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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伞?

2016-04-25

中国对外贸易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跨国公司贸易

2月4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举行签署仪式,各国争取让协定在两年内生效,由于TPP的12个成员国人口之和为全球总人口的11%,其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分别为全球的40%和1/3,成为最近20多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一项贸易协定。然而,TPP的意义不在于其所形成的贸易和经济体量,而在于它代表着全球贸易规则演变的开始,意味全球贸易规则博弈的升级。

远观不如近看,TPP并非其所对外强调的那样“公平、公正、透明”。由于TPP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高度保密,采取闭门谈判的方式,很多核心内容及其细节并不为外界所知。从已经解密的内容来看,实际上,TPP与以往自由贸易协议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关税水平的降低,合作程度的加深,也不代表着贸易更加便利化,而在于跨国公司对主权国家司法壁垒的破除。《全球经济系统的脆弱性》一书的作者哈克·拉斯姆斯就曾经指出,TPP代表着走向一个跨国公司政治制度重大的飞跃,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被放在首位。

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全世界7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2/3的世界贸易,70%以上的专利和其他技术转让。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的iPhone价值链。iPhone在美国完成产品设计后,由韩国LG、三星,美国博通、德州仪器,日本的AKM和欧洲意法半导体、中国台湾地区的鸿海等公司提供主要零部件,最后在中国富士康、英华达等公司进行组装再出口给苹果公司。从利润走向看,每台iPhone手机价值贡献中,美、日、韩分别凭设计和技术获得49.4%、34%和13%的利润分成,而中国通过加工组装所创造的价值仅为手机出厂价格的4%。由此可见,事实上iPhone的销售给美国经济带来的是贸易顺差,而不是传统研究方法所认为的那样给美国经济带来了贸易逆差。

也正因跨国公司在美国的绝对主导地位,本质而言,TPP等区域贸易协定是以国际贸易组织(WTO)的例外为基础,倾向于保护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惠贸易。首先,在原有WTO框架内,涉及到的是商品货物在各协定国之间的自由(低关税)流动,而跨国公司在某主权国家做生意,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这对美国跨国公司形成了很大的主权壁垒约束。为了绕开这些约束,TPP首次引入“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条款),设计出一套独立于WTO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新程序。根据ISDS条款,在TPP的框架内,规定主权国家法律必须服从TPP协定精神( 打破主权国家壁垒,关税近乎于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 ),如果投资对象国的政府决策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则投资者可以绕开该国的司法体系,直接向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由此在TPP框架下可以对签约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极大地扩张了跨国公司的福利和利益分配。因此,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美国经济也成为TPP协议中最大的收益者。可以说,相比较于以前的争端解决机制,TPP的ISDS将跨国公司的权力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成为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伞。

事实上,一直以来美国的全球政策都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核心,美国一向标榜自己为自由贸易的楷模,但全球产业分工却加大了美国的贸易逆差,但又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大旗,于是近几年,美国对国际贸易关系做大幅度的调整,提出的所谓“公平贸易”。意图扩大本国垄断产业在国际市场份额,使贸易增加值和利润留在自己手中。

而另一方面,美国却苛责别国实行不公平贸易做法,扭曲市场竞争。TPP成功地为国有企业的跨国经营建立了规则。美国坚持认为,中国长期以来通过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国有企业依靠垄断和国家支持在全球进行扩张,是扰乱了世界经济秩序。TPP对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行为首次进行了全面回应,要求成员国对国企进行私有化,并且完全遵守市场法则,这意味着中国的国有企业今后的国际经营将可能遭遇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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