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6-04-29郭彦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了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二者不能兼容,互相矛盾,认为强调依法治国必然会否定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更有甚者,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陷入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迷思之中。对这些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种种错误观点 ,有必要彻底澄清。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就现代政治文明而言,其主要标志就是政党政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特色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在制定纲领、路线、方针,还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都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握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有效方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特别是在中国这样拥一个有13亿人口、情况及其复杂的大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保证人民民主,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在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为了更好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 “三统一”“四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及很多方面,这就要求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事实证明,实现依法治国的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来说,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治不能保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就不能享有各种权利,也无法履行各种义务,因此,就无法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法治国的发展总要受制于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同样,依法治国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力度和发展进程。坚持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可以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实行,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有利于形成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衡量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和进步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看法治的健全程度和完善程度。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宪法和法律。如果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会危害党的领导,而且会侵犯人民的权利,最终损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这也是我们党长期总结出来的一条基本经验。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