步掌握这部分人员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从经办机构层面看,主要是与相关人才交流中心和相关职业介绍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保持好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了解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和办事程序要求,并借鉴其他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稳妥处理好此项工作。

抓住四个重点,就是查清政策、核准信息、深入沟通、细致办理。在查清政策方面,主要是把国家和北京市历年来关于事业单位各类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和对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人员如何转移档案、续接保险的相关规定搞清楚、把握准;在核准信息方面,主要是依托学院档案室和人事部门档案室逐一核实清楚相关自动离职人员的离校具体时间、当年工资发放情况、离校具体原因及其他相关存档材料等;在深入沟通方面,建议待这部分人员与学院联系时,再作进一步深入沟通,做到掌握其真实想法,以对学院和个人负责的态度把政策规定解释清、把双方的责任划定清,最终使这部分人员认可学院的处理决定,防止出现上访、告状等问题。在细致办理方面,主要是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程序进行办理。借鉴办理高某档案转移的工作经验,如再次遇到此类问题则参照办理,如遇到一味推卸责任不讲道理的人员,则需要耐心解释政策,讲清历史现实,打消其不合理要求的想法,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总之,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处理是对相关非正常辞职人员的特殊处理形式,有政策依据、有解决办法、有规律可循。近年来,一部分自动离职人员返回原单位要求协助解决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逐渐呈凸显态势,涉及单位应树立“新官善理旧帐”的理念,以历史的眼光审视,以负责的态度研判,以科学的办法推进,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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