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分析
2016-05-10蔡少萍
蔡少萍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顺德 528333)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分析
蔡少萍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顺德 528333)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学章程是一份不完全契约,它对政府、社会、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地位、权责进行了根本性规定。通过对国内外大学章程比较发现,国内大学章程存在地位不高、契约属性不强、利益相关者地位不平衡甚至相对缺失等不足。研制、修改国内大学章程,必须张扬章程作为大学宪章的特殊价值,遵守大学章程的不完全契约属性,谨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关系。
大学章程;不完全契约;利益相关者;比较研究
The Analysis of University Charter Stakeholders Based on the 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
大学章程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制度文本。按照米俊魁的理解,大学章程是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一定的程序,以文本的形式对学校的重大、基本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其本质是对大学内部及与大学有关的教育利益的调整和分配。进一步理解,大学章程是通过语言意义对行为准则或规范进行的一种表征,同时行为准则或规范又通过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来实现利益的分配。因此,大学章程必然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与协调。
一、大学章程的分析工具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签约方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日)能够被兑现。而人有限的理性选择导致现实中的绝大部分契约是不完全的,也即契约假设条件与现实情况相距甚远。大学章程是一份不完全契约,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远在中世纪时期,大学通过艰苦斗争逐渐获得了特许状,而特许状本质上是大学与教权、王权之间的一份特殊契约,大学章程的制定,以英国大学章程为例,主要是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因此,特许状是大学章程的雏形,从这个角度分析,大学章程的本质是契约。近现代,有学者研究认为“大学是契约关系维系着的整体”,大学包括多方利益主体如政府、教师、投资者、学生,是其缔结的一组长期契约的集合。这种组织属性的契约本质决定了大学外部与内部复杂的行为关系,以及彼此间一系列的博弈行为。因此,作为学校象征的大学章程是这种契约关系的体现,是各利益主体关于利益协调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协议,对契约双方的行为都具有规范作用。而契约的平等性原则凸显了大学章程的不完全契约性质,中国大学生存的特殊环境也使章程契约性质的不完全性成为可能。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一维分析法”,可将大学章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第二层次,董事、校友和捐赠者;第三层次,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提供科研经费的政府等;第四层次,市民、社区、媒体等。大学章程以不完全契约的形式,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规制。
二、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状况的比较分析
(一)不完全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透视
大学章程作为一份不完全契约,其不完全性必然影响到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以《吉林大学章程》和《香港大学条例》为例,以大学章程的不完全契约性质为基点,可对章程中的内外契约双方试做出如下分类: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教师。以大学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为例,对契约双方的利益规制进行透视。
表1 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比较
由表中内容可见,政府与大学的利益关系在大学办学和管理过程中是一种必然的反应。综观《吉林大学章程》与《香港大学条例》中关于政府与大学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关于大学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两个主要功能:一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二是知识创新。大学的应然使命就是追寻知识和技术的前沿,追求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大学对政府的利益诉求,则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应然:应然一,政府应该为大学创设一个公平竞争、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环境,从宏观的角度对大学进行预测和规划,并通过各种渠道服务大学,让大学获得全局的、宏观的视野,以利其可持续发展;应然二,政府应提供办学经费,政府对教育经费投入的额度应当与其表达的公共利益相适应,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来看,政府应对大学的规划和经费使用方案进行监督。总的来说,作为契约的双方,政府是大学的利益主体,其职责是为大学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外部环境,给大学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大学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利益诉求得到平衡,努力克服不完全契约带来的弊端,在平衡中推动大学的发展。而大学则必须履行契约中规定的义务,以此获得政府的支持和理解。
(二)不完全契约文本结构的比较分析
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透视表明了大学章程如何以契约身份对契约双方的相关利益进行规制及利益分配,而文本结构的差异则能更清晰阐释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责权。本文进而选取了我国四校大学章程及国外三校大学章程进行简单比较,旨在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大学章程中尚处于缺失状态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他不足。 注:A表示中国政法大学章程,B表示上海交通大学章程,C表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D表示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章程,E表示香港大学条例,F表示香港城市大学条例,G表示伯明翰大学章程,H表示东安格利亚大学章程,I表示曼彻斯特大学章程 从图1看出,英国大学章程文本结构差异幅度较小,各点集中在中分线附近,而中国大学章程文本结构则差异幅度较大。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与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四个层次的折线走势较一致。差异最明显的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与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第三第四层次文本结构差异显著。
1、国内外大学章程的比较
从横向方面看,英国大学章程中行政主管利益相关者所占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其余二者,阐述也较为详尽。其中伯明翰大学和东安格利亚大学都较重视大学的内部治理,曼彻斯特大学对教师权利义务规定的重视程度与行政主管持平。中国大学章程对三者的关注度则持均衡的水平,结构较为合理。而从纵向比较方面看,英国大学章程中行政主管的比例也明显高于中国。这与两国的国情差异有很大关系。西方大学由中世纪行会组织发展而来,具有较强的自治性,而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象征和保障,因此西方大学章程尽显自治的典型性,行政主管这一利益相关者则受到更多的关注。相反,中国大学章程更重视学生群体的利益规制,三份中国大学章程都有独立的章节阐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层次利益相关者在中外大学章程中都普遍得到重视。
表2 中英六所大学章程第一层次利益相关者对比情况
(注:①此表中阿拉伯数字代表章程中的章和条目标号,如24代表章程的第24章,10.3代表第10章的第3条。②表中的百分比为相应条例占该章程总条例的比例。) 而在第二层次利益相关者比较中,校董会在英国大学中并不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在曼彻斯特大学章程中,其所占比例却显著高于中国大学章程,校友(会)均稍高于我国大学章程所占的比例。英国大学比较重视维护捐赠者的相关利益,这与西方大学的产生途径之独特性有关。
