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
2016-04-28朱永恒郝艳海职正路
朱永恒 郝艳海 职正路
摘 要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民办高校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高质量人才,必须要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与优化。只有对当前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为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化之路打下基础,进而使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高校发展现代化的要求。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人治理结构 问题分析 完善优化
一、“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与目标
“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概念,原本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部门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而民办高校在一定意义上与公司有着很多相同点,尤其是那些投资人与管理者不同的民办高校,面临着与公司相同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用尽量少的成本取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理念同样适用于民办高校。当然,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与公司相同。
构建完善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学校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科学民主性,最终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民办高校中不仅仅有资金投入者、学校管理者,还有更多的教职工和学生群体,他们各自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和保护,必须优化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当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完善。董事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制定着关于高校的一切发展政策。因此,民办高校的每一位董事的决策能力,都关乎学校的前途命运。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董事会存在着两大问题:其一,董事会人员的傀儡化,也就是说,董事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不都是有决策权的。通常决策权往往被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其他人就相当于这几个人的傀儡。其二,董事会人员的家族化。由于民办高校是由私人出资建立的,因此董事会中的大多数人员都是来自一个或几个家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公允性。
(2)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作为投资方的学校创办者和作为管理者的校长都有着各自的追求与发展目标。其中,学校创办者意在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严格控制校长的财政权力。例如,在笔者的调查中,大多数民办高校的校长的财务签字权都低于一万元,这就大大消磨了校长开展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上多数民办高校的校长往往会更加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其做法很有可能与创办者追求利益的方法是相悖的。因此,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校长关系并不和谐。
(3)监督机构弱化。完善的监督机构能够帮助民办高校避免很多风险与办学误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多数民办高校的监督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缺少来自内部的监督,导致许多决策中的失误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甚至对学校形象造成损伤。例如,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曾被报道由于内部监督机构的缺失,出现了资金违规处理的现象。这不仅引发了整个学校的动荡,还使得学校的社会形象一落千丈,第二年新生数量大大降低。
(4)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民办高校治理中“缺失”。在民办高校中,不仅仅有董事会、管理层和监督机构,还有更多的教职工和学生。然而,在谈到治理学校时,人们往往忽略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他们往往不被允许参与到治理学校的工作中。有的民办高校中,虽然会设置一些如校长信箱之类的反映渠道,但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甚至信箱的锁锈迹斑斑,无人管理,这就使得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新时期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路径
(1)转变观念,深化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观念影响行动,只有转变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观念,深刻认识到其重要作用,才能在工作中有实际的行动。既要借鉴成熟的法人治理理念,又要符合民办高校自身的特点。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借鉴和吸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外私立高校治理结构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践。同时,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国情,考虑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使之具有现实性和适用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办高校的校企分离,实现举办者的所有权和校长的管理权的分割,在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利益化,最终化解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冲突。
(2)完善董事会组织形式。董事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其所做决策的公平、有效,必须对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精准的判断能力。第二,为了避免家族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来自同一家族。第三,董事会的每一个组成人员都有决策权,不受他人摆布。只有满足这几点要求,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才能逐日趋于完善。
(3)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得到初步构建之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以保证各项权力的规范行使。内部制度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各机构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因此,首先需要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做到“举贤也避亲”,如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和校长不得由家族三代以内的亲属(含直系和旁系)同时担任,明确议事规则,如对通知传达程序、回避制度、表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董事会的权责范围和职能,董事有权要求获得适当报酬,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现阳光下的自主运行。既要确保校长行政管理权力的依法取得和自主行使,又要明确职权分工与工作规章。
(4)合理分配董事会与校长的职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只有将董事会和校长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二者相互制衡,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合理分配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能够在民办高校中形成科学的决策机构和行政机制,协调两者所代表的不同利益追求,避免矛盾的激化。
(5)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能够时刻警示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杜绝民办高校中权力的滥用和无用现象。还可以对民办高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内容进行监督,如财务风险、学生权益等,避免学校的形象遭到损害。一方面,要在民办高校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即自律;另一方面,要依靠政府监管、社会化机构等对高校办学活动进行评价等,即他律。在构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时,二者缺一不可,且须有机结合、相互支撑,并根据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特征而有所侧重。
四、结语
虽然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校方领导不能因为存在的问题较多就不去解决问题,而是要着眼于长远利益,转变观念,从而使得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的完善与优化,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治理保障。
(作者单位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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