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2016-04-20于杰
【摘 要】迄今为止诊所式教学法已遍布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我国的法学教育欲与时俱进,必须适时引入该教学方法。美国作为诊所式法学教育法的发源地,其教育经验最为丰富,教学体系最为完备,因此有必要梳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提出具体而可行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美国;诊所教学;借鉴
诊所式教学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继学徒制、判例教学法之后新兴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它是一种模拟医学院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全新教学方法,意即由法学院的学生扮演类似医生的角色,由委托人扮演类似患者的角色,学生通过问答,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诉讼,寻找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委托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主动性兼综合性: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
18世纪70年代即美国建国初期,主要采用学徒制培养法律人才,即由学生做律师的助手,通过日常的法律工作积累相关法律经验及知识。学徒制的随意性、非系统性等弊端日后不断显现,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尝试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设的判例教学法脱颖而出。判例教学法一经提出就迅速投入教学实践活动中,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时至今日,它在各国法学教学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并不当然意味着判例教学法就是一个完美的教学方法,它依然没有摆脱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学习比较被动,效果有限。基于此,法学界再次酝酿新教法的变革,20世纪60年代学者弗兰克另辟蹊径,开创性地提出模拟医学院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已经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与优势。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强。学生摆脱了填鸭式教学模式的束缚,一改昔日被动、消极的学习方式,真正成为学习活动的主角;而且通过与实践的接轨,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其二,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多元并存,真实性与综合性日益突显。诊所式教学强调在实践中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校内分析真实案例或者校外接触真实案例等诸多环节,及时了解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此外诊所式教学可以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刑法,法学理论与职业技巧等关涉法律的方面方面有效地联系起来,在为学生答疑解惑的同时,又培养了其法律使命感和责任心。
二、我国发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障碍及解决对策
面对千变万化的法制环境,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广大法学教育者们开始积极、努力地寻求新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的创建及成功运用为迷茫中的法学教育者们指明了方向并从此开启了中国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持续、深入地研究。在诊所式教学法国际化浪潮的影响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自2000年9月份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知名学府相继引入了诊所式教学法,与此同时法学界乃至教育界学者对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热情也持续高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关注使得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得以顺利实现,但是作为一个地道的舶来品,一时的“水土不服”不可避免地存在并制约着诊所式教学法的发展步伐。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诊所式教学法的推广与深入,“水土不服”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以下两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法律文化的冲击影响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
大陆法系的法学背景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更注重于书本知识即法学理论的传输,法学专业的授课教师习惯于运用传统的讲授法,即站在讲台之上,从基本概念入手,以点概面地介绍某个法律问题。而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英美法系的代表,其授课教师的教学方法相对丰富,以至于我们可以在一些知名网站的公开课上见到某个教授盘腿坐在讲桌上侃侃而谈的画面。法律文化的差异非一日形成,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铲除,由此而产生的授课风格的迥异自然非一日所能改变。诊所式教学法实践性的本质要求难以在中国高校得到满足,故其中国化之路必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破解之路在于更新法学教学理念,各高校应该以中央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契机,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尤其是要向英美法系学习,强化实践与程序的重要性;积极寻求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的一切可能性,然后坚定信心,将诊所式法学教学贯彻到底。
(二)捉襟见肘的资金现状阻碍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
美国高校尤其是知名大学资金来源一直是多元化的,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它可以获得州政府、福特基金会、哈佛大学等多方的资金支持,源源不断地物质扶持保障了其诊所式法学教育持续、稳健地发展势头。而在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形式单一,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高校无暇更无力于发展诊所式教学。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践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先驱们,虽然借助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及初步实践活动,但是后续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因资金问题尚未落实。目前我国境内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不下百所,知名高校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二本、三本等非知名高校的窘境可想而知,可以说相形见绌的资金现状已严重阻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本土化的进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一方面,通过与学校的沟通,提高学校对诊所式教学法的重视程度,进而增加对其经费支持的力度;另一方面,努力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资源的支持。
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可以完善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真正实现“让学生通过实践来学习”的目标;其次,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不再禁锢于书桌前,不再为了应付考试而反复记忆笔记中的结论以迎合老师的观点。学生可以通过接触真实案例,通过困惑——解答的反复历练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当然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丰富法学教学方法,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学需求,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参考文献:
[1]秦祖伟.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11(2).
[2]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
[3]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
作者简介:
于杰(1981-),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北华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课题项目:
吉林省社科联2015年度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省联1513)。