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师竟然请假了”
2016-05-14王雨露章乐
王雨露 章乐
摘 要教师休息权被剥夺已是行业的常态。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尊重教师作为人的权利、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及隐性地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应试教育的工具本质、社会舆论的道德绑架以及教师利用不休息来推脱责任与向学生施压是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主要原因。为了保障教师的休息权,相关法律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应当理性看待教师的奉献精神,教师本人也要学会自爱。
教师休息权;休息权剥夺;批判
G41
A
2095-1183(2016)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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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无论校内还是校外,我们都经常能看到教师忙碌的身影。他们以自己的休息时间甚至以身体健康为代价奔走在教学第一线。面对这样一群人民的“好教师”,我们在赞赏其无私奉献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休息权被剥夺了。剥夺教师的休息权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谁剥夺了教师的休息权?为什么会剥夺?如何保障他们的休息权?本文试作梳理与分析。
一、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现象及其后果
“江苏省某教师张某,因长时间高度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无暇顾及自己的身体,多次晕倒在讲台,终因积劳成疾,于2004年3月去世,年仅39岁。”[1]近年来,有关教师劳累过度而死亡的报道屡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让人痛惜。尽管相关案例不断出现,警醒教师要注意休息和保重身体,却仍有许多教师坚持带病上课。对此,社会往往会给予教师很高的道德评价,却忽视了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问题。现实中,因备课、教学及管理等需要,教师常常每日工作11小时以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即使“下班”了,教师对学生也有着义不容辞的教育责任。比如,老师下班时看学生打架了,就必须立即阻止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医生类似,教师常常需要牺牲业余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3]因此,国家规定教师可以在寒、暑假带薪休假并以此作为补偿。但实际上,在寒、暑假及周末,教师常常要为各种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培训、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系的会议和事务四处奔走,他们一年里能正常休息的时间少之又少。对教师而言,尽管深知其中的不公正,却仍然放弃了休息。对家长以及社会而言,尽管对教师怀有同情之心,一边又认为“教师本应无私奉献”。于是,无论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以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面对休息权被剥夺的现实,扮演着“共谋者”的角色。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恶果有三:
其一,没有尊重教师作为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领域的劳动者,同样具有休息的权利。可惜的是,教师的生活状态常常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他们被看作是“蜡烛”,牺牲自己,照亮学生。“然而‘蜡烛纵然照亮了别人,但燃烧过程中自身却烛泪点点,烟消云散。”[4]他们还被看作是“万能的神”,能够满足学生的一切需要,学生学不好就是教师的过错。事实上,“蜡烛”的隐喻导致教师被“物化”,他们被视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工具”,而完全无视作为人的价值与意义。而“万能的神”的隐喻则将教师“神化”,赋予其无限的潜力与责任,让其处于“人”之外根本不存在的生活空间。无论是“物化”还是“神化”,都忽视了教师作为“人”的权利。在人本主义思想家马斯洛看来,当休息这一基本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更高层次的需求便难以实现。因此,在与生存博弈的过程中,教师将无法追求专业发展和幸福之道,难以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其二,给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表面上看,教师为了学生而牺牲休息权是无私的,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爱。这是因为,第一,爱的本质是给予,但给予不是放弃或者自我牺牲,而是精神上的分享。[5]教师牺牲自己身体健康的爱,减损了自己的力量,显然不是真爱。第二,真正的教育爱应当类似母爱,是无条件、不求回报的,[6]最终目的是让被爱的对象与自己分离,走向独立。而教师的这种牺牲身体健康的爱,会让学生处于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之下,无法走向自我独立发展的道路,其实质是一种控制。而对于这种控制,很多教师都没有意识到。
显然,这种“无私的爱”没有处理好施爱者与被爱者的关系。“她的‘无私的作用根本没有与她的希冀一致。孩子并没有表现出他们已被人爱的那种幸福。他们焦虑、紧张、害怕……”[7]试想,如果一位教师得了癌症,还坚持给学生上课,对学生而言,一开始会将这种感恩化为学习的动力,“就算是为了老师,我也要好好学习”。但时间长了,他们会害怕因没学好而对不起教师,会辜负这份“无私的爱”。于是,孩子的学习不再出于内在需要,而是为了报答教师的恩情。慢慢地,学习不再是为自己,而是为了“爱我的人”而学习。更严重的是,即便教师的教育管理“不小心”过了度,学生也不敢批评反抗,因为他们承担着“不让教师失望的义务”。
其三,隐性地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如上所述,在爱与被爱的过程中,教师会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权威感。“权威同时也是一个榜样,学生希望自己部分或整个地变成老师的样子”[8]。学生学得越多,其价值观、习惯等会越来越像教师,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渗透在学校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当教师整日忙碌,无暇顾及工作以外的事情时,学生会以为生活只有工作,人活着是为了工作,而不知道人在工作之外的幸福追求与担当。当教师强忍病痛坚守教学岗位时,学生会以为学习便是最终目的,为了达此目的可以牺牲健康,于是他们不再珍惜来之不易的生命,学会了不尊重生命,不尊重人。
二、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原因分析
作为公民,休息是教师本有的权利,但现实中,教师既不敢休息,也不想休息,原因有三:
