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探析
2016-04-29查娟
贫困人口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使得城市弱势群体及其医疗救助问题日益显著。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根本上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问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以辽宁省为例,通过分析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辽宁省城市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现状分析
(一)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数
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来计算,2014年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数为80.2万人,占城镇人口数的比重为2.72%。从2010年到2013年之间,辽宁省人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166.16元增加到2721万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2.6元增加到25578.2元,人均生产总值42355增加到61686元。可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增长速度慢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二)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现状
1.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给付对象及模式
目前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给付对象是指享受城市低保群体以及城市低保边缘群体。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建议。各地应制定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实施模式如下:1、资助参保。由各市确定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资助方式。2、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特病门诊救助;各市确定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给予其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比例。3、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各市确定对低保边缘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重特大疾病救助。
2.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给付水平
根据2013年的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2年,辽宁省资助参加医疗保险218180人次,直接医疗救助人数102051人次,共计320231人次;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支出共计14461.6万元,人次补助水平451.599元/人次。相对于全国人均补助水平341.257元/人次,多出约110元/人次,但是,相对于全国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中,北京市、上海市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516.22元/人次和1594.618元/人次。
二、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实行的医疗救助制度不规范、不系统
目前省内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仍然与城市贫困人口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加上政策宣传不到位,许多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不知政府这样的救助措施,使得政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理想效果。
(二)救助目标人群实际覆盖率低
尽管辽宁省目前已有较为的医疗救助制度,但实际实施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差距,还有许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服务而没有享受到的城市弱势群体,例如城市流动人口。另一方面,目前,在省内实施的针对贫困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是向患有大病及重病的城市贫困群体倾斜,而那些患小病的城市弱势群体,往往被疏忽,患病时通常无任何治疗措施,这有可能导致小病变大病,使原本就相对贫困的状况逐渐加重。
(三)医疗救助资金供需矛盾尖锐
医疗救助的补助水平和覆盖面,很大程度上由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决定。由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医疗总量不断增多,以及医疗费用不断上涨,使得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增大。同时,辽宁省内各市针对医疗救助具体的实施效果千差万别,各市的实施水平存在很大差距。
三、完善辽宁省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医疗救助社会参与系统
首先,拓宽医疗救助资金来源。除政府拨款和补贴外,一方面要完善慈善捐赠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募捐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救助募捐活;另一方面在彩票公益金分配时,要提升医疗救助在公共项目上的排序。此外在时机成熟时考虑发行社会医疗救助彩票,为医疗救助制度开辟专门的社会资金来源。其次,鼓励社区等第三部门和民营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供方参与医疗救助。
(二)简化资格审核程序,建立多种保障形式
由于医疗救助与城市医疗保险的不同,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是很重要的工作,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其不应享受的医疗救助。因此,在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时,应实施灵活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群体实施重新预估,从而让最需要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体及时得到救助。所以,作为城市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要了解所在城市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及家庭生活情况。.1
(三)将医疗救助制度由单纯救济型转为综合发展型
第一,医疗救助对象选择上,应当以为所有医疗弱势群体提供救助为基础,既包括医疗绝对弱势群体,也包括医疗边缘弱势群体以及像农民工这类的流动人口。
第二,医疗救助项目选择上,应设计科学合理的基本服务包,既包括门诊救助,也包括大病救助和普通住院救助,还包括其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例如妇幼保健、预防接种、地方病防治等。
第三,从制度衔接的角度,对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以将其应享受到的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贯通,采取按救助比例和标准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费用一并清算;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医疗应救助部分可由医疗救助服务提供者垫付,再由民政部门与医疗救助服务提供者定期结算。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