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研究
2016-05-10王换娥杜亚涛孙静
王换娥 杜亚涛 孙静
内容摘要:在目前经济制度内,金融环境生态问题应该立足在地区结构层面上,这些年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国家指导战略的提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继续北移,涌现了很多新的经济增长区域,京津冀区域对于北方区域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区域位置的重要性逐步显现,但是该地区还存在着体制、观念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相互之间的经济、金融合作非常分散,市场处于分割状态,金融资源在京津冀的区域内流动不畅,降低了资本的效率,抑制了区域内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提高。鉴于此,本文选择京津冀区域城市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引入金融生態圈的概念,管理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从全新的生态学角度来改善京津冀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提高京津冀地区的金融管理协作水平。
关键词:京津冀 区域金融 生态环境 评价
金融生态环境的内涵
生物群落是由多种生物集体聚集而成,而多种生物群落就组成了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指生物群落与它们所处的环境通过能量的交换而形成的系统。金融生态作为仿生态学的概念,为我们在研究金融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从央行行长周小川第一次提出金融生态学后,金融学界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进行不断的剖析和研究,根据多个学者的论述,金融生态环境可以定义为存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中的金融活动主体,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比如市场竞争或相互合作,最终形成的动态系统,这个动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并且相对较为稳定。具体如图1所示。
金融生态环境指标的选取
本文在基于大量文献阅读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生态环境指标选取的基本原则,结合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相关原理,将金融生态环境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金融生态土壤指标,金融生态成长指标以及金融生态空气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生态环境指标可以分为金融生态成长指标、金融生态土壤指标、金融生态空气指标。
金融生态成长指标是指能够在一定环境下,切实反映金融发展现状的指标,这些指标的二级指标包括金融机构、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企业和居民,三级指标包括金融机构网点的数量、金融机构存款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资产使用效率及金融深化程度;股票市场指标由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证券交易额及本地法人机构来组成;保险市场指标包括本地保险业务量、保费收入、本地法人机构及保险深度;企业指标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工业总产值及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居民指标主要包括居民人均纯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金融生态土壤指标是指根据仿生学的原理,可以将金融生态土壤指标划分为三层,第一层为经济环境层,第二层为政策环境层,第三层为社会的治安环境层。金融生态土壤指标的三级指标中的经济环境层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政策环境指标包括进出口总额、外商直接投资、入境旅游收入、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税收财政收入;社会治安环境包括交通事故发生数、火灾事故发生数。
金融生态空气指标是指金融生态发展的外部环境,二级指标可以分为安居环境指标、教育资源指标、社会信用指标和信用环境指标。其中安居环境指标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状况、绿化覆盖面积、人均绿化面积;教育资源指标主要包括教育环境、公共图书馆数量以及公共图书馆藏书量;社会信用指标主要包括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企业三角债比例;信用环境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合同违约率、信用文化普度以及政府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京津冀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分析
(一)因子分析
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对金融生态环境指标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对原有变量进行KMO检验,根据相关系数矩阵列式计算,从结果可以看出结果服从卡方分布,且KMO检验观测值为0.86,P值为0.0012(见表2),接近于0,根据因子分析的检验标准,适合做因子分析。
假设将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设为F,金融生态成长指标为G,金融生态土壤指标为T,金融生态空气指标为A。金融机构为g1,金融产业增加值为g11,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g12,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g13,金融资产使用效率为g14,金融深化程度为g15;股票债券市场为g2,国债总额为g21,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为g22,证券交易额为g23;保险市场为g3,保费收入额为g31,保险赔付额为g32,保险深度为g33;企业为g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g41,工业总产值为g42,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为g43;居民为g5,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g5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g5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g53。经济环境指标为t1,人均GDP为t11,第三产业增加值为t12,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t13,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为t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t15;政策环境为t2,进出口总额为t21,外商直接投资为t22,入境旅游收入为t23,财政收入为t24,财政支出为t25, 税收收入为t26,税收财政收入比为t27;社会法制治安环境为t3,交通事故发生数为t31,火灾事故发生数为t32。安居环境为a1,卫生环境状况为a11,城市绿化为a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a13;教育人才资源为a2,教育环境为a21,公共图书馆为a22,公共图书馆藏书量为a23;信用环境为a3,企业合同违约率为a31,信用文化普及情况为a32;社会信用指标为a4,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为a41,企业三角债比例为a42。
(二)熵值法分析
京津冀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议
(一)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主体结构并完善产权制度
1.完善京津冀地区产权制度,确保金融主体的活力。我国金融生态主体一直存在产权关系模糊和产权主体单一化的问题。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点,根据解决的优先次序不同可以分为明晰原有产权金融主体关系,再逐步放松市场准入和先扩大市场准入机制,再解决产权明晰的问题。然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明确个人、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和国家利益的界限,区分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第二,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确保金融产业稳定平等发展;第三,产权改革顺序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十分重要,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产业学者的研究认为,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应当改造外围的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先放宽准入机制再明晰产区,然而,这样的做法恰恰使得我国金融产业缓慢发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对国有银行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再将准入的条件放宽。
2.丰富京津冀地区金融主体的多样性,建立稳定的金融生态网。生物学家认为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其稳定性,复杂的生态系统使得其稳定性也就越高,生态系统通过食物链来进行能量的流通,假如在生态系统中某一条食物链发生断裂,那么这条断裂的食物链就会被其他食物链所代替,从而确保整个生态系统保持稳定的发展。金融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应当丰富金融主体的多样性,形成多样化和多层化的结构,从而建立稳定的金融生态网。为了丰富京津冀地区金融主体的多样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对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行业进行大力发展,按照国外有关经验来看,非银行行业对于金融市场快速平稳的发展对金融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我国虽然非银行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这些机构的规模和数量还不足以与国有银行相平衡,这样的环境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二是根据计划逐步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型金融机构,民营银行虽然在资产的存量无法与国家银行相比较,但民营银行更具有灵活性,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丰富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改善我国银行产业结构,打破国有企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三是修正金融市场发展方向,调整市场发展的顺序。我国金融生态结构的失衡是由多种原因所构成的,然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市场发展的顺序有悖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目前为了调整金融生态结构主要从放松管制和创新工具的强化两方面进行,但仅从这两方面进行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将重心放在初级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增强证券市场的市场活力,确保資金流通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抗风险性。
