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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特色文化: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内生资源

2016-04-25陈运鹏

学习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民族特色现代化民族

◆陈运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取决于诸多因素,文化是其中之一。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其中包含着民族传统法制、传统道德、传统社会组织、传统习俗等元素。这些民族传统元素在该民族的社会治理中都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如规范社会秩序、凝聚社会共识。因此,探究并发挥民族特色文化在民族地区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构建民族地区现代化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文化特色

(一)民族特色文化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底蕴。民族地区的治理,是党和国家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一直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治理始终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民族矛盾越发凸显、地区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模式僵化、领导班子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下,推进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变得尤为重要。

民族特色文化是各民族经历长期发展而传承下来的共同精神财富,是该民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它用该民族特有的方式处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纠纷,规范该民族的社会秩序,凝聚该民族人民群众思想意识。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民族特色文化这一地区社会发展的文化基础。第一,民族特色文化是民族地区得以稳定发展的文化前提,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第二,民族特色文化是维系人民群众生活情感的关键。第三,民族特色文化是人民精神财富的载体,记载民族的历史,传承民族的精神品质。因此,充分发挥民族特色文化的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

(二)民族特色文化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来源。习近平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今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新时期我们党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成果。在这个意义上,它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引导,充分发挥着社会规范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体制和利益结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问题越来越凸显,人们思想上的不确定性逐渐表露出来。“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也需要发挥民族特色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首先,民族特色文化对民族地区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充分利用的有效资源;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教条,在培育和践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的特色;最后,将两者进行有机融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族地区得以更好传播的必要途径。因而,只有以民族特色文化为根基,才能克服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种阻力,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作用。

(三)民族特色文化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2014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我们不仅要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也必须加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在推进现代化治理体系时面对各种阻力,在解决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时屡屡受挫。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与传统方式常有冲突,导致其不被当地群众所认同。因此,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民族特色文化。民族特色文化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具有直接的价值导向作用。民族特色文化的存在:一是服务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它有助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有助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助于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凝聚人民群众的思想共识,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规范作用。三是能更好地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要充分利用民族特色文化和传统社会组织的积极因素,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治理现代化。总之,民族特色文化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以民族特色文化为纽带,能够更好地推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

二、民族地区治理中的优秀文化元素

(一)民族传统法制方面。民族传统法制是民族特色文化中具有浓厚宗法色彩的元素,主要体现在该民族在社会治理中一以贯之的习惯法上。“习惯法是各民族依据本民族社会组织的权威而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体现本民族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从社会规范角度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建基于民族特色文化之上,对特定社会的控制力强,执法成本相对较低的一种法律。如布依族的“议榔”制,“实质是少数民族社会中一种议定社会公约的制度,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的会议制度。”作为习惯法,“议榔”制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积极的参与性,发挥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规范性。从某种程度上,习惯法充当着国家制定法的基石,发挥着国家制定法所无法取代的作用。

(二)民族传统道德方面。在民族社会中,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道德关系,形成民族道德。“所谓民族传统道德,是指各民族过去发生的一以贯之的在现实生活中仍发生作用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

我国自古以来素有尊重老人的传统,在少数民族中也不例外。如台湾高山族按照年龄的长幼来决定他们的社会地位;白族人民在教育他们的子女时,要求子女在见到长辈时问候致敬,虚心向长辈及老人学习知识和讨教生活经验。“佤族孝敬老人的教育,还和敬老活动结合在一起,更具操作性。他们逢年过节或遭灾遇祸,都要给在世或去世前辈设‘敬老宴’。”这些传统是以本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为基础而形成的,它引导人们的道德追求,并通过道德观念制约人们的行为,调节、规范和控制他们的社会生活;它把育与罚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它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有着不容忽视的潜在影响,发挥着积极的社会规范和治理作用,为地区发展基本决策提供了有效参考。

