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
2016-05-14郝铁川
郝铁川
鸦片战争一声炮响,总体上宣告了中华法系的终结;1902年光绪皇帝决意进行法制改革的一纸上谕,拉开了法制近代化的序幕。由此以来,中国总共9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11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实施的仅有一部,下面分述如下。
1907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同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沈家本于次年奏请聘用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主编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亲属、继承两编因“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编订。全稿于宣统三年(1911年)8月完成,未及颁行,清朝已亡。这是中国民法典第一部草案。其立法宗旨,据俞廉三等原奏所称,主要有4点:一是“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是“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是“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是“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不难看出,这部民律是想在现代西方法制与传统礼教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争取清廷内部保守派的支持,避免像《大清新刑律》草案那样,因引进西方法制的步子迈得太大,导致被搁浅3年的命运。
1922年春,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议决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进行司法改革,秉饬修订法律馆积极编纂民、刑各法典。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赶在法权调查会议之前完成公布。总编由大理院院长余棨昌负责起草;债编由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应时、总纂梁敬錞主稿;物权编由北京大学教授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总纂高种和起草。这是中国第二部民法典草案。由于当时北洋政府存在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这一民法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
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因为民法总则、债、物权各编暂时可以援用民间习惯及历年判例,而亲属、继承编的判例大多因袭旧有宗法制度,与世界潮流要求相距过大,法制局决定先行起草民法亲属、继承二编,于1928年10月完成,但因立法院尚未成立,草案被搁置未行。此草案亲属编由法制局秘书燕树棠主稿,继承法由罗鼎主稿。这是中国第三部民法典草案。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委员胡汉民、林森、孙科拟具民法总则立法原则草案,提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指定戴传贤、王宠惠、蔡元培会同原提案人审查修正,并报经该会议第168次会议通过,函送立法院查照办理。立法院于1929年1月29日议决指定立法委员傅秉常、史尚宽、焦易堂、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与法国人宝道为顾问,委任何崇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遵照上述立法原则,于同年2月1日开始起草。4月2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政府于5月23日公布,10月10日施行。债编于1929年起草,同年11月立法会通过,1930年5月施行。物权编于1929年8月开始起草,11月经立法院通过,1930年5月施行。亲属编、继承编1930年秋起草,12月经立法院通过,1931年5月施行。这部民法典是参照大陆法系民法订立的。参与此事的吴经熊指出,它95%的条文不是对德国和瑞士民法的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梅仲协也说,这部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这部民法是中国第四部民法典,也是正式施行了的第一部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就启动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陈瑾昆、李祖荫、李浩培、吴传颐、汤宗舜、王之相、蔡枢衡等搜集了百万字的民法资料。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1956年年底拿出了初稿,分总则、所有权、债权和继承四编,计有525条,开始到各地征求意见。其时,“整风运动”已经开始。领导说,先回去参加整风运动。这次起草工作结束了。
1962年,经过了3年困难时期,中央认识到了在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发展商品经济。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而且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还要编案例。1963年又指出,我们还没有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经验不足,我们也要搞。于是1962年至196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这次起草的指导思想是:力求从中国实际出发,打破旧框框;从调整财产关系出发,去掉与此无关的家庭、继承等有关人身性质的内容。试拟稿分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通等三编,24张,262条。它重点对“财产的流转”作了规定,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将经济行政关系作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方面。它没有对家庭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作出规定,没有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合同、知识产权等民法的基本内容。它起草后没有向外印发,甚至有“积极起草,一条不用”的奇怪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陶希晋与杨秀峰领导。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稿民法草案。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这次起草工作由于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也可借鉴苏联的,还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当时指民国时期的民法),所以,虽然这几稿民法草案没有正式成为法律,但后来正是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其中争议不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培育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1998年1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民法方面的单行法已经大体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成熟了。于是成立了由江平和王家福牵头的民法起草小组。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步骤是:1999年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开始到大约2003年的四五年时间中,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
2002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物权法的起草被搁置。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法工委综合两位法学专家领衔提交的两个草案,拟定了新中国第五部民法典草案,并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学界对此争议较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7月5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民法总则草案,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