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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上价格歧视方向性对厂商利润影响探析

2016-05-10陈凡韦鸿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方向性利润

陈凡 韦鸿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得出主动实施、方向上为正向的价格歧视能够使寡头厂商利润在短期和长期都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主动实施、方向上为负向的价格歧视使寡头厂商利润在短期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长期内能够达到;被动实施、方向上为负向的价格歧视使寡头厂商利润在短期和长期均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进而验证只要实施价格歧视就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论断不正确。

关键词:价格歧视 方向性 寡头厂商 利润

价格歧视时常见于日常生活,也是厂商常用策略。一般人们认为厂商实施价格策略能够吸收更多消费群体、占领更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多利润,最终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论断为经验所得,正确性有待验证。为了验证这一问题,需要通过研究来解答。

笔者将以寡头市场为分析的市场结构,区分长短期后不同情况下的价格歧视策略对厂商福利影响,着力于说明厂商实施价格歧视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是帕累托最优,短期和长期情况下厂商利润存在着差别,进而得出前文论断不一定正确。

不同条件下的价格歧视方向性对寡头厂商利润影响分析

被动寡头市场上具有比较强的市场势力,价格歧视现象较为灵活,所以本文分析寡头市场上不同情况价格歧视方向性对于厂商影响。

(一)主动实施、方向上为正向的价格歧视对寡头厂商利润影响分析

主动实施、方向上为正向的价格歧视(以下简称主动正向价格歧视)也被称为,无约束条件的价格歧视,指寡头厂商能够在市场上正常实施价格歧视不受到其他因素干扰。这种情况比较符合具有一定市场势力条件下寡头厂商竞争情况,原因是:第一,与完全垄断厂商不同,寡头厂商具有一定竞争性行为,比垄断厂商相比受到政府管制机率小一些,承担社会管理和资源调配职能;第二,与垄断竞争或者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寡头厂商拥有较强的垄断势力,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而完全竞争市场上各个生产者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势力较小;第三,无约束条件下寡头市场上的对手较为明确,市场博弈目标也比较明确,都有足够动机占领市场,收集信息难度比较小,能够有效了解对方策略,并制定相应对策。

为了方便开展分析,本文做出设定如下:一是市场上存在着两个实力相当的寡头厂商;二是利用三级价格歧视为例分析价格歧视实施福利效应;三是厂商是理性的,即目标函数明确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1.主动正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动机情况。也就是要说明厂商有没有实施价格歧视意愿,实施价格歧视能不能够让厂商获得利润。笔者直接引用古诺模型成果建立博弈分析。

假设市场上全部份额是6单位,两个厂商根据市场情况和对方反映决定是否实施价格歧视。如二者都不实施价格歧视,获得剩余相对较少一些,各自获得利益为1单位;二者其中一个实施价格歧视获得3单位,不实行价格歧视不获得利益;二者实施价格歧视则各自获得2单位利益,具体如图1所示。

寡头厂商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做出对其利益不利的不理性行为。同时厂商相互存在,要根据对方利益决定自己策略选择,因为一旦一个厂商行动而另外一个厂商不行动,就会在市场上产生比较大影响。一个厂商实行价格歧视,而另一个不跟随,实行价格歧视的厂商的占领大半个市场,而不是实行价格歧视厂商被迫退出市场情况。

此时市场上有两个参与厂商,每个厂商有两种策略实行或者不实行,策略组合就有四种。对于每一个厂商而言实行价格歧视总是优于不实行价格歧视策略选择,因为实施价格歧视可以获得相应的2或者3个单位利益,不实行价格歧视获得利益1或者0单位,实施价格歧视利益多1-3个单位。两个厂商都选择了对其具有最优策略组合就行成了(实行,实行)策略组合,这一种组合说明的是在无约束条件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能够对其产生积极效用,其采取这种策略也提高了社会效率。

2.主动正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福利情況。厂商实施价格歧视能够获得利润使其有动力可以开展生产活动,接下来就需要探讨福利具体分配情况。选取三级价格歧视进行探讨。

