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16-05-10
工友信箱
单位持有劳动合同却拒不出示怎么办?
《工友》编辑部:
我们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提成,但合同文本只有一份,且被公司收走。从半年前起,因公司的产品严重滞销,导致亏损不断加剧,一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近日,鉴于公司收到一大笔陈年货款,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公司终于答应结清被拖欠的工资。可当我们去领取工资时,却发现月工资只有1500元,且根本没有提成。请问:在我们手中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究竟能否获得底薪和提成?
冯婷
冯婷读者:
首先,你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其次,公司拒不提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公司将受到训诫、罚款的处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你们的请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你们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底薪及提成。
工友
公司注册地与员工工作地不一,在何处申报工伤?
《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公司虽然是在浙江注册登记,但经营活动遍布全国各地。一年前,我被公司委派至广西工作。期间,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我到底应当去何地申请?
林韵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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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韵茹读者:
由于你没有说明公司是否给你办理工伤保险,这决定了你到底应当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视情况区别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实行“统筹地区优先原则”。但由于其中没有明确说明“统筹地区”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还是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是员工的户籍所在地,而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县、不在同一个市、不在同一个省的现象非常普遍,从而确实给相关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带来了疑惑。
为此,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已经为你参保工伤保险,你应当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为你参保工伤保险,你只能在工作地广西申请工伤认定。
工友
他人利用网络虚假招聘,网站是否需要担责?
《工友》编辑部:
一男子化名刘某在一家网站发布了虚假招聘信息。许多人因见工作轻松、待遇丰厚而纷纷前往应聘。刘某要求来者一律先在办公室简单介绍一番,然后自费去指定诊所体检。由于长时间没有下文, 我们数次向网站进行过举报,可网站没有理会。以至于后来的求职者继续前往。直到刘某因担心东窗事发携带12600元现金潜逃后,大家才知道,刘某早已与诊所谈好,每人收取300元体检费,其中诊所得100元,其余全部回扣给刘某。请问:应聘者能否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郭慧茹
郭慧茹读者:
应聘者有权要求网站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网站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简而言之,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表现为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管。事前提示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需要对其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警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事后监管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网站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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