其一,应试教育下人的工具化。沉重的教学压力使得教师不敢离开工作岗位,他们担心,一旦请假休息,学生的功课便会受影响。而一旦学生考得不好,教师就会受到来自学校、家长等多方面的压力。相反,如果学生考得好,教师就会得到认可,并为本人及学校带来相应的利益,赢得优越的社会地位。盲目的“分数崇拜”[9]让教师不仅为了学生,也为了自己的利益,企图通过“多劳”而“多得”。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试教育是剥夺教师休息权的根本原因。它不仅把学生当作考试训练的工具,还把教师变成打磨工具的工具。在这种背景下,教师承担着过多的责任,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很少有休息的时间。
其二,社会舆论的道德绑架。长期以来,国民对教师职业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希望教师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就是典型隐喻。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教师应当做到“甘于人梯,乐于奉献”。对师德的这种高要求经媒体不断放大后,人们渐渐模糊了何为教师的道德底线,何为高尚师德,将教师推向了圣人的境界。在人们眼里,教师是绝对的奉献者,牺牲自己,成全学生,造就社会。而一旦违反这一“潜规则”,就会被认为不遵守职业道德,不是一名合格的教师。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教师不得不放弃自身的权利,努力成为“别人眼中的自己”,为了别人眼里所谓的“道德”,而不得不抛弃自己对道德与法律的理解。
其三,教师利用“不休息”来推脱责任与施加压力。客观上,应试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是教师休息权被剥夺的根源。那么,教师为何甘于被“压迫”?除了部分教师确实具有高尚的师德与坚定的教育信念外,不排除有教师以此来推卸责任,或者借此向学生施加压力。当教师由于教学能力不足而导致教学效率低下时,他可以说,“我已经很努力了,没办法”;当学生因课业负担过重而叫苦不迭时,他可以说,“我比你们更累都还没说要休息,你们又怎能放松”;当学生本应在操场上锻炼身体时,他可以随意地把学生叫回教室做作业,并告知“我很累,不要问我为什么”;当学生稍有不满时,他可以凭借“我很忙,你们不要给我惹事”而责骂学生……这样,教师借用他人的同情心来迫使别人认同自己的教学,并且去做许多本不符合教育规律的事情。于是,多数教师在选择是否休息的时候,都会表现出“习惯忙,无所谓”的态度。
应试教育将教育等同于训练,将教师看作训练人的工具而使其无暇休息;社会舆论将教师置于道德两难境地,使得教师在学生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难以取舍,从而被迫放弃休息;教师本人还可以利用“不休息”获取学生以及学校的同情心,我行我素地不按教育理念开展教学。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使得教师在不敢呼吁自身休息权的同时,转而利用其为自己推脱责任与压力。
三、教师休息权的恢复与保障
为此,我们急需以正确的价值导向,恢复和保障教师的休息权。
首先,相关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已有法律中,教师法保障教师权利最为直接有效。但2015年修订的教师法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但《教师法》中却只列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等六项权利,而对休息权并未提及。第二,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完善。当前,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申诉时限规定模糊、申诉机关不明确、校内申诉还需规范、缺乏对教师申诉适用的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范围没有明确。[10]尽管教师得到《教师法》的保护,但由于该法的既有缺失,导致教师即便具有法律意识,也难以保护自己。因此,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针对教师行业的特殊性明确界定教师的“休息权”、完善仲裁制度以扩大教师维权途径,以及对于特定的加班行为,允许教师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其次,社会需要尊重教师这一弱势群体,不能强迫剥夺其休息的权利。道德教育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道德规则、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就其各自功能而言,道德规则重在约束不良行为,是对不可违反行为的最低要求,属于道德强制的范畴;道德原则是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处理的基本准则,主要发挥指导功能;道德理想是社会提倡的、希望人们追求的最高道德境界,虽然这种境界臻于至善,却是一种不可能真正达到的要求,它主要发挥激励和指导功能。[11]就其程度而言,教师的无私奉献精神不可能是道德规则,把无私奉献视为底线显然不合理,它应该是道德理想,激励老师朝此方向努力。就其灵活性而言,它应该是道德原则,即可以根据该原则的基本精神以及所处的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当教师面临是否休息这一道德两难情境时,应及时进行道德推理,根据特定的需求作出道德抉择。(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所以,我们不应以“奉献”的名义任意剥夺教师的休息权,而应在尊重教师、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关心与爱护这一弱势群体。
最后,还需要教师本人的努力。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人自身。休息权的落实总终还是要回到教师本人身上。教师需要树立正确的爱的观念,“真正的爱蕴含着爱护、尊重、责任和了解于一身。它并不是被某人所感动意义上的‘情感,而是一种为被爱者的成长和幸福所做的积极奋斗,它来自爱的能力。”[12]精神分析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爱别人首先要爱自己,“自爱”的人才有“爱的能力”。从这个角度上,教师的无私奉献反而是自私的行为,因为没有尊重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规律以及意愿,是单方面的强制实施,而不是爱与被爱者双方的协议。因此,教师要学会在有限度的自由范围里追求最大的自由空间,学会自爱。这就要求教师在爱学生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工作与休息的关系,不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提升自身专业素质与能力。
参考文献:
[1][2]解立军.教师的休息权不可剥夺[J]. 教学与管理,2005(34):21-23.
[3][11]黄向阳.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7,101-103.
[4]程天君.“蜡烛”“灵魂工程师”还是“教育家”——教师冠名现象之析疑[J].当代教育科学,2003(04):8-10.
[5][6]高德胜.论爱与教育爱[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9(03):1-6.
[7][12]埃.弗洛姆.爱的艺术[M]. 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6:51-52,49.
[8]艾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78.
[9]章乐. 现代教育的“分数崇拜”:社会学视角的分析[J]. 教育发展研究,2012(18):76-80.
[10]梁明伟.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救济[J].教师教育研究,2006,18(4):48-51,39.
责任编辑 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