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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自由与秩序

2016-04-29李艳

知识文库 2016年6期

我国高校近年来扩招力度十分大,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就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自由与秩序界限模糊的问题论证如何在高校中全面发展教育,达到秩序与自由的平衡。高校内部如何在最低的秩序要求下达到最大化的自由是需要高校教育者需要不停反思的问题。同时在维护学生自由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们义务的完成。高校的行为规范应该在这些平衡中找到立足点以求长远发展。

一、秩序:高校存在的必要条件

秩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人类的聚居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生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只有相互协作才能共同发展。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秩序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保障了合作过程中不出意外且参与合作的人都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如果离开秩序,社会合作将会变成一纸空谈。

在高校的教学活动中,秩序是保障教育活动顺利达成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高校内部,所有参与教学活动的成员都必须要遵守一个共同的秩序。在处理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问题时,可以依照秩序相互协调,从而达到成员之间效率的最大化。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稳定和谐,使得教学活动充满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万无一失的平稳进行。

二、自由与秩序限度的校规落脚点

在确保秩序的建立同时高校也要留给高校学生最大限度的自由,如何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是大家需要面临的问题。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意愿支配下完成自己的事并且不受他人的强制与干涉,在实践过程中总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在维护高中生的权利以及义务中,高校教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保护中成长 在秩序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秩序的建立中设定义务,以最低的道德标准来设定高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作为一个学校成员的共同体,它依赖于共同秩序而存在。人权的建设是基于道德的完善,道德的普遍存在也保障了人人都能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运用一切的文化以及文明传统,使之为先进文化服务,在承认社会多元性文化的前提下构建出多样的、健全的人权观念。

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者提出的用健全的道德观念来平缓教育机构内的权利纷争是十分可行的。只有处在同一个出发点,才能从根本上促进高校师生间的合作。与此同时,在完善了道德建设的同时,学生对权利的想象也转为了现实,对培养学生的民主、自由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在保护学生的权利方面,我们需要从多维度、多视角加以研究,制定出一份可行的政策来规范高效领导者的行为从而避免高校出现专制、蛮横的教育方式出现,完成自由与秩序的结合。

三、自由:学生发展的充分条件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曾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之所以珍贵,正式因为它深刻反映了人内心最基本的需要。维护自由需要挖掘到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的平衡点。物质形态的复杂使得自由内外平衡的保持越发困难。对自由的追求应该是从人一出生就开始了,它是写在我们的基因里,流通在我们的血液中的。自由同时也是大自然所有生物的共同特性,是值得永久追求的。

既然自由是所有生物的共同追求,那么对于人来说就更是永恒的主题了。只有在保证人最低限度的自由才能发挥人的创造性和维护生活的热情。与其他生物不同的是,人对自由的需要往往要高出其他生物很多。“不自由,毋宁死”就是这种感情的深刻体现。而人类生存的目的就是确保自己的自由,在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外能够满足自己的欲望,达到最大限度自由的目的。在高校中,实现自己的自由就需要秩序范围内对非功利性自由的追求进行确认。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体现高校的自由。

在现代人权中,公正权是现代人权的核心内容,在权利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公正权的存在赋予了每一个社会参与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在霍费尔德的权利概念分析中将公平权分为一项要求权,因此社会成员有权利对职能部门提出要求。这就意味着高校学生有权利向相关的高校职能部门要求此类权利的实施。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中,公平法则是对教育法治以及教育公平两项原则的诠释。上述的权利就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社会成员不能对其他成员漠不关心,要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帮助,这样才能保护大家的善意,让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成员后没有后顾之忧。

自由权的实施需要在遵从校规的前提下,诚然,不受别人干涉的自由是高校成员共同生活所遵守的道德原则,但这同时也是每个学生在遵守校规校级,也就是校园秩序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在高校中体现为以下几项:1、人身自由权,这是毋庸置疑的。2、人格尊严权,人不仅仅是为了活着,还得有尊严的活着。3、法定最低限度的校规遵守权和隐私机密权等。在这些秩序要求下,学生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要保证自己诚实牢靠,在于其他高校成员的交流中保持坦诚。

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学生还想有诚实对待权。这项权利要求学生有被告知一起有关学习生活的信息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信息权。信息权的存在保障了学生时刻获取自己在受教育生活中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学生还享有礼遇权,作为高校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礼遇权保障了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有权利那么就一定要有义务。下面我们来阐述一下高校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联系。

在高校生活中,只要参与了高校成员的成员都应该拥有以下几种权利。无论他参与的高校工作或者学习的份额占多少,这都是他不可剥削的权利。对这几种权利的保护应该是毫无理由且必须的。自由往往是人生活最大的追求,因此在高校中,每一位拥有正当学生资格的学生都应该享受学习的权利。因此,学生是否违反了共同道德都与学生的学习权利没有任何矛盾,学生学习权利的保障不需要任何的前提条件。

四、结语

自由与秩序之间往往可能会发生冲突,高校规范的价值来源于高校成员对于法律的需要,也是实现自身自由的保障。高校规范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创造出的保护高校成员之间和谐有理的生活的规范。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制约高校成员的自由,因此自由和秩序间内在就存在紧张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人们的行为往往可以同过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我们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同时不能忘记的是集体自由要高于个人自由,由于认知的局限性,高校成员往往认为个人自由才是自由的终极目标。这是肤浅的自由,只有高校成员全部能发挥出自身的社会价值,个体自由的综合才能构成更加强大的集体自由。因此,高校只有充分尊重人的个人自由和需要才能制定出具有根本意义的高校规范,才能实现自由的真正价值。在实现的过程中,也会因为高校秩序本身所具备的优势而达到秩序与自由的不冲突,将多数高校成员的意志进行整合,最终达到高校规范的人性化,实现对自由的真正追求。

(作者单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