而关于社区利益相关者,英国大学章程中其所占的比例总体上高于我国,这表明英国比较重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如曼彻特大学章程第十一条(a)“签订一切合同、协议(包括与外界伙伴组织签订),以共同提供教育服务”等。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阐述却比较泛且空,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第五章第五十九“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条例叙述比较笼统模糊。
2、境内大学章程的比较
境内大学章程比较发现,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在各个章程中都有所体现,但侧重点不同。
表3 我国4所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条例对比情况
(注:此表中“—”代表该校章程中没有直接与所列利益相关者相关的章节名称;阿拉伯数字代表章程中的章和条目标号,如4代表章程的第4章,3.20-3.26代表第3章的第20至26条。)
在第一层次比较中,除了《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章程》,其他三份大学章程都有专门的章节阐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四校大学章程关于行政主管都有较详尽的阐述篇幅,第一层次利益相关者得到普遍重视。而第二层次比较中,唯独《中国政法大学章程》没有涉及校董事会的阐述,《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章程》缺乏对校友与校友会方面相关的条例,唯有《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对捐赠者的权利义务有简短篇幅的体现。校友在前三所公立大学中都受到重视,但在独立学院中却未能体现出来,这与大学的办学性质有一定关联。《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章程》中关于政府利益相关者的条例数目明显多于其他三校大学章程。综观《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章程》,其强调的重点有两个:一、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二、在遵守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下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但政府在大学自主管理中的影响渗透到点点滴滴。此差异性表明独立学院更重视政府的监督,倾向于内外治理的统一性。
3、比较分析的结果
(1)国内大学章程地位普遍不高
从中英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比较中发现,政府对国内大学所施行的“政管分离”实质是政府部分权力的下放,大学在政府的管辖范围内行使有限的权利,但权利的行驶仍然是为了实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学章程作为大学自主办学的重要制度文本,显然目前仍不能完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中英大学章程的文本结构比较就折射出我国大学章程地位不高的弱点。
(2)国内大学章程契约属性不强
契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互惠互利及共赢,因此契约双方必然在契约中具有相对均衡的利益规制。上文比较可知,不管是大学内部或外部利益相关者,大学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显著不同,大学章程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规制详尽不一,甚至缺失,契约的平等属性难以得到体现,大学章程的契约属性不强。
(3)国内大学利益相关者地位不平衡甚至相对缺失
比较分析发现,目前在国内大学章程中,捐赠者的权利义务普遍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校友(会)是大学经费的重要来源者,大学章程中关于这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目前也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
三、国内大学章程的修改建议
(一)张扬大学章程的宪章价值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章”,是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明确政府和学校,以及学校内部权责的重要法律文本。作为大学的“宪法”,在大学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大学章程应具有宪章价值。大学章程应清楚界定大学与政府、大学与行政主管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由于大学章程由大学内部制定,因此,大学很难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政府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进行问责,大学章程的宪章价值也就难以体现。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审视,政府应适当下放权力,从大学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适合于大学本身发展的章程,章程中也应更多地体现大学的自主管理,在实现遵守政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真正的自主自治,这也体现了章程的应有地位。
(二)尊重章程的契约属性
章程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的原则是平等和自主,契约双方是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因此,章程应重视与各利益相关者平等关系的协调。在对外关系中,大学与政府是平等的,章程并非由政府统一自上而下地颁布,不是政府的明文规定。制订章程的目的是为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利益,当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相对缺失或受到弱视时,章程也就违背了其最初制定的目的,成为一种形式,契约属性全无。
(三)平衡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关系
大学乃天下之公器,应反映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大学章程应尽可能地将各利益相关者纳入到其管理结构中,在保持章程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同时,使各利益相关者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在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为实现大学公共利益最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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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 Shao-ping
(Shunde Polytechnic, Shunde 528333, China)
From an economic point of view, university charter is an incomplete contract. It has fundamental regulations about government, society and teachers' status and accountability. Though the contrast analysis of domestic existing university charters, especially the domestic and the abroad, found that domestic university charter's status is not high, the contract attribute is not strong, the position of stakeholders is not balanced and even relative lack. Developing and modifying the domestic university charter should make the special value of university charter known widely, abide by the university incomplete contract attribute, be careful to keep the balance among the stakeholders.
university charter; incomplete contract; stakeholders, comparative study
2015-10-29
蔡少萍(1987-),女,硕士,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理论。
G647
A
1671-3974(2016)01-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