在图2中,寡头厂商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把市场分割成为两个市场。价格P表示的是厂商未实施价格歧视时价格情况,对应销量为q2a和q1b;价格P1和P2分别表示实施价格歧视后根据市场情况界定价格,可以通过以下表格对比实施价格歧视对厂商利润和总体福利影响。

从表1可知,厂商对不同市场实施价格歧视,是获得利润的一种策略,根据不同市场情况采取不同价格策略,一般上是弹性小的市场收取高价,弹性大的市场收取低价,以便于在各个市场制定不同价格,获取利润最大化。如图2中所示,厂商在市场1中收取高价,其在这个市场上福利是1区域和4区域两个区域面积之差;厂商在市场2中收取低价,其在这个市场福利是8区域和5区域之差;此时厂商总的利润情况就是(1-4)+(8-5),构成了厂商开展价格歧视收入。对于消费者来说,实施价格歧视后,市场1的福利情况是(-1-2),市场2的福利情况是(5+6),总体福利情况是(-1-2)+(5+6)。一般而言,无约束条件下,厂商开展价格歧视能够获得一定利益,就是能够使厂商获得利润,消费者剩余就要取决于几者对比情况,还要结合数量情况考虑。

3.主动正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长短期福利情况。从上面分析可知,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短期内能够获得利润,福利增加,就是说短期内无约束条件下价格歧视实施效果是正方向的,方向为正的价格歧视实施后能够使市场上利润达到最大化调整。从长期来看,厂商实施无数个正向价格歧视,不断在博弈间调整策略,最后形成一种均衡。在这种均衡条件下,每个厂商都实现了自身利益,获得最大化利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忧状态。可以说无约束条件下,厂商实施正向价格歧视能够在短期和长期都能不断经历帕累托改进,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主动实施、方向上为负向的价格歧视对寡头厂商利润影响分析

主动实施、方向上为负的价格歧视简称主动负向价格歧视,用来说明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尽管给其带来负向效果,但仍主动开展和积极实施的行为。这种负向,指的是没有达到其正常情况下的最优标准,相比之下没有达到最优化目标。主动负向价格歧视比较适用于市场内部或者某一具体范围内部,存在着一个相对较强优势和一些相对较弱厂商之间或者是一个厂商同时提供相对优势产品和相对劣势产品的博弈过程。此处为了方便讨论,主要选取不同市场进行分析。笔者对于假设进行相应调整,要求:一是寡头厂商是两个差异化寡头,即存在着市场势力相对较强寡头和市场势力相对较弱的寡头;二是厂商是理性的,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三是以三级价格歧视为例,分析价格歧视实施效应。

1.主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动机情况。主要说明主动负向情况下,厂商是否有动力实施价格歧视,就是要对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福利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引用斯塔克尔伯格模型分析成果进行讨论(见图3)。

根据斯塔克尔伯格均衡成果,厂商实现均衡,均衡水平界定在(a-c/2b,a-c/4b),也就是领导者占据市场一半份额,追随者占据市场四分之一份额。

将这样结果引入价格歧视分析当中,假设市场上由市场势力较强的领导厂商和市场势力较弱跟随厂商组成。市场势力较强A厂商在市场中居于领导地位,占据相对较大市场份额,势力相对较弱的B厂商积极跟随也能够获得一定利润,如果不跟随就可能没有任何收益,被挤占出市场。

假设市场中全部份额为8个单位,两个厂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实施价格歧视,如果二者都不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分别获得2和1单位利益;如果两个都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分别获得4和2单位利益;较强实施价格歧视而较弱不实施价格歧视分别获得6和0单位利润;较弱实施价格歧视而较强不实施价格歧视分别获得4和2单位利润(见图4)。

按照相关策略组合,差异化寡头之间相互影响,一个策略会影响到另外一个厂商策略。A厂商作為市场势力较强厂商,其推动实施价格歧视获利为4或者6要远多于不实施价格歧视获得的2单位利润;B厂商作为市场势力较弱一方,实行价格歧视获利2或者4单位要比不实行价格歧视获利0或者1单位多,所以对于二者实行价格歧视都是占有策略选择。同时,先假定A厂商作为先行者,B厂商策略随着A改变,A实行价格歧视,相应B跟随是最优化选择,形成(实行,实行)优于(实行,不实行)和(不实行,实行)优于(不实行,不实行),形成一种纳什均衡结果。

