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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改综合税后对我国跨境进口电商(B2C)的影响与发展之策

2016-05-13狄昌娅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5期
关键词:跨境进口电商

狄昌娅

财务部于2016年3月24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模式)进口实施新税收政策,即由原先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至此,跨境电商税改政策终于尘埃落定。

自2012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上海、郑州、重庆、杭州、宁波5个城市为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以来,我国跨境电商取得快速发展。据统计,我国目前通过各类跨境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达20多万家,而各类平台企业也达5000多家。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3万亿,同比增长26.2%。目前,我国跨境进口电商(B2C)(以下俱简称跨境电商)主要有保税仓和直邮两种模式,从总体成交量上来看,以保税模式为主。随着新税政策的实施,跨境电商将进入新的发展时代,在全新的竞争格局下,我国跨境电商路在何方?

一、 税改前跨境电商征税分析

(一)行邮税使跨境电商在价格上更有竞争优势

一直以来,国家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零售进口商品按行邮税征收。从税率上来看,行邮税普遍比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要低。以纸尿裤为例,一包纸尿裤如按一般贸易来征税的话,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三税加起来达商品价格的30%,但是按行邮税的话只征商品价格的10%,如果税额低于50元的话还免征。显而易见,行邮税使跨境电商在价格上更有竞争优势。

我国跨境电商现如今发展的如火如荼,主要原因在于“低价、快速、品种丰富”,而对其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正是其低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 50元以内的免征额更是使众多国内消费者获利,可以说征收行邮税确实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以奶粉为例,假设进口奶粉的价格为100元,按照目前奶粉最惠国关税率4%,17%的增值税率和10%的消费税,这样光货物进口税数额为31元,加上货物价格100元,那么按照一般贸易的话,国内消费者需要花131元购买。但如果是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话,奶粉行邮税率为10%,行邮税为10元,低于50元免征额,这样国内消费者只需支付100元即可。

综上,跨境电商平台上的进口商品比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要便宜很多,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如若要购买境外商品,从省钱的角度来看,跨境电商平台无疑是最优选择。

(二)行邮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随着跨境电商日益壮大,行邮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影响财政收入。比如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公民境外购物几千亿元,而我国行邮税征收额连10亿都不到。对于不少电商更是充分利用50元免征额,将金额较大的订单拆分、采取蚂蚁搬家形式来达到避税目的。以入境零食为例,假如零食金额为500元,按照原先的行邮税10%的税率需缴纳50元的税额,如果将订单打散为500元以下的总额如499元,就可以全额免税了。基于此,不少一般贸易人士认为跨境电商就是一个基于偷漏税的灰色产业,这样的政策甚至会诱导部分传统外贸企业将一般贸易流程转移到网上进行分割、化整为零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行邮税造成不公平竞争

行邮税造成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之间,由于跨境电商税负成本低,和一般贸易相比,在价格上有较大竞争优势,一般贸易的商业模式无法和跨境电商竞争,跨境电商在未来的快速发展会严重影响一般贸易的发展。二是这种不公平性还会延伸到国内外企业商品,国内商品要交17%的增值税,而跨境电商却不受此扰。三是试点城市与非诫试点城市之间,保税进口和行邮税仅适用于国家审批的试点城市,造成地区间不公平竞争,对于很多非试点城市需求量很大的商品,若要享受相关优惠只能经由试点城市进口再转入,这样势必加大物流等成本。

(四)大量碎片化包裹的产生造成海关监管困难

随着B2C产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尤其是由于为了避税而拆分订单,导致大量碎片化订单的产生,根据对7个试点城市2015年1-11月份的跨境电商进口情况统计显示,进口额为22.3亿美元,而验放清单9598.89万票。二十几亿美元的进口额却产生了近亿的单子,金额有限,产生的清单却很多。对于由大量以小包装行邮方式入关带来的价格监管、知识产权、假货、劣质产品等诸多问题给海关监管带来严峻挑战。这样使得监管成本不断加大的同时,监管难度也不断上升,影响通关效率。

二、 税改后跨境电商征税分析

(一)政策红利消失,跨境电商成本整体上升

按照新规,4月8日起,对我国跨境电商零售(B2C)进口商品由征收行邮税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50元内的免征额也相应取消。税改后,个人单笔交易2000元以下、年度交易2万元以下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的70%征收,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则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征税。对于单价超过2000元的商品,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随着新税政策的实施,跨境电商将不再享政策红利,这意味着进口商品成本势必上涨,尤其是对那些在价格竞争上主要依靠税收红利的。税改后,政策红利不再,绝大多数跨境电商平台商品的价格在短期内会有不同幅度的上涨,从行业整体上看,据测算,行业整体成本上涨幅度至少在11.9%以上。对于调整后的计税方式,也有商品税率是下降的,比如说化妆品,在其商品单价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下,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打完7折后分别是11.9%和21%,很显然小于其50%的行邮税。虽然有税率下降的,毕竟是非常少数的。

