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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产权应归开发商

2016-04-29张永

公民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物权法车位车库

张永

车库属于不动产范畴,其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此,开发商是其投资建设的房屋、设施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設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让与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车库所有权自然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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