由上面分析结果可知,跟随者厂商有实施价格歧视动机,原因是:首先能够获得4或者2个单位利润,要优于不实行价格歧视策略的0或者1单位收益;其次是厂商处于相对弱小地位,不积极应对相对强势厂商采取策略就有可能被排除到市场范围之外;再次是弱小厂商有通过价格策略战略市场,扩展市场范围的动机,弱小只能是一种短期现状,不可能是长期结果。因此,弱小厂商尽管在开头可能不会获得利润或者获得比较少利润,希望能够扩大市场份额,主动负向价格歧视必然成为其策略。

2.主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长短期福利分析。主动负向价格歧视策略是厂商应对竞争采取的一种选择,能够给厂商带来不同福利效果,更关注市场势力相对比较弱的厂商行为模式。

在短期内主动负向情况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不能够和相对势力较强厂商或者本部门内部市场势力较强产品相比,不能够达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效果,却出现获利相对较少或者亏损局面。正如上文分析结果所示,势力较强厂商实施价格歧视至少就能够获得4单位利润,而势力较弱厂商却可能出现0单位利润结果,实施主动负向价格歧视也只能够达到2单位利润。换句话说一个单位资源利用到相对强情况要比应用到相对薄弱情况收益多,效率高,投入到不是具有优势地位产品生产中实际上没有达到最佳效果,实现资源最优化利用。所以,在短期内厂商实施主动负向价格歧视不能够实现资源最优化利用,达不到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在长期内厂商能够有机会并且有潜力改变其福利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分析:一是主动负向价格歧视厂商只是出于相对不利地位,应对市场的一种竞争性行为,竞争中就有可能会出现有好结果或者不好结果,也就能够提供比较多的机会。二是相对弱小的厂商,积极采取价格歧视策略,尽管是不能够达到最优化效果,却是其应对竞争的一种最优化选择,是在当前环境下使用资源在此项目中能达到最高效率,通过不断改变技术,改善产品,积极应对竞争,在市场中实行价格歧视就有可能使其利润不断经过帕累托改进。三是相对较强和相对较弱的科尔伯格模型实质上只是一种短期均衡,在无数短期博弈中会不断朝着古诺均衡方向发展,增强其市场势力,改善福利状况。所以,从长期来看厂商不断博弈和竞争,使得厂商与厂商实现古诺均衡,福利状况不断通过帕累托改进,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主动负向情况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尽管在短期内没有实现最优化利润,却能够在长期中不断改善,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被动实施、方向上为负向的价格歧视对寡头厂商利润影响分析

被动实施、方向上为负的价格歧视简称被动负向价格歧视,用来说明厂商实施价格歧视效果不是最优却又必须实施的情况。负向效果已经在前文中解释,唯一不符合经济学理论和逻辑的就是既然已经是负向效果,却为什么又必须提供呢。按照经济学理论,理性生产者会合理安排资源,绝不会出现已经“亏本”还继续提供。现实经济现象中,一些企业承担了一些非经济职能,或者说作为社会企业而存在。

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电力资源应该是哪里价格高就应该配置到哪里,但是现实中却出现大量以比较低价格的方式来提供。尽管从价值角度衡量这些资源利用,没有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这部分资源发挥却发挥了资源配置效果,从效用角度考虑十分恰当。具体来说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单位电力资源以较高价格提供给工业生产在效用上是低于以较低价格提供给居民生活的。基于心理和生理作用,黑暗中给居民提供第一单位电资源效用最大,随着连续提供电力资源数量增加,总效用虽然在不断增加,单位电力资源效用却在不断下降,最后一单位用于居民生活电力资源的效用等于用于工业生产效用时,二者才会停止流动,各自达到其利用最佳效果,只要还存在着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存在着流动,直到实现均衡为止。当然这种手段和标准在实际生活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界定流动标准应该由市场规律划定,实际中由政府划定,就会存在不符合实际标准现象;效用是一个模糊标准,无法用具体数据来表示,衡量上也会存在困难等等。回到福利讨论中,本文在分析中还是讨论被动负向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具体效用解释将在以后分析中探索。

