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下
2016-04-26金德林
金德林
(蚌埠市公安局,安徽 蚌埠 233000)
浅议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下
金德林
(蚌埠市公安局,安徽 蚌埠 233000)
科学而明确的事权划分,是公安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规范而便捷的经费划转,是提升公安警务保障工作能力的前提条件。在公安事权划分明确后,如何落实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制,真正做到谁事权、谁承担的经费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界定公安事权,确立社会成本和权责一致理念,进一步改革公安经费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本文就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方面,浅谈一下如何具体操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公安经费保障。
事权责任;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一、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性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是各级党委、政府将财政资金对公安机关的再分配和对经济落后地区公安机关实行补助的重要举措,有效地缓解了基层公安机关经费紧张的局面。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处置恐怖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国内安全保卫、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购买公安装备等需要。对于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建立公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就是将公安事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用制度保证公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促进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现行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模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模式实行的是纵向补助模式,由中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效地缓解了地方公安机关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不足的局面,但离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1、重县级、轻市级
自2009年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省对县级公安机关的转移支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装备配备水平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投入到县级公安机关,市级(含区)公安机关相对较少。以蚌埠为例,自2009年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每年分配给市局(含区分局)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约为2500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约1000万元,人均约为0.43万元;业务装备经费约1500万元,人均约为0.65万元。而每年分配给怀远、五河、固镇三县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人均约为4万元,分配额为市局4倍。市局分配的业务装备经费除服装、枪弹及省厅共建共享项目外,其余可支配经费不足400万元。各种技术手段建设和大型装备主要部署在市级,而市级承担着全市特大案件侦破的任务,经费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2、重稽查、轻效益
公安部、省厅十分重视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先后出台了《公安机关中央补助专项资金财务稽查办法》(公装财〔2013〕875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皖公通〔2011〕68号)等文件,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数据巡查,力求转移支付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在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没有综合考虑地域的特殊性、治安的复杂性、案件的多发性、人口的流动性等特点,导致有的地方资金用不完,而有的地方资金不够用,没有真正发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3、重事务、轻事权
由于公安事权和支出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下级公安机关往往被动地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安排的具体事务,而上级公安机关又不额外下拨经费,导致了下级公安机关既出警力又贴经费,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有时别的地市来办案,当地公安机关出人出力协助办案,但此间产生的交通费、餐费等费用则由当地公安机关承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背了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4、重分类、轻合理
公安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分开下达,两者之间分配的金额不能互相使用,不利于发挥资金最大效益。例如,自政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以来,蚌埠市本级公安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基本上按照4∶6的比例分开下达。常常出现一方面办案业务经费因突发案件,紧缺严重,导致业务开展困难重重;另一方面为了应付上级公安机关绩效考核或加快装备资金支出进度,装备经费经常采购一些并不急需的装备,造成装备闲置,资金浪费。
四、关于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几点建议
1、加大投入,专款专用
进一步加大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资金更多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省、市、县级承担的事权,适当增加市级资金分配,或将区级公安机关比照县级公安机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标准进行拨付,提高区级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能力。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办案支出和购买业务装备,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资金的用途、方向和要求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对大要案重点保障,确保办案经费充足,对急需业务装备要及时申报,采购到位。
2、综合考虑、因素分配
中央和省级在分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对照地域、人口、案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地域复杂、流动人口多、案件多发地及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应提高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在办案业务经费分配时应坚持效率优先、向基层倾斜原则,按照侦破命案起数、移送起诉人数、抓获逃犯人数、强制隔离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业务装备经费由市级、县级进行统筹管理,从全局综合考虑,合理采购业务装备,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确保公安机关装备配备优良,能办案、办好案。
3、划分事权、明确责任
按照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制原则,合理确定和划分事权责任。公安部督办、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综合性公安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市县级政法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案件应属于中央事权,经费应由中央予以承担。各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事权为本级公安机关,发生的经费支出由各地公安机关承担。比如广州市公安局到蚌埠市抓捕逃犯,蚌埠市公安局配合首先要无条件配合,但在配合结束后,蚌埠市公安局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广州市公安局给予承担。反过来,蚌埠市公安局到别的地市办案,需要对方公安机关协助时,费用承担也同样如此。同时,对信息网络、指挥通信、技术侦查等项目,可以实行共建共享模式,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建设,经费按事权支出比例分担,达到经费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目的。
4、网上划转、统一支付
图1
在明确经费由谁承担的情况下,公安部应建立全国公安转移资金网上支付系统,参照网上银行支付模式进行经费划转。比如,广州市公安局来蚌埠市办案,蚌埠市公安局配合并发生办案费2000元。首先蚌埠市公安局在全国公安转移资金网上支付系统填报:收款单位为蚌埠市公安局,付款单位为广州市公安局,金额为2000元,事由为办理×××案件。然后广州市公安局在全国公安转移资金网上支付系统进行点击确认。通过全国公安转移资金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实时结算,公安部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将扣减广东省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安徽省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广东省公安厅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扣减广州市公安局资金额。安徽省公安厅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增加蚌埠市公安局资金额。中央事权的案件需要各省办理的,也要通过全国公安转移资金网上支付系统进行经费划转。这样能贯彻落实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原则,提高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5、取消分类、加强管理
由于各县市、各单位实际情况差异明显,建议上级取消公安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分类分配。年底前,下级公安机关将第二年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数层层申报至公安部和财政部,由其审批后,将办案业务及装备采购经费按预算审批数,于次年年初一下达至该公安机关,再由各公安机关根据预算安排、办公办案实际需要及装备配备标准确定采购项目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使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推动公安工作整体发展。
6、强化稽查、落实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财务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交叉稽查,对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稽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弄虚作假、限期仍未整改达标的,提出扣减下一年度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拨款额度的意见。对于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绩效评价好的单位,提出在下一年度可以适当增加其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建议。
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而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公安工作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具体界定和划分。对涉及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上下级公安机关、地方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经费划转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下拨、划转及承担要与确定的事权相适应,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进一步理顺
公安机关纵向、横向之间的关系,真正落实和执行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公安经费保障体制。
[1] 楼继伟:适度加强中央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EB/OL].中国网,www.china.com.cn,2013.
[2] 余霞:谈如何管理和使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J].现代经济信息,2012(7).
[3] 王玉宝:关于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财富,2011(4).
(责任编辑:李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