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实质是“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施暴”
2016-04-29张育仁
张育仁
家庭暴力怎么就属于“私权自治”的范畴?不管什么样的暴力,与文明社会的“私权自治”扯得上关系吗?如果家暴可以用“私权自治”为由排斥公权干预,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到底有多大的施展空间?
家庭暴力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但是以怎样的法律措施应对和处置,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正是着眼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媒体在报道时掩不住内心的激动写道:“这部法律将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在中国,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并且不断恶化升级,严重破坏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打开网页,有关家庭暴力的文字记录纷至沓来,让人喘不过气。奇怪的是,在是否采用采取法律手段治理家暴时,上上下下又感到“非常棘手”。甚至有权威人士为之大吐苦水:“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可以说,在针对家暴问题时,无论是在专家的思维层面,还是公众意识的层面,所存在的顾虑相当明显。我们的顾虑主要在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亲情思维上,处理起来有投鼠忌器之嫌。
十多年前,有一部电影《刮痧》,讲述华人爷爷在孙子生病的时候,采用中国传统的刮痧治疗方式,将其孙子的背上刮得“伤痕累累”,因涉嫌家暴被邻居报警,警察将爷爷抓捕到局子里。
这部电影让中国观众大开眼界的同时,也普遍表示“不适”,认为外国的法律实在是“小题大做、稀奇古怪”。
由此可见,我们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方面确实是将自己搞得过分的“特殊”和“复杂”了,足见我们在此问题上法理意识之落后与混乱。
尽管社会各界一致赞同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处置,可是,像发达国家那样,把对妻子施暴的丈夫、对丈夫施暴的妻子,或者对儿女进行暴力管教的父母抓起来,甚至投入牢狱,许多人还是觉得不太合适,强调“国情有别”。
如果是邻居或者路人举报家庭暴力,导致施暴者锒铛入狱,普遍反应是,这些人在“多管闲事”。甚至有专家也居然认为“这些案件涉及到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
家庭暴力怎么就属于“私权自治”的范畴?不管什么样的暴力,与文明社会的“私权自治”扯得上关系吗?如果家暴可以用“私權自治”为由排斥公权干预,那么,我们期待的反家庭暴力法到底有多大的施展空间?
其实,我们的困扰主要是来自上上下下对家庭暴力的实质认识不清,对为什么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认识不清。包括许多执法者在内,更多是停留在所谓亲情的狭隘层面。直白地说:在现代文明体系中,国家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公民。
不管这个施暴者的家庭身份是什么,只要是施暴,从国家法律的视角来看,其实质都是“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施暴!”惟有全社会将认识提升到这种文明的层面,所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不攻自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