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照临终者:践行老庄道家生死观指导下的死亡教育

2016-04-29王阿芳

知识文库 2016年6期

老子与庄子的深邃智慧开发出了人作为主体对生命意义和死亡意义的体验和领悟,以此提升和超越人生境界,最终达到人内在生命的自觉和安顿。对临终者的关怀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临终者对生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这就必然涉及哲学视域中对人生与死的探讨和研究。老庄道家生死观所倡导的“生死自然”、“生死随顺”,其中所蕴含的自然关怀恰恰在于顺应自然,以消解临终者对于死亡的恐惧和焦虑。本文试图引入老庄道家生死观来彰显临终关怀关注“人”、指向“人”的意义主旨,并藉此讨论如何在实践层面上践行相关的死亡教育,以便为临终关怀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开辟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一、老庄道家对死亡的透彻体悟

死亡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问题,死是一种不可否认的经验事实,死亡的实在性说明了死亡是每一个人不可回避的必然归宿。然而人的死亡是否具有终极性,这是消解人对于死亡恐惧的关键所在。老庄道家是从超越于个人生死的更广大的范围内来加以否定的。换言之,老庄道家以“道”作为人的终极关怀的对象。“道”通常被道家用来指称宇宙本原和规律法则。“道”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无限性。即从时间上讲,道无始无终,永恒存在;从空间上讲,道无处不在,存在于万物之中。道由此超越了时空界限,在自由与超越中实现了道的无限性。二是自然性,站在“道”的立场上,人之生死则属自然。故道家视生死为自然规律,生死之间如环状相接,周而复始。在生死问题上,临终者应效法“道”,安于生,顺于死,以摆脱面临生死离别时的恐惧与悲伤,解脱对生的根本困扰。若真能顺应自然之“道”,将人之死亡坦然置外,以此化解对死亡无谓的恐惧,就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从而跨越生死的有限性而进入与“道”并存的无限境界,获得生命的超越。“死对每一个人都是最高程度地或然的,但却不是‘绝对’确定可知的。”面对不可获知的死亡,人难免陷入对死亡的恐惧和无奈。当临终者逐步走近死亡而表现出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恐惧时,我们关注的其实正是临终者死亡意识的缺失问题。我们不禁由衷佩服庄子在面对“妻死”却能“鼓盆而歌”的飘逸和洒脱,而这正是道家对死亡的透彻体悟以及对人之生与死的超然心态所带给我们的震撼与启示。

二、老庄道家生死观的死亡教育意义

临终者在面对自身“逼近死亡”的遭遇时,如果能确立起以老庄道家生死观为指导的“顺应自然”的生死智慧,消除无谓的焦虑和恐惧,体悟到死亡对人生命存在的积极意义,就可以随顺安然地接受死亡这一现实并能平和安详地走向死亡。老庄道家生死观所彰显出的关注和指向“人”的主旨意义恰恰可以弥补临终关怀在现实操作层面中以技术理性的态度漠视和忽略“人”的不足。在这个意义上说,以老庄道家生死观为指导的死亡教育或许能给茫然的临终者以确切而实际的帮助。

(一)“生死齐一”的死亡教育引导临终者正确面对死亡,端正态度,明了死亡也是生命的一部分,帮助其在坦然平静的状态中迎接死亡。

老子曰:“出生入死。”庄子云:“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生也,死之徒;死也,生之始。孰知其纪?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若死生为徒,吾又何患”。生和死都是生命的一部分,生生死死,死死生生,所以马克思指出“生就意味着死”。在这一点上,海德格尔也有类似的表述:“死亡在最广的意义上是一种生命现象。”一切生命的发展总有一个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任何人、任何外在的变化都改变不了这一过程。死亡是人生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是最终的结果。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无法逃脱这种必然的结果。正视死亡就是正视人生命存在的必然性。老庄道家生死观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探究生死问题,突破只重视死亡社会属性的误区,把看待死亡的视角还原到死亡的自然属性,提升了中国人思考死亡的哲学维度,即由死亡揭示生之价值,提出“生死齐一”,直指生命的超越性。死亡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临终者回到生命的本原,认识和理解自己所处的当下处境,唤起自身临终前的存在感和价值感,不同程度地消解自己的焦虑和恐惧。

(二)“顺应生死”的死亡教育引导临终者顺应自然造化的安排,以通达的眼光看待生死,以一种正常的死亡意识接受死亡的来临,以此摆脱死亡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减轻自己的死亡悲伤。

正如泰戈尔所描述“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样美妙的意境也只是在诗歌中才能体现出来。实际上,对于一个生命体而言,生存总是有限的。生有涯,死有期,生命是不期而遇的偶然,但死亡却是逃之不及的必然,无论人是贫贱和富贵,还是高雅和卑微,谁都无法回避死亡,逃脱死亡。死亡才真正实现了人本质上的平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对于遭受死亡境遇的临终者而言,老庄道家的“以死为息”有着不同寻常的自然解脱之意。庄子曰:“自本观之,生者噫气物也,虽有夭寿,相去几何?须臾之说也。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太山为小,莫寿於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在生死问题上,临终者应效法“道”,安于生,顺于死,以摆脱面临生死离别时的悲伤,解脱对生的根本困扰,从而将人之死亡坦然置外,化解对死亡无谓的恐惧。此之谓“顺应自然”。

