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角下关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合理性探析
2016-05-14杨璐微
【摘要】十八届五中全会议决通过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标志着施行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出现巨大调整。独生子女政策不仅引发了一系列经济与社会矛盾,还导致道德及伦理的缺失。文章将从人权的角度出发,运用文献研究及访谈研究的方法,对人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探讨在人权视角下通过的关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国家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如何保障公民的自主生育权。
【关键词】全面放开二胎;人权;政策
一、人权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相关概念界定
人权,简单来讲,就是人民主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某些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或者是必须享有的,而无论这个人的出生背景以及生活处境的差异,我们把这个称之为“天赋”,早在17、18世纪,霍布斯及卢梭等人就对这种自然权利进行了详细论述。而人权的另一方面是指,因为享有这些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符合人性的对待,应该像真正的“人”那样生活,此谓之“人道”。总而言之,人人享有某些权利的普适性以及保障每个社会成员价值及尊严的道义性,组成了人权的双重特性。人权的道义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虽然是一些不成文的法律条例,但是它规定了人们应该普遍遵循的一些道义准则,任何人不许破坏,否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或者法律的制裁。这种带有公平及正义价值导向的道义论,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将自己的道德理念诉诸实践。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标志着在我国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调整。在这之前,由于我国还普遍存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人多耕地少粮食短缺,并且生育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的出现,以独生子女为核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全面推行。然而,由于出现了一系列例如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总抚养比率上升等问题,我国生育政策出现了一些微调,例如“单独放开二胎政策”(即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二胎),以及在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一孩半”的政策(即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但是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人口的生育率水平实际上仍低于本世纪初国家人口预测数据。这表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规划,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
人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总称。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等。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其实就是保障了公民的自主生育权,它作为公民自由权的一种体现,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人权保障的体现
计划生育政策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矛盾,例如人口老龄化严重,劳动力短缺,光棍危机等。还导致了道德及伦理的缺失,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是由最基本的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它是指人具有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例之外,自由追求自己认为的幸福人生。全面放开二胎这项政策充分满足了大众对生育的一种需求,生与不生,少生多生,由人们自主决定。那么,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如何体现人权保障的?
1、以人为本,恢复家庭自主生育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划生育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的计生人员就是老虎的代名词,他们冷酷无情,在实施这项政策时有时方式欠妥,甚至可以用粗暴和野蛮形容,尤其是80、90年代育龄妇女,在访谈中可以了解,他们对那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谓是胆战心惊。当时的计生人员对超生的妇女实施强迫性引产,堕胎,或者以拆房作为威胁强行对其进行扎针流产,这种现象随处可见。还有一些国家干部因为超生问题被处分或者开除公职,更有甚者,因亲戚朋友超生而受到牵连的人群大有人在。公民的生育权被紧紧地控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人们没有权利选择生与不生,生几个的问题。单独放开二胎政策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都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了老百姓的生育自主权。
2、还权于民,鼓励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中国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影响往往要比给人们带来的直观感受更加深远以及持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中国近3亿人口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无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80年代出生后的独生子女,在享受着“小皇帝”、“小公主”般待遇的同時,内心却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孤独感和空虚感,特别是这一代人在长大后,随之面对的结婚、工作、住房等巨大压力,会产生无所适从和悲观的情绪,由于社会和家庭的各种压力,他们肩上担负着太多的责任,内心安全感也随之下降,焦虑感上升,这些影响严重阻碍了人们自由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还权于民,让老百姓体会到一种生育的轻松感和安全感,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才会逐渐消除,随之国家的经济才会恢复其持续发展的能力,人们的压力也会逐渐减弱,悲观情绪降低,幸福指数得到提升。
3、降低人口老龄化比率,合理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随着劳动力人口的紧缩,中国步入老龄化的步伐越来越快,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深,空巢老人增多,除了社会保障问题的出现,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一方面,老年人希望得到子女的关爱和照顾,这被理解为一种家庭情感的需要,然而子女不仅面临着工作,抚养的问题,还承担着巨大的养老压力,两个独生子女要共同赡养十二个老人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承担起养老的重任,这样,不仅不能保障老年人合理的权利,还会让老年人产生一种孤独和无助感,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增加了劳动力人口,减轻了子女养老压力,让老年人的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另一方面,多子多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理念,有些老年人传承子嗣的观念很强,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给一胎是女孩的家庭带来些许安慰,婴儿潮能够给家庭带来幸福快乐和希望,使老年人感受到更多的亲情,降低空巢老人的比率,老年人存在的孤独感和无助感逐渐消失,心灵得到寄托,也是对老年人人权的一种保障。
三、全面二胎政策指导下应该如何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政府制定某项公共政策,并且把它落实到实处,应该在不违背公众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并且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保障群众基本的权利,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就是一种与社会集体达成契约的过程,并且能够保障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自主生育权,作为公民自由权的一种,它表现在只要个人有意愿,并且有能力有精力,生多生少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目前,我国人口生育的改革已经到了还权于民的关键时期,要做好提高家庭抵御各项风险的能力,国家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来保障公民的自主生育权。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女性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相关劳动合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出台,更多的妇女面临着工作与生育的双重选择问题,这就需要在原来的法律基础上更加完善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条例,例如在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产假为九十天,是否可以根据二胎实际情况延长产假休息等,这样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妇女的权益。此外,妇女在怀孕期间,应该控制其劳动强度,适当安排其在一些安全的工作岗位,定期安排时间进行产检,相应的减少其工作量,公司不应该以工作为理由降低怀孕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特别是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时,不得有就业歧视。只有依靠立法的权威,依法办事,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并且司法部门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人权才能真正的得到保障。
2、完善政府各项职能,切实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政策
政府职能也被称作行政职能,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承担的职责。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的失灵。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女性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在工作岗位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对待,特别是在企业,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妇女在工作岗位中常常会碰到一些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例如在怀孕期间工作强度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产假时间缩短,克扣生产期间女工工资等,这些现象屡见不鲜。这时,就应该发挥政府管理和调控的功能。在对妇女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时,政府可发挥其监督职能、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且运用经济的手段对企业的一些行为进行调节,例如政府应该监督一些企業不得做出有损育龄妇女的行为,规范企业的一些不正当做法;运用经济等手段,采用项目招标、市场竞争等模式,将育龄妇女的一些家庭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创建公益性的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育龄妇女创业就业,为育龄妇女创业致富提供切实的帮助,实现政府善治,保障育龄妇女各项权益。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育保险机制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相关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应该得到完善和提高,例如要增加对妇产科和儿科的投资经费,解决医院医护人员以及服务设施短缺的问题,保障育龄妇女和新生婴儿的权利,在医生和护士的培训方面,提高其对孕产妇和新生婴儿的临时突发危机应对的能力。国家和社会应该对生育的妇女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或者生育津贴,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和配偶的陪产假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在教育管理方面,应该保障婴幼儿进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权利。在生育保险机制方面,应该简化二胎保险的办事流程,落实生育保险报销等方面,更加高效的为生育政策的新变化提供便民服务。只有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生育保险机制,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指引下,公民的生育权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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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璐微(1992—),女,江西吉安人,广西大学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管理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