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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贸促机构要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6-04-25赵爱玲

中国对外贸易 2016年3期
关键词:工商双边经贸

赵爱玲

“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8项重点工作之一,作为政协经济界37组的副组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是今年政协会期间记者采访的热门人物。如何使“走出去”尽快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国贸促会将如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作用?本刊记者在会议间隙采访了他。

《中国对外贸易》:一些中国企业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探讨开展或实质性开展经贸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对沿线国家法律制度、营商环境缺乏深入了解,项目信息不对称等,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贸促会已经采取、并将采取哪些措施为企业保驾护航?

姜增伟:当前我国正处于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关键时期,复杂的国际环境对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和企业权益保护,不仅是实施国家经贸战略、参与全球贸易规则治理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保护我国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一带一路”涉及世界上60多个国家,其复杂的政治、文化、历史环境及多样的法律体系,使我国外经贸企业“走出去”面临不小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规则差异大,执法不统一,部分国家行政程序繁琐,司法案件久拖不决,企业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无止境的法律纠纷之中,企业化解商业风险面临很大困难,尤其是中小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时普遍缺乏应对的手段和措施,这些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尤为迫切。

现有的法律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企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不多,无法满足企业的迫切需求,为此,贸促会将组织编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法律服务指南和法律风险报告,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以此防范风险,同时加强与国内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服务网络。另外,我们将用好已经建立的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加强对沿线国家政策的了解,并促使沿线国家相关经贸法律法规能够向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去年,贸促会宣布将完善“一带一路”工商合作机制,请问目前该项工作进展如何?

姜增伟: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是贸促会与国(境)外商协会、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共同成立,开展贸易、投资等经贸促进活动的机制性工作平台,是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政府间合作机制的有效补充,是贸促会推动中外经贸交流合作的有力抓手,是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走出去”的重要依托。

2015年我会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贸促会已与59个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88家合作机构及相关多边组织新建或重新确认101个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其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多边工商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丝绸之路商务理事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商务理事会、中国-南亚商务理事会、东亚商务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孟中印缅商务理事会、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中非联合工商会、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企业家委员会等,另外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新加坡、俄罗斯、蒙古、伊朗等20多个国家的商会或贸促机构建立了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覆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和区域的工商合作网络。同时,为发挥国内相关省市的地缘和产业优势,贸促会在12个省份设立了13个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地方联络办公室,将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平台延伸到地方。

依托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平台,与各合作机构通过共享经贸信息、组织团组互访、合办经贸活动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经贸合作信息、项目对接、法律咨询、纠纷解决、贸易摩擦应对等多样化服务,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交流提供了助力和保障。

《中国对外贸易》: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和企业权益保护,您认为在政策制定上应如何设计?

姜增伟:我认为要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和企业权益保护,在政策制定上首先要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法律规则的研究。

有关部门要重视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时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法律规则在实用层面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法律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外汇、海关、税收、土地、劳动、环境等具体领域的研究。收集沿线国家重点投资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标准信息,分析对我国企业贸易投资形成阻碍的政策规则,通过政府间对话磋商,争取降低贸易壁垒,减少投资准入限制。

其次要完善对“一带一路”经贸企业的法律服务。加强出证认证等便捷通关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经贸摩擦应对服务;倡导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服务;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特作用,加大经贸游说力度;扶持对语言稀缺国家的法律服务,培养一批同时精通外语和法律的人才队伍;面向企业开展法律培训活动,增强企业自主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等。

第三要积极推动 “一带一路”区域经贸规则制定。有关部门在推进“一带一路”区域一体化规则制定时,要积极通过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了解和整理企业诉求,更好地开展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加快区域经贸规则一体化进程。同时,可以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中阿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区域合作机制,设立法律议题专门委员会,共同商讨经贸法律议题,探索适合“一带一路”国家的争端解决途径。

最后要加快构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企业权益保护体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差异大,语言复杂多样,法律服务成本高昂。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的支持,对企业权益保护组织实施政策倾斜,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提供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帮助其更好地保护有关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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