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
2016-04-29王雅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十一个条文,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一、简述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制度
基于司法的公开、公平、公信等因素,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亦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公开审理制度则是一项例外制度。其中包括涉及国际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可以不允许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旁听的法庭审理制度。本文重点阐述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亦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庭前、庭审、庭后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其要求除法院工作人员以外,仅限于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在庭审后未成年人案卷管理基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必要也应当予以严格保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但在笔者看来,此项制度不仅仅限于在法院的审理阶段应用,还包括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遵守此项原则。
二、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基于身体及心理原因、认知能力等各方面的素质均弱于成年人,其误入歧途受外界影响较大,正因为如此亦存在较大的可塑性。即便走上弯道,在接受一定的教育、改造之后能够回归正常状态。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甚至整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均在于使得问题青年在接受特殊的洗礼之后重新回归社会,旨在保护人权,亦是刑罚谦抑性的体现,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公约等的要求,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司法运用
第一,不公开庭审时被告人的年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仅就案件的庭审言,不公开审理制度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言,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是一定不公开审理的。但在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也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即适用不开工庭审。详言之,即被告人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刑罚的,即便在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仍然应当不公开审理。故,在开庭审理时,仅仅只看被告人审判时年龄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此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不光是被告人的年龄,还应结合案件全部事实,综合考量是否应当不公开审理较为恰当。
第二,参与不公开庭审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但从现实看,很多问题少年都来自于留守儿童,这些孩子可能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并不多,而更多与爷爷辈在一起居住,无论是从庭审的进行以及对被告人的教育看,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与他们朝夕相处的爷爷辈与之的交流可能比父母更能够深入人心。即从有利于被告人教育的角度出发,法庭可以允许利于对被告人帮教矫正的人参与庭审,当然被告人也有权拒绝。尽管学校等基础组织可以旁听庭审,但是人数应当有所限制,一切以有利于其帮教为原则,人员过多违背了此项规定的初衷。
第三,共同犯罪中,参与不公开庭审的人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参与成年人共同作案、手段成年化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案件是与成年人共同作案,而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除参与程序的人员以外,只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可以参与庭审。审判公开是起源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针对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如张建伟教授所言“民众参与司法,就政治意义而言,是平民参与政治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就司法意义而言,属于司法民主的重要机制。”民众参与庭审则是司法民主的最直接的体现。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的利弊如何权衡又是一个问题,在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因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成年人的亲属参与庭审,实则变相剥夺了成年人近亲属旁听的权利,也剥夺了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利于司法的民主与公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作案的庭审之中,成年人的刑罚一般重于未成年人,绝对不公开审理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成年被告人矫正同样依赖于近亲属。因此笔者认为,在尊重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实践中,法官可以允许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样列席庭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这样一方面保障了成年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成年被告人的矫正,更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民主,避免了陷入司法专横与秘密审判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宝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