庄子认为“万物一府,死生同状”,意思是说,死为生之终,亦为生之始,生死一体。自觉到“死亡”,便是对生命有限性的自觉,因而也成为对“生”的意义和价值的追问。死的意义就在于为了生,生的意义就在于人有死。所以,对临终者开展死亡教育,是要使他们“向死”而“思生”,不是教他们如何去“死”,而是教他们直面逼近的死亡,珍惜“临终”这一生命的最后阶段,珍惜当下时光,启迪死亡积极的人生意义,教人去“活”,而且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三、死亡教育对临终者的真切关怀

如上所说,人作为生物体,生命是有限的,人是一个现实性存在,人就生活在当下之中。所以,人才更应该珍惜以瞬间的形式存在的现在。对临终者而言,活在当下,珍惜生命,享受生活,这是对其生命有限性的深刻体认和最有效的应对。所谓活在当下,就是要珍惜当下的每一天,活出每天的风采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对临终者实施死亡教育,就是要让临终者理解死亡的意义。理解死亡的意义就意味着理解生命的意义。只有死亡的事实才能深刻地提出生命的意义问题。既然死是必然的,而且临终者对于死亡大多充满恐惧和焦虑,那么正确地认识死亡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临终关怀就是要唤醒临终者自身沉睡的意识,解放被“惧死”蒙蔽的、沉沦的心灵,使其感受内心的敞亮,进而超越生物的有限性,向无限的自由迈进。正如老庄道家生死观所追求的,死亡就是人的绝对自由圆满的非善恶的自然本性的升华与归宿。

临终关怀虽然最终指涉临床实践,但改变人对于生死问题的观念理解才最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对临终者的关怀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临终者对生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这就必然涉及哲学视域中对人生与死的探讨和研究。而老庄道家生死观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探究生死问题,突破只重视死亡社会属性的误区,把看待死亡的视角还原到死亡的自然属性,从而扩展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死视域,提升了中国人思考死亡的哲学维度,即由死亡揭示生之价值,提出“生死齐一”,直指生命的超越性,从而在消解死亡的终结意义方面作出卓有成效的探索。这种探索对于我国临终关怀的理论和实践极具指导和参考作用。按照老庄道家对人之生死问题的理解,生命是自然渲化的结果,死亡则是这种渲化的回归。所谓“齐同生死”,人之生是“道”的暂时寄寓,人之死则是“道”的复归。生死不过都是自然的造化,人如果能够安心适时而顺应变化,哀思的情绪就不会侵入心中。老庄道家生死观倡导“生死自然”、“生死随顺”,其中所蕴含的浓厚的自然关怀并不是纯客观、自然主义的,而是充满了生命意蕴。这种以自然关怀为特征的生命哲学,充分显示了老庄道家关怀生命的人文精神和超越价值。如果临终者以老庄道家生死观为指导确立“顺应自然”的生死智慧,在面对自身“遭遇”的“逼近死亡”这一无法避免的事实的时候,就会“觉醒”“向死”而“思生”的主体意识,体悟到死亡对人生命存在的积极意义,消除无谓的焦虑、恐惧和痛苦,安逸、平和的走向死亡。

四、结语: 坦然面对死亡,平静回归自然

对于临终者面临的濒死危机而言,死亡教育的做法并不是要求临终者去逃避死亡,也不是简单地用安慰性的掩饰来降低这种死亡危机的严重性,当然更无法代替临终者去承受死亡的焦虑和痛苦,而是科学理性地去指导临终者面对死亡、正视死亡、认识死亡的本质和意义。死亡教育不是要向临终者讲清楚死亡是什么,而是在于让临终者必须认可和接受这样一个事实:虽然绝症或者突逢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毫无征兆地闯入他们的生活,打乱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使他们痛苦地中断了之前正常的活动,甚至导致他们人生的方向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快速地逼近死亡,但这并不是所谓命运的惩罚或者时运不佳,而是我们每一个人或早或晚地都会“遭遇”死亡。临终者面临的死亡危机并没有改变他们走向死亡的必然性,也没有打断生命发展的连续性,所改变的只是他们的情感、意志、态度和价值观等精神方面的非连续性的发展。意志消沉、悲伤痛苦、焦虑恐惧无法改变既有的事实,正确处理甚至利用这些影响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因素,将之变为有利因素,才能在当下的生存之中珍惜生命、爱护生命。换言之,死亡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利用“临终”这一“遭遇”的震撼价值,使其深入人心,触及灵魂,从临终者的生命深处“唤醒”临终者的死亡意识,激发起他们临终前的生命感和价值感,去除焦虑和恐惧对人生的蒙蔽,使临终者真正认识自己和自己所处的世界,理解他们的当下处境;同时借助他人的建立于平等交往基础上的关怀和理解作为激励和动力,重新开始生活,使生命剩余的时间再放异彩。因此对于个体而言,人要不断超越生物的有限性,但又永远摆脱不了生物的有限性,人必然走向死亡这最后的一步,然后回归自然。我们期待着每个人都能在面对死亡逼近的时刻表现出道家对待生死的豁达和超然,路虽漫长,心向往之,身践行之。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