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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四种赠予情形当返还

2016-04-26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6年3期
关键词:汪某方某罗先生

杨学友



恋爱不成,四种赠予情形当返还

杨学友

为使恋爱后走向婚礼殿堂,一方往往会主动赠予钱财给另一方。当财产未能助力婚姻,婚恋未果后,因对婚约赠予财产的基础、性质、目的理解、认识不同,赠予方要求返还财产,受赠予方会以自愿、无偿赠予为由拒绝退还。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更没有无缘无故的赠予。婚恋不成,以下赠予情形应当依法返还!

恋爱获赠现金,失恋应当退还

[案例]杜老先生与李阿姨于2014 年1月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的一年时间里,除了相互间来往花费外,杜老先生通过邮政储蓄多次汇款给李阿姨共75000元。2015年春节前夕,二人因为种种原因解除恋爱关系。杜老先生要求李阿姨全额返还汇款,李阿姨虽承认杜老先生汇款给她,但同时认为,这些汇款是杜老先生自愿赠予,拒绝退还。杜老先生则认为自己付出的目的就是想与李阿姨结婚,婚恋不成,对方又不肯退还,岂不是落得个人财两空。让杜老先生纠结的是,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杜老先生在恋爱期间从银行给李阿姨的汇款属于双方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即恋爱关系的前提下,杜老先生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予,这种赠予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李阿姨成就婚姻,即一种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赠予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予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即一方当事人拒绝缔结婚姻)时,作为债权行为的赠予合同无效,赠予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予人应当返还赠予物。

只接受赠予,不接受条件,法律不支持

[案例]朱某于2014年3月通过婚姻介绍所与陈某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朱某于2014年6月8日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11万元轿车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同年11月,陈某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要求陈某返还轿车,陈某以朱某系赠予行为,且赠予物已经登记生效,不存在退还一说。案经朱某起诉,一审法院以朱某自愿出资购车赠予陈某,且实际交付后赠予行为已完成,朱某主张陈某归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均认可朱某系出于能与陈某结婚为目的,而出资购车及送车。因此,朱某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即赠予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予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遂改判: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讼争轿车返还朱某。

[分析]朱某赠予是出于能与陈某结婚,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予,目的是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而陈某对朱某的这一意图显然是知晓的。陈某在这种情形下接受了轿车,应视为其同时接受赠予行为所附之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将赠予物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予物,而不接受赠予所附的条件。现陈某提出分手,朱某赠予的目的落空,该赠予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予行为丧失法律效力,陈某对其取得的轿车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因此,二审判令陈某将讼争轿车返还给朱某正确。

恋爱赠予助学金,并非“公益性质”须返还

[案例]方某与汪某在家庭离异后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相处半年后,方某于2014年4月将装有30000元现金及写有“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如你不能与我结婚,就履行借钱的普通规则,有文字为证”内容的信交与汪某。汪某收下此款并以该款用于其儿子上学费用。同年12月,方某要求与汪某结婚未果后,要求汪某“立刻写借条或尽快退款”,但汪某始终未退款也未写借条。其拒绝退还的理由是,方某赠予的是捐资助学款,该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不可撤销的赠予,故方某不能再要回该款。

[分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款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方某赠予汪某用于其子上学,虽受益对象明确,利益内容确定,但该赠予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予有所不同。从方某出具的“如你不能与我结婚,就履行借钱的普通规则,有文字为证”内容看,方某赠予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与汪某结婚,而非无偿、无条件的社会公益捐赠。社会公益具有公共性,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持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征在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予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予财产的权利。

赠予还是垫付虽不明,“目的未果”当返还

[案例]罗先生与田真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田真相中了山水花园小区内的一套房子。田真遂向开发公司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罗先生父母非常看好儿女的婚事,主动拿出“老本”19万元通过转账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购买房屋之用。田真缴纳剩余房款后很快办理了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田真个人。然而,事后不久,双方因感情失和解除了婚约。事后,罗先生父母多次约见田真要求退款,田真以诸多理由拒绝面谈此事。无奈之下,罗先生的父母将田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田真返还不当得利购房款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田真支付部分房款是基于儿子与田真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其赠予购房款虽未明确是赠予还是垫付,但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是自己的儿子与被告田真结婚。当罗先生与田真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原告的赠予或垫付就失去了基础与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遂判决田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9万元。

[分析]本案罗先生父母亲出资购房款时,未明确是赠予还是垫付,但其真实意思是通过出资付款,使田真将房屋认购下来,以促使双方结婚,即最终达到其子罗先生与田真结婚的结果。现田真与罗先生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父母无义务垫付该笔房款,而田真继续占用该房款有悖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时,田真占用罗先生父母出资部分款项失去法律依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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