(二)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我调节机制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主体的淘汰退出机制。金融产业的优胜劣汰能够保证金融产业的健康与活力,这是金融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不同,一旦涉及到金融机构的退出会对民众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产生恐慌情绪,影响到金融产业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金融产业的顺利运行,应当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对象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危机就会相互“传染”,因此,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是保障金融系统平稳发展的第一道安全防线,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平稳的运行。
另外,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目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球共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项目,通过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减轻金融机构倒闭给社会民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免除政府对存款负责的无限责任。 金融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采用高度统一的方式集中管理,在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有国家和投保机构共同出资,增加存款保险机构的实力和权威性,在参保对象和保险费率上需要符合科学设计的原则,确保存款保险机构的顺利运行。
2.提高京津冀地区金融生态系统的自我配置能力,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可以遵循以下目标:利率的形成需要依靠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央行调控利率。按照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次序应当先放开外币的利率,然后放开人民币利率;先放开贷款利率,再放开存款利率;先放开长期利率,再放开短期利率。循序渐进,最终形成以央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化利率。
3.健全京津冀地区金融生态系统监管协调机制,确保对金融机构全面监督。我国目前金融生态优化的相关成果显示,通过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金融产业监管问题,2004年6月,我国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部门联合公布了金融分工合作的文件,明确了三家机构经常联系的机制,虽然在具体的协调内容中没有明确界定,但为了确保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全部监督,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实行主监管制度,主监管制度是指各类业务坚持分业监管,对于跨行业务或者业务界限不明晰的,根据其主要性质来界定监管机构,如果按照主监管性质仍然无法明晰主管单位的,由金融监督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
(三)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1.健全京津冀地区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系统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能够对金融系统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提高金融业务水平,健全金融产业的相关制度。为了改善金融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应该严格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对贷款人的程序、质量管理、责任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进行完善和修订,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股东的核心地位,对金融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内部控制问题进行阐述。再次,完善公司法,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并对普通的清算程序和特别的清算程序进行区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终止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债券人的权益。最后,加强金融产业法律监管水平,对诈骗犯罪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对情节严重的故意逃废的行为进行严惩。
降低金融债权诉讼成本,加大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力度。降低金融债券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因此,为了降低金融债券的诉讼成本,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对地方性的法院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对金融诉讼的双倍收费要加大规范的力度。其次,规范中介部门的收费,对于中介部门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应当进行减少,这样的行为虽然会减少中介部门的收入,但有利于整个金融产业的发展。再次,出台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对人民法院已经处理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应当从法律案件的立案、执行措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述。最后,建立银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不定期的公布逃废债案件的审结情况,有利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力度。对于金融产业的恶意诈骗案件,公安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造成犯罪的坚决给予打击。
2.完善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信用体系,规范金融的生态信用环境。信用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护守信用人的利益和惩治失信者,然而,在我国对于失信者的惩罚机制还没有形成,对于失信者没有严格惩罚力度,对失信者惩罚力度不足,实际上是对守信用者的一种利益侵犯, 因此,为了解决信用问题,必须要从加强对失信者的力度惩罚上入手:
构建金融机构信用体系。首先,需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不守信用的披露原则,对不守信用的金融机构名称公布于外界,告知每个与其交易的企业。其次,加强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银行的联合工作,對不守信用的金融机构银行停止贷款,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审核登记。最后,建立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不良信息数据库,用户可以及时、方便地查询不良信用的企业的相关信息。
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对信用数据的采集和评估,信用征信机构在将数据进行采集和汇总,通过数据的处理最终形成信用数据库。目前,我国缺少较高权威性的市场化信用中介机构,因此,要使得我国信用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就需要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机制,利用优胜劣汰的法则培养出市场化较高的信用中介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培养:第一,建立具有威信力的信用评级公司,对于通过信用评级的公司,提供更有利的发展机遇;第二,以政府为引导,公司自主经营为主的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企业,到时机发展成熟后,实行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运营;第三,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公司,可以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与知名企业合作,不断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建立和开放征信数据库。信息数据有效收集是保证数据开发与运营的基础,现代信用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开放性的征信数据,然而对信用数据在做到资源共享的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对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进行明晰,对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明晰,对信息公开和消费者个人隐私进行明晰。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对于中介机构都是公开的,而在我国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才能够获得相关信息,大量信息被闲置,因此,对于信息的征收,可以通过以政府为引导的正规中介机构来获得。
加强金融产业的法律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兴起不久,信用制度既缺少法律依据,也缺少法律保障,因此,为加强信用制度的法律建设,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明确信用管理的部门,划清职能和权限;第二,规范征信数据的使用范围;第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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