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消法”锁定维权热点
2016-05-14赵晓思
赵晓思
以“预付款消费”“网络消费”“商品房消费”等为核心内容的“浙版消法”修订,目前已经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审。本次修订直面新经济常态下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力图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努力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预付卡消费带来提前消费的时代,网络消费几乎渗透每个人的生活,商品房消费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这些新型的消费模式无疑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省现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内容上在全国领先,保护力度大,在全国影响较大。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形势对我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认为,多年来我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总结提升,因此该法的修订被列入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2016年7月27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
“这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不重复国家已有的规定,同时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丁祖年表示,本次修订旨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希望能使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预付款消费有30日无理由反悔权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十分盛行,以售卡打折、整存零扣等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稳定客户,另一方面也让消费者获得了实惠和方便。但是,由于商家在预付款消费中具有优势地位,也使得消费过程中出现不少纠纷,成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发布的《2015年消费投诉评析报告》显示,2015年全省受理预付式消费投诉9000多件。
预付式消费投诉主要涉及售卡后经营者关门跑路,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利用格式合同设置“剩额不退”“过期无效”“不得转让”等霸王条款;要求消费者加价或再充值消费等问题。
国家消保法对预付款作了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但从实践来看,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考虑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同时不得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不得对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更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无理由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的规定。
“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是否必要、合适,日常生活中预付卡消费还存在哪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田梦海向记者介绍,预付款消费是本次修订的热点,在初审中也有很多意见,经营者卷款潜逃、退卡时设定条件等实际问题如何解决也要充分考虑,后续将继续完善条款。
细化网络消费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这几年,互联网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异军突起,网络消费已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商家造假变得容易,实物与商品描述不符、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网络消费的弊端层出不穷,经营者无法联系、消费者退货难等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消费者不只是和网络经营者存在纠纷,同时也有不少投诉发生在了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5年)》显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及电子商务的新类型消费方式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仅就起诉阿里巴巴的案件来看,2010年,案件还只是零星出现,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年190件,2015年仅前两个月已收案110件。
国家消保法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对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规定,网络平台要承担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和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在此次修订的前期调研过程中,对网络平台的责任有较多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出发,在国家对网络平台责任已经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再作出加重平台责任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网络交易中假冒伪劣产品多,产生的纠纷多,有必要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净化网络消费环境,提高整体竞争力。
对此,本次修订主要对国家消保法规定的平台责任作了一些细化和具体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并告知消费者。同时,修订草案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也可以与网上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伴随网络消费的发展,快递业也迅速发展,但快递损毁或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消费者对快递物品实际价值举证困难、快递企业设定的赔偿标准普遍偏低且不统一,使得消费者在快递消费维权中处于被动状态。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对未报价快递物品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二倍的标准予以赔偿。
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有人认为,“12倍的标准过高,会给快递业带来很大的负担”;也有一些人认为,“12倍的标准还不够高,省内快递平均资费10元每件左右,省外是20元每件,12倍也就一两百块”。对于赔偿标准的选择、赔偿标准的幅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表示,“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加大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保护力度
近年来,针对商品房消费的投诉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和退房条件两个方面。目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浙江省2000年修订的实施办法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将这一保修期限提高到了8年,同时将此期限的起算日定为交付消费者之日。
在调研中,有不少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现实中每套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都不一致,有的商品房可能滞销,统一规定保修期限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算,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而从保护消费者的原则考虑,不少人也认为商品房作为价值较高的大宗商品,对消费者利益影响更大,消费者从交付商品房之日开始使用,如果法律规定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很可能会处于拿到房子就很快到保修期限的尴尬局面。基于这个考虑,本次修订仍将延续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
而在退房条件方面,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商品房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开裂变形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更换。同时,针对实践中普遍发生的渗漏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发生渗漏后,先由经营者进行修复,累计超过一年半仍无法修复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省去装修买材料的繁复过程,减少由于不同时间入住带来的装修垃圾、噪音。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经营者缺乏约束,装修缩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修订草案对全装修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保修期限等都作了规定,同时规定“有关全装修商品房的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现行“浙版消法”将汽车列入“三包”范围曾让浙江的车主在2010年丰田车召回事件中获得了经济赔偿,该事件也被社会公认为是消费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
考虑到家用汽车价值较高,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极有可能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本次修订草案增加了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情形,在原有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情形外,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电动汽车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
同时,还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除经营者能够证明出现产品故障与消费者使用、维修、保养或者改装有直接因果关系外,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餐饮、教育、电信消费都有新“规矩”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朋友应该遇到过在餐厅消费被收“餐具费”,手机莫名被包套餐等情况,其实,除了在新型消费领域和高价值产品消费领域外,我们身边的消费陷阱更常见的是出现在日常的吃饭、通讯、教育等大众消费领域。
消费不透明、价格不规范,一次比一次昂贵的天价食品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使用电信套餐,到期后不提醒或是给取消设置困难,使得电信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宣传天花乱坠,实际擅自变更授课的师资、地点或者内容,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不断陷入恶性竞争……针对种种问题,修订草案通通给出了回应。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提供套餐服务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或者终止套餐服务。
消法关乎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不偏废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是本次修订要充分考虑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接下来还将继续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还会召开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