(二)加速行业成熟,引导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税改虽然在短期内使得跨境电商会丧失部分价格优势,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但对中长期的跨境电商发展是绝对利好的。这次税改首先从“税”这个最基本的层面确定了跨境电商的地位,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引导、督促行业逐步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现在有不少跨境电商根本没有把心思放在如何深耕产业链,他们主要通过利用政策红利来获利。而正是这类的跨境电商才会在丧失税收红利时受到的不利影响更为突出,也更担忧以后的发展。依靠享有税负红利来获得竞争优势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此次税改,正可以迫使跨境电商们从一些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本质问题上花心思、下功夫,比如,如何提升用户体验、完善物流供应链、严格把关商品品质等。

(三)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与传统贸易相比,税改前执行的行邮税政策使得跨境电商税负水平明显偏低,此次税改提高了跨境电商行业整体税负水平,提高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50元免征额的取消也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原先税收漏洞,使得那些费尽心思通过拆分订单达到避税目的的跨境电商们难以再钻空子,税收套利难以实现,有效减少了灰色获利。由此,可以极大的减少国家在跨境电商这块的税收流失。

(四)税负层面更显公平性

此次税收新政的出台,通过对跨境电商合理设置新的的征税税率,在税负层面上,由于改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50元免征额的取消,使传统贸易与跨境电商之间、国内企业商品和国外商品之间的税负更显公平性,适当扭转了对立局面。另外,此次税收新政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取消了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试点城市由于保税进口模式所带的优势逐渐丧失,这样一来,国内各城市又趋于回归同一起点。

(五)减少了碎片化包裹的入境,有利于海关监管

前面分析过很多跨境电商由于为了钻50元免征额空子,拆分订单、化整为零导致大量碎片化包裹的入境,对海关监管很不利。随着B2C规模的不断壮大,海关现有力量在面对巨大数量的碎片化包裹时明显应对乏力,造成诸多漏洞。事实上,海关监管难度的不断加大正是推动此次税改的重要原因。税收新政的实施,使得B2C模式下这类的订单难以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碎片化包裹的产生,有效缓解了海关监管压力,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三、 加快我国税改后跨境电商发展之策

(一)完善物流供应链,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物流这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效率低、成本高,保税仓模式由于事先已将货物进口到国内,所以当客户下单后,相当于从国内发货。而直邮模式相对时间就长了不少,少则一个星期,多则近一个月。另外由于信息化程度低,在配送过程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会延伸出不少麻烦。对此,如何通过强化物流供应链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首先要尽量减少中间商环节,尽量多争取国外品牌授权。当然这对很多中小企业目前来说有较大难度,但这种货源模式对以后成熟起来的跨境电商来说是需要努力的目标。此外,要严格遵守报关税收政策。税改后的新政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简化了跨境电商货物的通关过程。只有在规范的监管机制下进口的货物才能保证跨境电商的规范运营。其次要加强跨境电商物流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对于信息化基础平台的设立,初期可以由地方政府来主导建立,并通过出台相关措施保障信息化运行的通畅。另外,可以在国内合作建仓,缩短物流配送时间,大大降低物流成本。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单独建仓成本较高,这些中小企业之间可以寻求合作,通过合作建仓来分摊建仓成本,可以由政府牵头,鼓励他们之间的合作,尤其是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当然由于涉及不同电商共同使用一个仓库,势必要求建立合理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另外通过合作建仓,还可以进一步促进电商之间的交流与相互监督。

(二)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消费者最终目的是要从国外买到满意的商品,不管政策怎么变,对于跨境电商来说,要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才能牢牢抓住顾客。对于消费者来说,用户体验得到不断提升,即使价格有所上涨,但消费者会认为物有所值。除了提高物流效率外,提升用户体验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保证商品源头的透明化,很多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来源有所担心,担心其购买的海外商品只是国内生产的货在海上“旅行”后再回国内保税区,对此,通过第三方、利用物流信息化系统提供消费者该商品在从源头开始一直到送抵消费者手中这一过程中详细明确的信息,让消费者可以实时把握商品的状态。其次做到客服本土化,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遇到问题与需要向国外卖家咨询时,由于卖家在国外,这样会产生问题的之外的麻烦,如沟通时语言、时差等困扰,如果电商们能够前置客服,让消费者首先可以方便及时的联系到中文客服,看能不能解决,如确实需要国外卖家出面解决,再由电商联系国外卖家,这样即方便了客户,也减少了客户由于距离产生的不安全感。此外,退货本土化也是跨境电商们需要努力的方向。可以在国内某些城市集中建立专门的退货服务中心(初期以主要消费商品为主,逐渐丰富可退品种),要求国外的商家们允许在国内就可以实现退货。当然,这实现起来需要做多方努力,既要做通国外供货商的思想工作,又要通过在海外采集大量信息、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保证消费者退的商品确实是当初从国外购买的商品。

