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基于博弈视角
2016-04-26赵天琪1耿丽2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理学院
赵天琪1 耿丽2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理学院
浅析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基于博弈视角
赵天琪1耿丽2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理学院
摘要: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与金融领域,对证券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立足于博弈视角,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与证券公司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二者合作时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为发展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其优势和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看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资产证券化博弈
一、引言
中国2007年引入互联网金融,2013年迎来了爆发式发展期,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许多传统金融机构正不断遭遇挑战。同时,监管政策的落地,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创新转型需求更为迫切,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下,“资金荒”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大传统金融机构、新兴互联网企业纷纷在寻求破解之道,以求突破收益率不断下降的瓶颈。在此背景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进入人们视野。龚映清立足于证券公司视角进行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公司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并对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建议。《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浪潮必将对证券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并提出互联网与证券行业的结合的应对策略。
本文基于以上背景,从博弈视角出发,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与证券公司决策行为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与证券公司博弈建立及分析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证券公司选择相互竞争时,L1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收益,L2表示证券公司的收益。如果双方都选择竞争(如降低佣金、自建平台等)将会增加成本,双方收益均无法达到最大化;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竞争而证券公司选择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缺乏技术、风控而面临巨大风险导致盈利减少,收益为L1-L0,而证券公司通过合作降低成本、创新模式从而增加盈利,收益为L2+L0;同理,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合作证券公司选择竞争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收益为L1+L0,证券公司的收益为L2-L0。双方均选择合作时,由于减少了竞争产生的成本,并发挥出各自技术优势,使得双方收益最大化,此时互联网金融平台收益为L1+L0,证券公司收益为L2+L0。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竞争时,证券公司的最优选择为合作;当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合作时,证券公司的最优选择仍是合作;合作是证券公司的最优策略,同理合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最优策略,双方的最优策略均衡为(合作,合作);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合作时双方均可达到最大收益,即存在帕累托最优状态。
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证券公司通过合作,可有效结合互联网平台的成本技术优势和证券公司的风控渠道优势,避免单方发展的巨大风险和高昂成本,达到利益最大化。
三、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提高资产证券化效率。由于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核心仍是对风险及现金流的定价,因此它的发展将使资产证券化更具效率、更能充分发挥功能。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扩大汇集的基础资产类型、增强汇集能力,在负债端债券化分级方法上提供更多样化的汇集方法、评级增信水平,可更有效设定债券分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与证券行业的结合可能促使新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产生和发展。
(二)创新商业模式。价值实现方式上,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可大大提高证券行业的价值创造速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改变商业布局、运用大数据技术,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发生巨大改变。业务渠道上,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证券行业扩大服务范围,改革组织模式,提升附加价值。
四、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我国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机制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普通资产通过证券化打包出售后,其责任主体仍会清晰,但互联网金融资产将不再明确。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债权的生成到转让,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借款项目而言,借款项目的担保人、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资金的担保回购,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风险赔付,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均很明确。而证券化后,在流转过程中,按现行证券交易办法,风险责任主体将不再明确,因此,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设计必须考虑流转的责任主体问题。
(二)信息披露。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要求是平台和标的债权信息的披露,网贷评级中信息披露程度所占权重也很大,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控理念。如果互联网金融进行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后的证券披露信息将缺乏完善性,信息披露源头的寻找也会变得困难,而且可能造成质量较差的互联网金融资产通过过度包装,美化原始债权质量,导致市场扭曲。因此,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设计中必须考虑信息披露问题,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健康发展。
(三)过度资产证券化。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转移和流动性功能,抵押贷款的债权转化为证券后,在不断地交易中资金流动性增强,同时风险也在转移,在资金流转过程中,一旦出现过度资产证券化,初始的债权人无法偿还贷款,就会引发一连串债务问题,甚至拖累相关联企业和行业,导致整个资金链条陷入瘫痪,放大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设计中必须要考虑到过度资产证券化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大流转过程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将过度资产证券化问题扼杀在机制设计的摇篮中。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 2013, 11(21): 121-123.
[2]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2015,7,27
作者简介:赵天琪(1995-),女,汉族,山东聊城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2013级本科生,经济学专业;耿丽(1995-),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理学院,2013级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