1.被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动机。就是要说明被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有没有动机实行价格歧视,这一部分中以二级价格歧视比较典型,应用较多,因此利用二级价格歧视来进行讨论。由图5绘制的比较简化的二级价格歧视图形,一般情况下会根据不同的消费段收取不同价格,例如自来水在一定范围内收取多少价格,超出范围就以较高价格收取费用。比较简单管制措施就是压低价格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或者是提高基本范围比例,在基本范围收取相对较低价格。例如图中寡头厂商实施二级价格歧视,通过三段有效划分市场,对每一段范围内部收取不同价格,这样厂商获得了较多的生产者剩余。当这种物品涉及到人们基本生活时,就会出现规制,选取最为简单方法,就是减少划分段落,在图5中就是取消了Q1这一段划分标准,这样情况下,尽管厂商受到了一定规制,还能够从价格歧视中获得一定利润。当然也还存在着其他可能性,最难的情况就是企业实施价格歧视完全是亏本的,即使这样企业采取价格歧视策略仍然是其最优化选择,况且当期处于这种情况承担配置职能时,政府会给予相应救助。所以被动负向价格歧视条件下厂商有动力实施价格歧视。

2.被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福利情况。利用图5可以对廠商福利情况进行分析,假设P3是未实施价格歧视时水平,P1和P2分别对应Q1和Q2,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表2反映的是一种最简单形式,表明价格歧视实施后能够给厂商带来(C+D+G)的收益,其承担相应调配职能后,相比之下价格歧视效果减少了(D)范围,尽管如此,被动负向价格歧视实施仍然起到了增加利润作用,相比之下厂商增加了(D+G)的福利。从社会总福利角度,被动负向价格歧视实施使消费者增加了(B+C)剩余,社会总福利也增加了(B)区域。被动负向价格歧视对于生产者不利,却有利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整体福利增长。当然具体到实际中厂商利润情况就不会像例子中明显,可能会亏损,但是实施价格歧视仍然是在亏本时最优化选择。

3.被动负向情况下,寡头厂商实施价格歧视长短期福利分析。寡头厂商承担相应社会配置职能,实施被动负向价格歧视,短期内不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却能够尽可能减小损失。图5中厂商获取(D+G)少于(C+D+G),实施被动负向价格歧视效果,就不如其正常条件下实施主动正向价格歧视效果明显,短期内没有能够获得最优配置。寡头厂商一般比较稳定承担资源配置职能,这一职能不改变厂商难以改变其福利情况。从长期来看,寡头厂商一直难以恢复正常条件下的竞争,难以达到帕累托标准。但也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最优化选择。寡头厂商改变情况,要么有突发情况,要么有新承担职能者或者新的管理方式,不过这些可能性相对较小些。所以,被动负向情况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在短期和长期都难以实现最优化效果,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验证了只要实施价格歧视,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观点是错误的,进一步得出无约束条件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能够在长短期都能够达到最优状态;主动负向情况下,价格歧视实施短期不是最优,在长期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被动负向情况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短期和长期内都不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三种情况之间,第一种和第二种,偏重于市场作用,主要依靠竞争实现帕累托改进;第三种偏重于行政手段效果,倾向于社会企业性质和实际经济行为作用。同时,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利用效用论观点解决了价值判断不是最优情况,这是一个新观点和路线;应用社会企业观点解释被动负向价格歧视厂商行为。

在今后分析过程中,被动负向价格歧视的效用论和社会企业解释方面值得关注,也希望能够在将来有机会,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凡,韦鸿.价格歧视定义的经济学认知和规范[J].价格月刊,2012(11)

2.李志荣,陈凡.价格歧视再认识[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3(5)

3.聂丹.论三个价格歧视之间关系[J].当代财经,2006(9)

4.何娟.价格歧视的社会福利分析[J].价格月刊,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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