(三)严格把关货物品质

据PayPal发布信息显示,2015年,我国有35%的网购消费者海淘过,对于跨境电商来说,这是一块大蛋糕。跨境电商们在扩大布局的同时,千万不能丢了消费者的信赖。对消费者来说特别看重的一个当属到手的商品是不是原装正品。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易在货源和物流环节出现假货。因此,首先要从货源上保证,品牌授权的还好,对由国外直接发货国内的,由于还会涉及到其他的零售商和中间商,这样就有一定风险了。对此,国内跨境电商平台一定力争搞清货物来源,保证产品渠道的规范性,要找有信誉度的零售商和中间商,另外,也可以尽量减少中间商环节来减少假货风险。以原产喜地为例,其销售商品均由海外原产工厂直供,由于与海外原产工厂直接对接,除了部分必要合理的费用之外,无任何中间环节,可以说顾客是通过完全封闭的正规渠道获得所购商品,这正是其吸引消费者、能从众多跨境电商中脱颖而出的主要原因。如果说货源问题造成的假货情形并不能完全把责任推在电商们身上,那么在物流方面则在很多时候是电商们为了利益故意而为之的了,在物流方面,直邮模式还好,但保税仓模式有可能存在问题。以前一直存在有些跨境电商虽然号称是商品是保税区直接发出的,但却是从普通仓库发出的货。如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存在这样的疑虑,对整体跨境电商尤其是保税仓模式的会有很大影响。对此,跨境电商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通过不断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控。

另外,除了是不是正品,这些进口商品的质量好坏也是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问题。2015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共监控进口跨境电商产品样本14554个,其中监测到不合格跨境电商产品1288批次,不合格率为8.8%,特别是儿童安全座椅以及玩具,不合格率竟达100%。对此,这也需要跨境电商平台从源头抓起,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保消费者权益。

(四)发展“长尾商品”

长尾商品是指那些需求量不大或者销量不佳的商品,简单的理解就是冷门产品,这些冷

门产品每样都销售很差,但由于品种数量庞大,加在一起销售量就相当可观了。从跨境电商角度来看,长尾商品是相对那些爆款商品来说的,销售量不大,知名度不高,但对人们不同需求的覆盖面却比较广。以亚马逊网络书店图书销售为例,其有近1/4的书是我们所认为的“冷门”书籍,也就是说以一个大型书店正常放10万本书来算,其有近1/4的书是在这10万以后的,但这些冷门书的销售额却不断上涨,据测算,以后这些冷门书籍的销售将占近一半的份额。对于一些跨境电商来说,规模和综合实力均处于弱势,如果还经营同质产品的话,更毫无优势可言,此时,不妨改变经营思路,经营与别人不同的“长尾商品”,或者以 “长尾商品”为主、大宗货等为辅,这样,既避免了经营奶粉、化妆品等大众热销类商品所带来的激烈竞争,又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

(五)有条件的跨境电商要寻求线上线下连通

线上线下连通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是以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以步步高旗下的云猴全球购为例,云猴全球购是传统零售与互联网基因的融合,于2015年3月正式上线,目前,日均订单超2万,2015年年销售额超3亿元。2016年1月,天猫跨境O2O体验中心也正式开始营业,开启线上线下连通之门。而对于那些能力有限、无法自建线下资源又力争实现经营模式和规模突破的跨境电商来说,与传统零售企业联合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跨境电商与传统零售企业的联合有着天然优势,因为两者面对着高度重合的对象。对于传统企业来说,由于我国国内实体零售增长较缓慢,可以借跨境电商之力实现转型,而对跨境电商来说,可借传统消费企业丰富的线下资源实现线下体验甚至线下提货,两者的联合可以打通线上线下,实现O+O(线上+线下)模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张丽霞.跨境进口电商:保税备货v.s.直邮进口[J].对外经贸实务,2015(05)65-67.

[2]曹旭光、王金光、刘希全.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商业模式及其创新途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5(10)93-96.

[3]鄂立彬;刘智勇;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通关问题研究[J].国际贸易,2014(0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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