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制度落实的思考
2016-05-14许文辉郭玮
许文辉 郭玮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1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全面展现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而基层检察机关理应是发挥基础与主力军作用,具有充分的话语权。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规范司法 执法公信力 执法 制度 队伍 监督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保持稳定,最根本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巩固和深化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专项工作成果,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于2015年全年开展了为期1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活动的制度化成果,该《方案》对如何规范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指导,并对2015年全年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方案》从司法作风、司法纪律以及司法行为等方面列举了有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便使干警对照自己的行为,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司法作风方面
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接待当事人、举报人、辩护人、代理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违反规定使用警车、警具,滥用警灯、警笛、警报器,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编造数据,重数据轻效果,违规办案。发送无实质内容和意义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司法纪律方面
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受人之托、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出庭、提讯不按规定着检察制式服装。违规着检察制式服装到娱乐和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或休闲活动。
(三)司法行为方面
案件线索久拖不查、久查不结,造成缠访缠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违规“借用”审查逮捕办案时间。搜查工作不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不供不录、先审后录、自问自录、单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及时归档等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擅自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批捕引导侦查、公诉提前介入侦查、上下级案件请示和指导、检委会研究案件、司法机关之间沟通等工作不规范,责任不清。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能力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不按规定将案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而“体外循环”。案件信息填录不准确、不完整。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按规定及时送达和接收法律文书。应当公开的程序性案件信息、法律文书、重大案件信息不及时公开。应当屏蔽的信息未进行处理。办案超期或未及时点击统一业务系统造成系统显示超期以及其他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不规范问题。办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案卷材料及电子密钥保管不当。卷宗不及时归档。移动存储介质内外网混用;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不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严格执行讯问、告权程序。不按规定及时通知家属、辩护人。不严格执行询问程序,询问时间掌握不严格,超时询问。对律师申请会见、阅卷等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违法违规限制律师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搞超时讯问、疲劳审讯、超期羁押,体罚或变相体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扣押财物不及时移送赃证物管理部门。对已结案件的涉案财物不及时发还或处理。
根据《方案》的要求,全院干警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中紧紧围绕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对照检查及整改落实。其间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了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触及灵魂、正视矛盾,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之后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完善了各项具体制度,并确保整改到位。此外,还健全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制度机制,并将其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成果和考核标准。各部门在查摆问题、研究整改的基础上,对现有办案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当立则立、该修则修,使制度规范易懂易记,接地气、可操作。通过上述举措,初步达到了规范司法理念、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水平的效果。
二、对规范行为执法的体会收获
(一)思想建设方面
2015年1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树立改革大局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为改革营造环境、凝聚人心、增强合力。根据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精神,我们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1)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规范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坚持把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真正做到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真正把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裁决者,使各项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2)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检察机关肩负着预防、查处、惩治犯罪和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是法治的践行者和守护者。在当今规范执法行为的大潮中,检察干警一定要树立法治思维,这是开展工作的一切前提。
(二)制度建设方面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规范执法行为一定要靠制度,要靠完善的体制机制。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讲,要想健全规范执法行为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司法行为的规范化,首先是程序的规范化。目前的程序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日益科学,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繁琐,现有的规范制度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因此,要在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制度规范框架内,将日常的每一个办案环节进一步细化为制度,让每一项检察职能的行使都有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我们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详细梳理可能产生办案瑕疵的各个环节,从控申接待、案件管理、公诉、自侦等关键业务部门入手,健全程序性规定,明确操作规范,固化操作流程。促进办案、接待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司法、粗放司法等突出问题,把执法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一个岗位。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东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目前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易发生的问题组织力量着手编写《侦查活动监督指引》,旨在通过该书及相应的培训提升侦监干警侦查活动监督水平,规范干警执法行为。(2)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充分调研,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虽然效力较法律低,但同立法程序一样,都要经过全面仔细的调查研究、比较借鉴、分析讨论、意见征求等。如果没有大量的前期工作做铺垫,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便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对司法实践起不到很好的规范指导作用,缺乏其应有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具体的调研工作应当结合各个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最好由相关部门的资深检察官参与制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横向联系的问题,在制定某一具体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尽可能多的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可以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实践检验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任何瑕疵立即改正,有较好的效果则要坚持。通过制定规范—实践规范—检验规范—完善规范的形式开展工作。(3)健全责任认定与追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活动正式展开时间并不长,规范执法一直都是众多基层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有些基层院还制定了纪检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
(三)队伍建设方面
检察干警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是关系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曹建明检察长要求,要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全面贯彻从严治检要求,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同时,曹建明检察长还指出,司法不规范问题更多发生在基层,有些不规范的“顽症”还根深蒂固,基层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建设好基层检察队伍,以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实践好规范司法,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不可动摇。在检察队伍建设的全部工作中,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首要位置。思想政治建设力度的强弱,质效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队伍建设的成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以党建带队建的做法值得提倡,党员干警是检察队伍的主体,抓好党建就抓住了检察队伍的主流。通过各种党日活动,如组织参观红色教育基地,重温入党誓词,集体学习党的理论等,增强了党建工作吸引力,提高了党建工作实效,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队伍的思想政治品质。(2)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素质提升。过去,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模式一般是灌输式,并没有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所以要充分放开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以执法规范化为契机,鼓励开展更多的研讨式、体验式、自主式、鼓励式教育培训模式。除了创新教育培训形式之外,还要完善内容,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大力增加程序合法的教育内容,一方面提升干警的规范执法意识,另一方面教育干警如何规范办案以及面对不同的情形应当怎样应对。此外,还要推行学习奖励制度,对自主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干警以及深刻践行执法规范化,敢于并善于法律监督的干警,要给予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促进形成人人爱学习,处处讲规范的风气。(3)内外监督,双管齐下,促进执法规范化的深入。一方面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及群众对案件的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自觉接受公、法机关的制约监督。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可以公开的事项尽量公开,逐步实现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一律公开,扩大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除了通过日常教育促进干警保持政治清醒,信念坚定之外,还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特别是绩效考核制度建设,以此来带动执法规范化。应当适应检察权行使的新要求,增加绩效考核制度中办案程序考核的的内容,加大程序合法性占整体考核的比值权重,对违法程序的案件及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扣分处罚。程序性指标考核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果尚在探索之中,但其必将促进程序价值在实体案件中的凸显。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程序性回归的突破点体现在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可依托平时考核,如案件管理系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时启动和运行考核系统,将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及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纳入考核者的监测范围,严防认为操纵及规避行为,通过监测考核过程和结果的网上公示,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实现程序正义和执法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