(三)传统社会组织方面。中国有着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及其传统社会组织,譬如“藏族的部落组织制度、属卡制度,满族等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穆昆’制度,哈萨克族等游牧民族的氏族部落制度,壮族的寨老、‘峒’、‘哨’,侗族的寨老制、‘合款制’及‘补拉’制度。”这些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由血缘宗族组织逐渐转向社会地域组织,具有明显的宗法性。

就拿苗族的“寨老制”来说。寨老制,是历史上长期存在于广西北部的苗族地区中的一种重要民间政治管理体制。“整个社会的管理和运行模式,是以群众为基础,根据群众意愿订立和完备民间的规约,并由群众公认和信赖的寨老负责执行,通过‘埋岩’方式处理苗族社会内部的大小事务。”正是这样的制度和治理模式,使得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内生的权威”的影响下得以维持和正常运行。这些传统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有益补充,发挥着他们原有的治理作用。若在积极正确的引导下运行,它们将有利于维护地方安定和中华民族的和谐;有利于行政、文化管理的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

(四)民族传统习俗方面。“民族传统习俗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吸取和改造后,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共同的喜好、风尚、习气、禁忌和信仰。”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对民族社会和一定群体起规范作用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乡规民约、禁忌习俗和节日庆典等几个方面。民族传统习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有着约束和规范作用。如我们常说的“成人礼”。它不仅是一种儿童成年的传统仪式,更是一种流传至今的社会道德教育方式,这是一种身份的社会认可,是一种责任意识的灌输,对青年成长成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外,各种各样的民俗节日庆典,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在特殊的日子里欢歌、团聚、纪念先辈、修生养息。传统节日至今仍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

三、民族特色文化与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融合

(一)革新民族特色文化。在文化多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特色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不进行有效地革新,使其更加紧密地与现实融合、与现行治理体系结合,它终究会脱离日新月异的时代,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阻碍。因而民族特色文化的革新变得非常有必要。第一,民族特色文化中还存在诸多对地区治理造成阻碍的“糟粕性”的法制传统,如在司法审判中实行神明裁判,对盗劫犯罪的处罚特别严重等等,这与现代治理体系格格不入;第二,民族特色文化存在并深深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民族地区治理的影响很大,因而我们必须对其负面影响加以重视,加以改造革新;第三,民族特色文化本身影响的双面性,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其必须进行管控、调试和革新,才能使其与现实紧密结合。民族特色文化的革新,是文化传承的需要,是融入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二)进行创造性转化,融入现行治理体系。“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民族特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应该以民族地区治理的现代化为目标。目标明确了,路就会走的直一些。在创造性转化的过程中,要时刻把握国家发展态势,紧扣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主题,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完成转化。实现民族特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应该遵守与时代步伐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改革进程相融合的原则,继续运行和发挥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潜在优势,通过国家介入与地方协助配合的有效途径,将民族特色文化与现行治理体系进行融合。例如,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已经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就是国家权力深入传统侗族乡村社会,将传统社会治理与现行治理体系相结合的结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传统的“寨老”、“侗款”也许只会复苏而不会创造性地转化。只有实现民族特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让其与现行的治理体系相融合,才能打开民族地区治理与发展的一扇大门,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民族特色文化应有的作用。

(三)推动创新性发展,助力现实社会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对民族特色文化的继承,正确的态度是在继承中避免简单地复制和搬移,通过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推进传统文化的精髓与时俱进。民族特色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第一要正确处理民族经济与文化的关系。第二要把继承放在第一位,因为民族特色文化有其合理的部分。第三要正确处理民族特色文化与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实现民族特色文化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法,首先要发展民族文化教育,提升民族文化的吸引力,培育民族文化参与意识。其次要全面提升民族特色文化,使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再次要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促进民族特色文化的改造与更新。

综上,民族特色文化,是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以运用到解决民族地区治理问题上的一种内生资源。只有重视民族特色文化,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治理功能,才能让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在民族地区得到落实、扎根;才能以更加贴合的方式,卓有成效地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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